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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字硕士毕业论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8字
论点:虚开,目的,发票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从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剖析,运用刑法学原理辨析,同时将诸家观点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解读,使各个观点更加形象和具体,也更加立

论文正文:

第一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行为犯罪

第一节理论界的基本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special VAT crime)的行为是指经济实体之间没有真正的经济交换,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济实体之间故意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是其他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的单据。,给国家造成相应的税收损失。刑期分为三级,从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到无期徒刑,并有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该罪的主体比较广泛,任何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根据相应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在我国,增值税是众多流转税之一。纳税人是在我国开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计算业务范围内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和增值部分的税收,并对产品税和进项税实行减税制度。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增值部分征收的税。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商品的销售必然会导致商品的增值,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门为征收增值税而设立的发票。除了记录价格,它们还具有记录增值税金额的功能。根据有关规定,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如果是含税价格,应先折算无税价格,然后按税率计算增值税,再抵扣税款。因此,在除零售以外的所有流通环节中,企业销售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标明含税价格和无税价格,发票栏不仅要标明相关税额,还要标明无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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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程序中罪犯与行为罪犯的讨论
为了确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遵循主客体一致的原则,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追求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终实现罪与罚相适应的立法要求。行为犯罪是与结果犯罪相对立的理论,即只要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实施,犯罪就可以构成,而不会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然而,行为犯罪本身和犯罪目的并不排斥。事实上,恰恰相反。两者共存。行为人主观意图形式的具体表现是行为人的行为。当人们进行某种行为时,他们必须有某种目的。这符合主客体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即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主观犯罪意图。何炳松在他的著作《税收与税收犯罪》(Tax and Tax Crimes)中指出,“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但同时他也在主观描述中写道,“这种犯罪是故意主观的”。这表明行为犯罪理论与犯罪目的之间没有冲突。即使行为犯罪理论得到支持,也不意味着犯罪目的被排除在外。相反,只要有行为,就有与之相对应的主观意图。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这是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至于故意犯罪,只有当故意内容为税务欺诈等非法利益时,才能构成该罪,将相关非法利益限制在税务欺诈的特定目的上,这无疑缩小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只要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实施了虚假行为,就会产生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会失去(即税收损失),而国家不应失去,或者获得(即本应支付的税收被盗窃和欺骗),而行为者不应获得。然而,运用结果犯(间接目的犯)的简称理论,当行为人主动追求目的与自由放任的结果之间没有同一性时,两者可以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共存,只要其中一个得到满足,这种犯罪就构成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为犯理论和故意犯理论并不冲突,两者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来支撑,所以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区分两者的是非,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找更好的理论。所谓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实践也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因此,下面将列举上市公司夏光(银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的欺诈案例,并运用这些理论来解释和找出更好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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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虚假开业行为的表现及责任

第一节欺诈性开证的概念
“欺诈性开证”是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客观手段,但虚开的含义是什么?焦点是“空虚”。就书面意义而言,它的意思是“无中生有”和“无中生有”。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k0/),而后者指的是行为人在有某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下编造具体栏目(如金额和价格),而上述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得出结论,空虚的“空虚”主要在于行为本身内容的虚构性,这也是不同于如实填充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广义的虚拟行为包括空中与真实情况相反的所有发票填写行为,也包括后面提到的“如实出具”行为。但是,从狭义上讲,虚假行为仅指在特定发票栏中填写不真实的内容,可以是数量、金额等。由于虚开行为的宽泛定义涵盖面太广,妨碍了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因此本罪所要求的虚开行为应当参照虚开行为的狭义定义。虚开的范围是什么?根据《解释》,本罪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或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填写空加税等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符合上述“凭空”行为。二是尽管有经济交流,但开具的专用发票在数量或金额上与实际情况不符,符合上述“存在但不现实”。第三种是货物的实际交易,但要求他人在没有出具条件的情况下为自己出具上述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被这种解释认定为伪造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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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虚开四种表现形式
虚开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本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虽然他人有实际的商品交易活动,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与实际情况不同,主要是指数量和金额上的差异;二是他人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活动,冒名顶替者为他人填写了上述专用发票。虽然这两种情况表面上不同,但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违反了发票自用的原则。他们没有真正的商品交易活动,而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危害性相同,严重阻碍发票管理秩序的正常有序进行。当然,欺诈发行人为他人进行欺诈发行而使用的专用发票可以由发行人自己合法购买,也可以由发行人非法获得但真实有效的发票,还可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它们非法使用增值税发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便从税务机关获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用于虚假出具。这种公司通常被称为“票务公司”。这种公司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设立的,而是为了获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它的主要业务也是“开发票”。开票公司常用的方法是开具阴阳发票,即发票联和存根联的金额不同,以减少申报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二是虚开他人发票后,让他人虚开自己的发票或简单地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输入发票和输出发票就可以互相抵消,从而达到少付甚至不付“应纳税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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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真实替代开盘价”的确定和虚假开盘价的确定……11
第一节“真实替代开口”的确定...11
一,“真实替代开放的原因”...11
二,“如实代替开业罪与非罪的探讨.........12
第二节虚假金额的确定.........13
br/]第四章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的完善.........15
一,简化犯罪.........15
二,犯罪数量的增加。也就是说,增加这种犯罪的起点.........15
3。建议吸收“自首不罚”制度.........16
4。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16
5。完善司法解释.........17

第四章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的完善

1。简化收费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太长,无法宣布,创作不技术,不符合逻辑,法律条款也不规范。它不仅对司法实践中的写作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违背了立法应简明易懂的要求。与此同时,诸如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消税的发票等法规很容易误导人们,使他们认为这些发票只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消税的工具,而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消税是他们的最终目的,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罪应改为“伪造专用发票罪”。经过这样的修改,指控简明扼要,没有逻辑问题,犯罪行为的“虚假陈述”和犯罪对象的“专用发票”都包括在内。这句话更标准,更容易理解,也不容易引起误解。专用发票已成为一个参考词,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单据。同时,从原始收费中删除“增值税……”并不影响这种虚假开证行为的定性,解决了容易产生幻觉的问题。作者对此持积极的看法。同时,笔者还认为,专用发票的具体内容将在具体法律中详细规定。犯罪本身不应用来描述犯罪的特征,而应由具体的犯罪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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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税收犯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受到各国法律的严厉惩罚。刑法学者也通过对涉税犯罪刑事规范的解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为了解决涉税犯罪防控的根本问题,应将涉税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并建立一个长期的涉税犯罪防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而产生的,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成熟。在此期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相继出现。面对这些挑战,仅仅从理论层面进行论证和分析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们应该从实践出发,追求理论的可行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本文从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分析,并运用刑法原理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它将各种观点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解释,使每个观点更加生动具体,以更立体的方式反映各种观点的优缺点,找到最实用的理论。对于相关缺陷,不仅要完善立法本身,还应考虑司法的可操作性、理论的实际效益、司法解释的合理应用以及国家政策的相关配合,以完善各相关方面。不应利用相关刑法规定暴力改变现状,而应采取引导、鼓励和最终惩罚的方式,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多方监督,从而从根本上更彻底、更和平、更长远地保护国家税收稳定,保护国家税收制度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