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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字硕士毕业论文张女士与甲公司纠纷案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4字
论点:劳动者,劳动法,解除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通过对案例、数据等分析揭示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等问题,以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研究为核心,分析研究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和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选题背景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约三分之一的内容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实践中,大量劳动关系纠纷也集中在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上,如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条件和程序、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其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有效时间对加班工资、劳动保险、劳动责任和报酬有重大影响。因此,进一步研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1】。此外,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很有讨论价值。厘清二者的关系是解决劳动法难题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实践发展的重要一步。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维护平等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法律。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劳动法出现之前,劳动关系受民法规范,并根据民法制度和规则运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民法理论调整劳动关系存在许多不可调和的问题,如正式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生死合同等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因此,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劳动关系特别法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劳动法的产生始于民法理论的分离,劳动法的发展主要依靠民法理论的支持。《劳动法青年》表明,劳动法的发展很难摆脱民法的阴影。我国大多数法律是与实践和理论并行发展的,而劳动法不是这样的发展模式。中国劳动法实践有着深厚的历史,而劳动法理论相对较浅,两者不协调。劳动法理论起步晚、不成熟,深受民法影响,劳动法理论滞后于实际情况必然会影响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工人单方面通知解雇的权利理论也不例外。因此,依靠民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劳动法》中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的理论,是当务之急和长期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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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意义
首先,在学术意义上,学术界对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关系提出了一些争论。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应该独立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独立于民法,这清楚地表明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但是,有些人认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民事合同理论的复杂性使得劳动法在借鉴时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劳动法更加混乱。通过案例讨论,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法理论的快速发展提供可能。
第2章基本事实通过对张女士诉北京某公司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分析,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相关理论。同时,分析案例中的理论缺陷,使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得到重视,有利于劳动法相关理论的建立和完善。此外,通过对本案的讨论,有助于丰富劳动法的理论保护,使其合理、科学,减少纠纷。因此,劳动法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其次,立法的意义,我国劳动法立法一直备受关注。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该法的相关问题提出质疑,特别是该法第31条关于工人有权单方面通知解散的规定。针对这一法律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9月发布的《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说明》和2007年6月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表明,中国劳动立法一直在努力提高劳动者单方面通知终止的权利。劳动法立法的完善是推动劳动法理论发展的重要动力。由于劳动法理论的内在缺陷和法律本身的内在滞后,劳动法立法中的立法漏洞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完善劳动法立法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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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例介绍
张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1月14日,由于丈夫的工作调动,张女士计划和丈夫一起在上海工作,所以她向主管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信,希望能及时办理交接,30天后离开公司。2012年2月7日,张女士丈夫的工作调动计划被取消,所以张女士不需要再去上海。2012年2月10日,张女士与她的主管经理取得联系,并提出收回辞职信,继续在公司工作。张欣向北京的一家公司提交辞呈后,北京的一家公司沉默不语。然而,北京的一家公司也已开始安排人员接替张欣的工作,并已开始将工作移交给张欣。因此,当张女士向一家北京公司提出她想收回辞职信并继续在公司工作时,一家北京公司拒绝接受张女士撤回辞呈的请求。经过多次讨论,北京的一家公司最终同意张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但要求张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同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最终,张女士和北京的一家公司未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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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处理结果分析
对于张女士诉北京一家公司拒绝接受撤销辞职的案件,仲裁庭和法院通常依靠仲裁员和法官的个人意见来判断是否支持职工的请求,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一些仲裁员或法官认为,他们不应该支持撤回工人提出的辞职。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30天通知和书面形式都是劳动者终止单方通知权利的程序性要求。一旦工人单方面通知终止的权利得到行使,它将立即生效,工人提出的辞职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从劳动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单方解除通知权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与民法中的形成权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形成权理论,该权利一经提出即生效,因此工人的辞职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根据法律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优惠的特殊保护。如果工人获准在通知期内撤回辞呈,只会对雇主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此,不支持工人有权在通知期内撤回辞呈。不存在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这部分仲裁员或法官在实践中倾向于支持雇主,不支持张女士在30天通知期内撤回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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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争议焦点....6
30天提前通知期内的质量争议....6
3.2员工能否在提前通知期内撤回辞职……6
3.3劳动合同在工人辞职后能否存续.......6
第4章案例审查....8
4.1工人单方通知取消权概念的定义……8
4.1.1工人单方通知取消权的内涵……8
4.1.2关于工人单方通知取消权的域外相关法律规定........8
30天提前通知期的定性分析........10
4.2.1程序说明....10
4.2.2条件说明....11
4.3提前通知期内员工离职行为分析...11
4.4工人辞职后劳动合同的存续性分析……21
案件的启示.........23

第五章案件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实践中有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劳动法立法应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重要意义。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也没有相应的机制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何时生效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29]因此,中国劳动法应在尊重中国劳动法发展历史和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单方面通知解散的权利问题。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31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工人单方面通知解雇的权利。法规是一种程序还是一种条件?这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法》没有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此外,随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多次对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使问题更加混乱。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发展劳动者单方解除通知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纠纷,使[劳动者单方解除通知权的发展取得更大进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30天通知期的立法语言。《德国民法典》第620 (1)、(621)和(622)条规定了工人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根据不同的具体劳动合同和不同的通知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以解除通知为准。《法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人通过严格程序单方面通知取消的权利的有效时间。立法还应明确30天法定通知期与劳动者单方通知取消权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维护劳动法与司法的统一。此外,就程序而言,辞职通知不应太宽泛空,这意味着雇主应提前30天得到通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你的观点。通过清晰的语言,减少歧义,提高立法技术水平,维护司法统一。笔者认为,立法没有规定员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这将导致劳动法中出现更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规定员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以及30天通知期的立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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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张女士诉北京一家公司拒绝接受辞职的案件起初只是一个肤浅的案件,没有什么研究价值。经过多次研究,我们发现该案例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研究价值,并对案例中的三个争议点进行了分析。争议点1。提前30天通知期间的质量争议。第二个争议点是工人能否在通知期内撤回辞呈。争议点3:劳动者辞职后,劳动合同能否继续有效?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工人在法定通知期内单方面通知取消的权利的性质,以及该权利是否可撤销。针对这一争议,本文从多个角度收集了学者们的意见,如:形成权理论、合同要约理论、有时限民事诉讼理论和请求权理论。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些理论或多或少是不合理的,甚至是相反的。一些学者改变了民法理论的特点,以迎合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权利,这实在是太昂贵了。显然,中国劳动法理论在发展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针对张女士诉北京某公司拒绝接受撤销辞职案的核心争议,笔者对职工单方通知撤销的权利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个人意见。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是一项类似于民法中知情权的理论特征的权利。工人向用人单位提交单方面通知解雇的权利将立即生效。法律通知30日到期后,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的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解除效果,从而实现劳动法法律关系的稳定。具体操作如下:当用人单位同意在员工单方通知用人单位终止权后30天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在双方办理辞职手续后生效;如果雇主不同意或在30天的通知期内保持沉默,劳动合同将被视为在30天的通知期届满后自动终止。提交人还就工人单方面通知取消的权利是否可以撤销以及具体的申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据信,劳动者单方面通知取消的权利可以撤回。雇员单方终止通知应在到达雇主时生效,辞职通知可在到达雇主之前或之时撤回。雇员可以在单方面通知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之前和30天通知到期之前撤销其先前的辞职。劳动者单方通知终止的权利生效后,劳动者可以撤销其先前的辞职,但有两个例外:(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可撤销的,劳动者认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可撤销;(2)用人单位收到书面辞职信后,已经做好招聘新员工的准备。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