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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4字
论点:信息,政府,公开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不仅从立法的角度理论阐述,而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阐述,既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足,又分析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困境。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问题研究和提出的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民主和法治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世界每天将产生数亿条信息。与此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频繁,各种信息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近20至30年来,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升级加快了信息的流通和传播。进入信息“大爆炸”时代后,信息已经从传统简单的传播内容转变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如何快速获得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已经成为每个国家、每个政府、每个组织和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由于其特殊地位,政府在获取信息方面比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绝对优势。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部门,代表公民行使行政职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掌握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具有权威性,其获得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此,人们希望政府部门将收集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公之于众。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信息最重要的功能是为公民服务。只有政府掌握的相关信息为公众所知,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护,人民才能得到更好的服务,社会发展才能得到进一步促进。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国际交流的频繁和民主政治的进步,使得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各国政府普遍开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以保护本国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反映了各国对民主制度的重视。公众知情权实现得越充分,政府信息公开得越多,就越有价值,政府部门也就越透明。公民通过公共政府信息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生活的整个环境,并为及时决策提供建议。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3年非典的爆发,当人们面临生死之际,他们再次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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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各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大趋势。笔者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中,借鉴并总结了其他文件中提到的《条例》实施中的不足,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其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因此,笔者认为,选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为论文的主题,不仅对系统分析、丰富和完善制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理论角度出发,笔者将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内容、模式、范围和程序等理论方面,系统梳理该制度的相关理论。通过界定和划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概念,探讨其理论基础和必要性,总结其历史发展和现状,有助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提高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需要。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条例》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或法规的制定不仅应考虑其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应考虑其现实有效性。自2008年《条例》实施以来,《条例》及相关制度的不足也将在现实生活检查过程中暴露出来。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成果,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使建议具有较高的可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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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应遵循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必须从基础入手,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基本概念。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分析什么是政府信息,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便我们能够对进一步研究的基本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条例》颁布之前,国内学术界对政府信息的含义没有统一的讨论。学者们经常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政府信息的概念。许邵敏在书中指出,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并以各种纸、电影等材料为载体进行反映。[1]朱严嵩在论文中指出,政府信息包括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和文件等。它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储存、使用和传播的信息。[2]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学者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但从以上两个典型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在《条例》实施前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过于笼统,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上。大多数普通学者对政府机构产生的信息进行了定义,但他们没有提出哪种政府机构。2008年《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3]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中国是少数几个在立法中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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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意义
无论构建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都必须有其深厚的基础支撑,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不例外。所谓理论基础,是指公众通过什么渠道、出于什么原因获得政府信息,从而赋予公众这一权利的基础。“人民主权”一词最初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提出来的,这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拥有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持有者只代表他们行使权力。[1]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系统理论是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他指出,国家的所有权利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它是国家和机关政治权力起源的基础理论,是行政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也是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最基本的政治理论基础。[2]从社会契约理论出发,他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但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平等。为了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人们根据合同把自己的权利交给社会,然后从社会获得保护。[3]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人民主权理论已成为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4]人民只把他们的权力移交给国家。本质上,人民仍然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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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16
3.1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16
3.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不足.........17
3.2.1法律制度中的缺陷.........18
3.2.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不足第四章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27
4.1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述.......27
4.2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7
4.3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30
4.3.1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概述.......30
4.3.2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31
4.4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中国的立法启示.......32
第五章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33
5.1改善法律制度...34
5.2实施水平的优化...38

第五章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5.1改善法律制度
1964年,联合国在《人权公约》中规定,知情权是人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随着民主和法治的进步,知情权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迄今为止,知情权在许多国家以宪法或宪法文件的形式存在。作为联合国的一员,知情权已经成为我们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充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中国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这一切都表明,知情权在我国本质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能从宪法中的“人民主权”精神中找到基础。或者有些学者把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作为知情权的法律基础,但是从这些模糊的规定中寻找知情权的法律渊源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基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和重视,将严重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宪法》是所有权力之母,也是所有行政法之母。[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体现宪法精神、实现宪法效力的具体制度。然而,其核心内容——知情权——不受宪法约束,没有法律依据可循。这将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宪法是我国的普遍法治。作为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是制定其他附属法律的基础。为了充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关键环节是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知情权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明确规定和确定,这不仅促进了公民积极参与管理,也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和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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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以政府信息公开命名的法律文件。它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纳入中国的政治法治建设。这也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各方的共同努力。然而,严格的法律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前提,也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的基础。自《条例》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广泛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条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实现《条例》所体现的宗旨,实现其预期目标,实现效益最大化,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分析,但由于笔者知识和精力有限,以及一个新的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这一点在论文中无法解释,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 随着各方观念的不断转变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会顺利、广泛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将会不断完善。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