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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字
论点:油污,海洋,损害赔偿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索赔主体方面,主张对于检察机关的索赔主体资格予以在国家法层面予以明确规定;新环境法中对于公益组织的规定过于严苛,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论文正文:

介绍

1.1本课题的背景和意义
石油资源一直是、也是世界各国增强综合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的现实是,由于长期过度开发主要经济体,陆上石油资源日益稀缺。世界各国都把目光投向了海洋,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正处于激烈的开发竞争之中。然而,由于各种自然发展条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海上开发经验不足、缺乏运输条件和技术等诸多问题,溢油事故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2010年7月中旬,渤海湾的溢油污染了50平方公里的水面。同年早些时候,在美国海洋的另一边,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当大洋两岸的人们仍在震惊和沉浸在事故的倒影中时,2011年是我国的渤海湾。康菲石油中国分公司带来了坏消息。康菲石油蓬莱19-3油田的爆炸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接连不断的暴力事件震惊了世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同时,事故也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当今世界,面对当前的能源危机,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国也不例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人类的经济活动和交流越来越频繁。海洋生产、海洋运输、大国海洋军事演习和对抗等一系列人类活动使海洋生态环境非常脆弱,没有超载。然而,目前的一系列漏油事故增加了已经脆弱的海洋环境,使其遭受更严重的损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捉襟见肘,没有特别的法律可以遵循。因此,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面临困境。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并试图寻找解决办法,进而提出可行性建议,实现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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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国外现有数据,各国学者对石油污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尚未达成共识。它们经常混淆“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和“生态损害”的使用,这些概念术语在理论和立法上都没有定义。例如,拉尔森对各国现有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但他的博士论文针对性不强。另一个例子是福尔。虽然研究内容涉及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但研究主要是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而没有涉及赔偿和救济问题。(2)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完整和特殊的法律体系,可以作为自我补偿和救济的基础,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世界各地的一些学者也出版了高质量的学术专著,其中大部分是基于对美国自然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例如,荷兰学者布兰斯参与了这项研究,他的专著《公共资源损害责任:地位、损害和损害评估》。虽然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自然资源损害”和“生态损害”的概念,但没有给出具体的含义,也没有使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专业、严谨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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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概述

2.1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定义
生态系统,简称ECO,是生态系统的缩写。这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和空在自然界中,生物和生存环境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总的来说,生物与生活环境、生物与生物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一直在进行。与此同时,碳、水和其他物质一直在发生。(1)生态系统的概念使每个人都认识到生态思想强调生物和环境的完整性,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因果关系。生态问题的全球性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当人类看到全世界现有的法律和问题,理解生态系统和生态对人类的意义和贡献,他们才有机会解决这些问题。(2)生态损害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先出现在司法审判中。对生态损害的国际索赔并不少见。生态损害的学术界定是国内外学者在处理生态损害时需要面对的第一个关键问题。加拿大学者德·拉·费耶特(De La Fayette)的观点是:总的来说,环境损害是指由于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成分和功能的有害变化以及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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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内涵2
我国法律对海洋石油泄漏造成的生态损害的规定如下:④船舶碰撞、海洋石油海底管道、天然气勘探开发、石油运输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的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海洋服务功能损害和海洋环境质量下降。(1)本文认为可以定义为:海洋石油污染损害是指石油或其衍生物直接或间接引入海洋环境而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该定义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但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可能发生的损害。同时,损害内容不限于生态环境,还包括对海洋服务功能和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的损害。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有多种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海洋石油污染会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海洋油污将覆盖海洋表面,形成大面积油膜,将海水与空气体分离,从而降低海水中氧气的比例。同时,油膜只能阻挡海水接受很少的热量,从而降低水温,从而改变海洋环境,使原本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海洋生物难以生存。不仅如此,进入海水的海洋石油还会附着在生物体的表面,使其与外界隔绝,使其无法呼吸,最终窒息而死。同时,石油是有毒的,从海洋中溢出的石油对海洋生物有两种形式的危害。一是急性中毒:原因是大量石油物质在短时间内被倒入海洋;另一种是慢性中毒:去污后残留的石油毒素是对海洋生物的慢性毒性,可能导致基因突变、降低动物繁殖能力或发展成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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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1
3.1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现状........11
3.1.1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11
3.1.2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12
3.2中国现行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5
3.2.1中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过窄.........15[/比尔/] 3.2.2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清楚.........15
3.2.3中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范围有争议。……15
3.2.4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存在缺陷.........16
4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8[/br/ ]4.1扩大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18
4.2澄清中国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生态损害的赔偿问题.......19
4.3明确中国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21
4.4完善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其他制度……22

4完善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4.1扩大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范围
为确保损害赔偿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并确保海洋生态损害发生后能够及时提出索赔,有必要扩大中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范围。国际社会运用法律解决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完全依靠国内立法,如美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二是直接根据国际公约建立赔偿机制。第三是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的赔偿机制,例如加拿大。(1)这些关于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正在通过不断的实际试验不断得到改进。本文的内容可为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也可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美国OPA90中的索赔人是指根据OPA90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个人、国家政府部门或州际组织、贸易协会、公司或合伙企业。对石油污染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机构有:发生后采取措施消除损害的政府机构或个人;权利人的利润或者利润损失是自然资源损害造成的;因油污损害造成使用权费、税、费损失的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遭受油污损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管理人或所有人;自然资源受托人。(2)由此可见,美国OPA90为海洋环境规定了广泛的公益诉讼主体,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主动提起诉讼。中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扩大索赔主体的范围,提高索赔诉讼的积极性。作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检察机关应明确列为环境保护法中的请求权主体范围,环境行政机关也应明确列明。其次,个人可以被纳入索赔主体的范围,从而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和意识。第三个方面是扩大能够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组织的范围和提起诉讼的条件,以确保环境公益组织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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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水体地理单位,也是人类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资源和空的综合开发利用可以为人类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并大大缓解土地和水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的短缺。然而,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正在恶化,野生动物正在减少,自然灾害正在增加,自然资源正在遭到破坏,并且空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更迫切需要保护海洋环境。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在一篇文章中讨论了“生态文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首次提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所有这些行动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总体布局的首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深刻理解和对子孙后代和世界的责任。本文从海洋石油污染损害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力求内容全面。然而,由于数据收集不足和自身能力不足,我国关于海洋石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讨论不完整,改进建议也不规范。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为我国海洋保护的完善做出贡献。也期望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海洋石油污染造成的生态破坏的研究中来,从而使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我相信恢复海洋的生机和活力不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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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