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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3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73字
论点:债权,国际,转让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最大的亮点是在论述当前国际国内立法现状的同时结合学界的理论观点,通过司法判决观点的形式展现出在我国当前旧国际保理某些立法空白时的实践做法。

论文正文:

绪方理论
一.提出问题
随着国际信贷贸易的增长,预计2020年将达到90%。保理因其顺应信用贸易趋势的自然优势,已成为最适合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在过去五年中,中国以年均54%的速度增长,成为2011年以来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其业务量从2000年的1.12亿美元跃升至2013年的3.18万亿美元。中国银行的出口双保理业务自2008年1月以来一直是全球最大的,但与此同时,中国严重缺乏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甚至导致了南京爱立信的“倒戈”。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FCI3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和《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并签署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国际保理公约》,但这些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并不能直接监督我国的国际保理惯例。因此,将国际先进立法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相结合,构建一套与国际保理相适应的国内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叙利亚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转让,围绕债权转让的相关立法已成为重中之重。目前,保理在中国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首先,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转让作为民法中的一种权利转让,应符合民法的一般规定,这在国际立法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其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商业特征的国际保理债权转让,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同时,民法通则是否有所突破,也是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界激烈争论的焦点。有鉴于此,国际保理的相关公约和惯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注意到保理相关立法的特殊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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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外贸公司开始寻求和重视保理服务的使用,从而相对减少了自己在应收账款回收上的支出。供应商之所以重视保理融资的应用,是因为保理业务不仅向供应商注入了企业的营运资本,而且还承担了债务账户管理、收款甚至信用担保的功能。中国早已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进出口贸易也是世界领先的。如此大容量的商业市场也有广阔的金融服务市场有待开发,这也预示着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广阔市场。一方面是我国国际保理的巨大市场,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我国国际保理的巨大市场不相适应。因此,与国际公约、惯例和其他国家立法相比,一方面了解未来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时不同国家立法的差异,同时关注各国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找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借鉴,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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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国际保理融资(International factoring financing)是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将应收账款从债务人转移到保理代理人,以获得融资、债务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债务人信用担保等部分或全部服务的“量身定做”的综合金融服务。其中,供应商向保理商转移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也是其他国际保理业务的前提。应收账款最初是会计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而从买方或服务接收方处应收的金额。它是企业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后来的立法借鉴了会计的定义。例如,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中,应收款被定义为要求另一方为所购买的货物或所享受的服务付款的权利。在中国,“应收账款”一词最早出现在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但没有对“应收账款”一词进行详细定义。“应收账款”最早的明确定义是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登记办法》。在实践中,这也被用来理解“应收账款”的具体含义。不幸的是,“注册法”只是中央银行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没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根据各国对应收账款的理解,应收账款是指一种基于基本合同的货币债权,收取货款是实现合同权利的体现。因此,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第一节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理论的传统分类,债权转让分为商法上的债权转让和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商法中的债权转让通常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和票据流通。为了使受让人能够快速、安全地获得权利,避免由于任何因素而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特别规则,例如背书转让或不通知债务人而交付。其次,保证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制度有两种:防卫切断制度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民法中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本人与原债权债务分离。债权受让人成为新债权债务的一方。债权转让时,通常需要通知债务人。根据现有文献,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本质是民法中的债权转让。原因如下:首先,在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之前,债务人早已知道债权的内容。其次,债务人对供应商的抗辩权也可以用于对抗接受债权的因素,即接受债权的因素没有优于原债权人的权利。第三,债权通过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的保理合同从供应商转移到保理商,转让债权时通常需要通知债务人,而不是在商法中背书或交付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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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特点
虽然国际保理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本质是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但由于国际保理融资业务的商业特性,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转让与一般民法中的债权转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转让具有独特的国际和地方特点。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所涉及的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债权的转让过程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对外经济控制,这使得国际保理业务具有显著的国际色彩。另一方面,国际保理中债权的转让具有国内权利转让的色彩,即跨国债权的国有化。在广泛使用的双保理机制中,国际保理使供应商只需要接触出口因素,这相当于通过保理协议将国际贸易转化为国内贸易,并将国际债权转化为国内债权,从而大大降低了贸易商的风险。国际保理作为国际贸易局部本地化的一种手段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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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和优先权.........26
第一节债权双重转让引起的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优先权……26
一、比较法的立法规定……26
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27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27
第四,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28
第二节债权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冲突及优先权.........28
一、与固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及优先权……29
二.浮动抵押与优先权的权利冲突……29
第四章空我国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法律环境的缺失及其完善30
第一节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30
第二节中国空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完善建议……31
一、加强保理监管……31
二.分层次完善国内法律规范……31
第三节促进中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其他建议.......32
第四章是我国国际保理债权转让法律环境的不足和完善。
第一部分是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引入国际保理业务以来,中国的发展过程总体上呈现出从慢到快的过程。2000年以前,国际保理业务很少,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也很少。然而,自2002年南京爱立信事件后,国际保理业务引起了金融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也发展迅速。在过去的7年里,中国以年均13%的速度增长,并自2011年以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理市场。(世界各国的具体数量见附件中的图表1)。2013年,中国国际双保理业务总量达到110亿欧元,占国际出口保理总量的38%。进口保理业务总额达到38亿欧元,成为世界第二大市场。由于亚洲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中国目前在FCI国际保理业务总量中排名第一,占全球国际双保理业务总量的50%以上。到目前为止,中国有27家机构,包括20家国内银行、4家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银行和3家商业保理公司,其中81家已经加入FCI接受和使用其规则。虽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总量很大,但其在贸易总量中的比重远远低于欧美甚至台湾。2013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4106亿美元,其中出口2210亿美元,进口1953亿美元。中国的国际货物贸易额将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今年年底进出口总额将达到4.8万亿美元左右。国际服务贸易将以年均11%的速度增长,到今年年底将达到6000亿美元。这表明中国国际保理市场潜力巨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做好法律准备,以适应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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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从供应商向保理商的顺利转移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和核心。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的全过程有透彻的了解。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与普通物权变动的一大区别在于后者只是同一价值形式的权利变动,而债权的转让涉及未来利益的早期实现,这应该超越时间和空之间的障碍,从而将物权、债权和融资联系起来。债权的动态转移赋予了债权新的生命。应收账款未兑现时企业不能使用,企业还必须负责账务,收款,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同时转让未到期债权,提前获取资金,实现“物尽其用”的效果。这也是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上迅速发展并已超过信用证作为主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也在快速增长。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大创新的形势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以应收账款为代表的货币和债权流通,顺应时代要求,开展前瞻性立法,使其顺利转化为融资工具,是我国国际保理相关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具体而言,为确保应收账款的顺利转移,在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时,应确保以促进债权流转为核心。所有制度设计都应体现法律思想,这就要求立法者权衡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的问题。即实现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考虑交易安全。如果以此为指导思想,我们应该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框架下,适当借鉴国际公约、惯例和先进的国际立法,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读或填补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漏洞,构建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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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