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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3字硕士毕业论文欧盟货物自由贸易的平行适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283字
论点:欧盟,自由,里斯本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将借助历年来一定数量案例分析和梳理,更为直观和明了的揭示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趋势,揭示这一命题一直存在争议的原因和现在仍然存在的分歧点。

论文正文:

导言问题的作者于2012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同年9月,他继续在华东政法大学教育研究生院攻读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 人们对国际贸易法和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一直很感兴趣。 2013年9月,提交人参加了公立学校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择,并有机会在比利时根特大学攻读欧盟法律硕士学位。他在根特大学学习了一年,并于2014年9月回到中国。 在今年的学习过程中,笔者对欧盟法律有了全面的了解和研究。 欧盟法作为当前世界国际法发展的平行产物,在过去60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发展包括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法和欧盟竞争法。 其中,欧盟内部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大自由体系起到了支撑作用。根据最新的里斯本条约,它们包括货物自由流通、服务自由提供、人口自由流动和资本自由流通。 在这四项制度的建立和进程中,欧洲法院的判决和逐步确立的适用原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这四个系统的直接应用效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所谓直接适用效应(direct application effect)是指欧盟成员国公民可以直接援引《里斯本条约》的条款,反对一个成员国的行为,向欧盟法院主张和起诉。 直接应用效果分为垂直直接应用效果和平行直接应用效果。前者是指因妨碍自由而可以对成员国公共当局提起的诉讼,而后者是指对成员国内不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或个人提起的诉讼。 目前,垂直直接适用的效果已经在四种自由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而平行直接适用的效果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货物自由流通制度下 2012年,欧盟法院对法洛博案的判决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本案被告是德国的一家私法贸易协会。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和讨论,欧盟法院最终认定,贸易协会制定的市场准入要求阻碍了欧盟内部的货物贸易自由,从而违背了《里斯本条约》第34条,并裁定相关法规无效。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货物自由流通制度是否应该具有平行适用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为了更全面地回答这个问题,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和梳理其他三种自由体系并行应用效果的建立、发展和现状。 商品自由贸易体系是欧盟四大自由体系的核心。作为欧盟法律形成以来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欧盟四大自由体系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研究者和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研究货物自由贸易制度的平行适用效应,不仅可以加深对欧盟法律的理解和研究,而且对世界上已经建立和正在发展的其他自由贸易区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作为欧盟法律规定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货物自由流动在建立欧盟内部统一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通过消除欧盟内部的各种贸易壁垒和成员国的歧视性限制性条款来促进商品流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实现商品的价值。 该系统的直接应用效果决定了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根据平行直接适用效果原则,成员国公民或法人可以直接援引《里斯本条约》的法律规定,反对其他成员国私人组织或个人阻碍自由流通的行为,从而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对货物自由流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命题也是欧盟法院和相关学者继续保持研究和讨论热情的领域。自平行直接适用效应建立以来,货物自由流动制度是否应被赋予这一效应一直存在争议。 ...第一章欧盟货物自由贸易制度第一节欧盟货物自由贸易制度货物自由贸易制度是欧盟自建立和发展以来最成功的成就之一。它也是欧盟法律下四个自由体系(货物、资本、服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核心体系 这一制度帮助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共同建立一个内部市场(也称为“单一市场”,以前称为“共同市场”),以确保商品在28个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与此同时,这一系统也让欧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以更好的价格购买他们想要的商品时有了更多的选择。 据统计,欧盟货物贸易占总贸易的75%。商品自由流通制度的实施也使欧盟相关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商品整体贸易环境更加繁荣。 除了商品贸易本身的好处之外,商品自由流通体系也加强了欧盟的内部市场。整个欧盟的货物贸易平台更加开放和多样化,为运营商提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这也从侧面提高了整个欧盟的就业率,为欧盟以外的欧盟经营者的贸易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支撑条件。 作为一个成功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典范,欧盟内部市场的货物贸易功能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全球化中欧盟最重要的发展因素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货物自由流通是欧盟建立和发展的关键基本要素之一。 这一制度是在欧共体条约中建立的。《里斯本条约》第28-30条,现为第34-36条,界定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并明确禁止成员国采取不当措施限制欧盟内部的货物贸易。 今天,国内市场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三项法律规定。其他领域的统一立法更详细地表达了内部市场的重要性,一些特殊或特定种类的货物法律法规对货物自由流通有更具体的条件和限制。 然而,《里斯本条约》仍然是欧盟货物自由流通最重要的法律来源,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指导。 《里斯本条约》第34-36条下的货物自由贸易制度……《里斯本条约》第三部分第二类有三章,共10条,规定了欧盟内部货物自由贸易体系中的货物自由流通 其中,第28条和第29条分别规定了保护欧盟成员国关税同盟和欧盟第三国货物自由流通的一般原则。 第一章(第30-32条)主要规定了欧盟商品流通的共同关税义务。同时,列举了欧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促进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有利于改善欧盟地区的竞争环境和企业竞争力,避免成员国之间制成品贸易的扭曲竞争,避免对成员国经济的严重干预,确保欧盟消费和产品的合理发展等。 第二章(第33条)主要规范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合作,并界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为加强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海关合作而承担的常规立法责任。 第三章(第34-37条)2主要明确禁止成员国采取数量限制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措施来阻碍商品在欧盟的自由流通。第34条针对进口,第35条针对出口,第36条规定了一些豁免条件,包括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和生命;数量限制措施,如保护国家持有的艺术品、历史遗迹或人类学价值的物品以及保护工商业房地产,并不构成条约禁止的阻碍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障碍或任意歧视。 第三十七条重点规范货物贸易自由流通体制下国家垄断行业应当发生的变化以及国家层面的相关行为。 第三章欧盟货物贸易平行适用的实证分析第一节引言第二节主要案例第三节框架。业务对象案例……391,法国。业务对象案例先前结论392,法国。BOSPA案……423、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程序……434,欧盟法院第445号立场,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意见……466,学术评论和观点477,弗拉博案的价值和意义...48第四章货物自由贸易平行适用的必要性...51第一节差异原因分析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1第二节欧盟法律……53第三节符合竞争法……54第四节欧盟法院的立场……55第五节货物贸易自由平行适用的豁免分析……56第五章结论57第四章货物贸易自由和平行适用的必要性根据巴纳德的观点,欧盟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发布的法令支持《里斯本条约》的垂直和直接适用,该条约可以得到加强,以对抗一些主权成员国的抗辩。 尽管大多数判决否认货物自由流通的平行和直接适用效果,结合弗拉博案和内部市场一体化的根深蒂固的统一性,仍有必要探索在《里斯本条约》下寻求货物自由流通平行性的可能性。 对过去40年判例法第一节差异原因的分析充分显示了《里斯本条约》自由流通制度在平行和直接适用效果上的差异。 欧洲法院一直在认真探索适用这一法律原则的原因,其中之一是这些自由权利之间的差异。 一些特殊权利仅限于国家的范围,例如人员(法人和自然人)的行动自由,而货物的行动自由并不仅限于国家,有时可以扩展到第三国的利益。 《欧洲联盟里斯本条约》没有对授予权利的条约的范围设定明确的限制。 根据尼亚姆尼克·水伯恩(niamNIC shuibhne)的观点,可以清楚地看到,《里斯本条约》中关于自由流通权的条约是为欧盟成员国制定的,因为在附带的例外条款中表达的所有偏差都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有关。 法律学者强烈认为,商品的自由流通,不同于其他人员的自由流通或提供服务的自由,不能具有平行的直接适用效果 这是因为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施的限制类型和货物的自由流通。 这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被颠覆,因为弗拉博案充分展示了像DVGW这样的私人组织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对成员国国内产品的市场准入有直接和绝对的影响,并可能阻碍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和产品的自由流通,即使这些法案和条例没有国籍歧视。 ......结论根据克里斯托夫·克伦恩(Christoph Krenn)的观点,欧洲法院在处理真正的里斯本条约自由案件时平行适用效果的发展可以被视为一个“拼图游戏”,因为欧洲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立场略有不同,或者显然将每一项自由权利适用于双方都应受责备的案件。 从Walrave案到Fra.bo案的审判飞跃给自由流通法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因为它最终可以为货物的统一监管带来基本的门槛。 尽管各种自由权利不同,但欧盟法律的统一比任何差异都重要,因为欧盟自由权利的统一适用是确保内部市场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从Fra.bo案中,许多评论者可以得出结论,有限的平行适用效果得到了鼓励,尽管有些人仍然声称货物的自由流通不应具有平行适用效果,因为它不同于其他自由,或者现有的竞争法规定与私人管理机构的行为有关。 其他里斯本条约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建立货物自由流通平行性的模式。 如果我们想确认欧盟法院是否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标准来判断第34条和第35条是否可以适用于纯粹的私营治理组织,我们仍然需要等待随后相关法律的颁布。 从《里斯本条约》的货物自由流通制度需要具有平行适用效果的角度来看,该制度的建立应该利大于弊,因为欧洲法院多年来的谨慎态度仍有其藏身之处,该制度的建立也需要付出巨大努力。 如果干预过多,个人的权利和当事人的自主权将被破坏,这也将导致保护国内市场的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私人组织和协会对欧盟地区的贸易有影响,但利用其地位逃避《里斯本条约》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有责任限制这种可能来自或实际上来自自私的管理组织的障碍。 与货物自由流通相比,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欧盟法院结合相关案例认识到哪一方更重要是非常重要的。 权衡利弊是一门艺术,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非常重要。 欧盟一体化的内部市场被认为是欧盟最显著的成就。 随着这一自由权利在这一体系中的确立,欧盟法院应在实际案件中更有效地平行和直接适用《里斯本条约》第34 -36条的规定,以保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自由流通,实现欧盟货物贸易市场高度一体化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