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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24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924字
论点:仲裁,商事,措施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分析并讨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布权的分配问题,就法院模式、仲裁庭模式以及并存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并且举例说明这些模式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论文正文:

导言提出的问题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长。因此,相关的商业纠纷如井喷般爆发。 然而,仲裁和诉讼机制是完全不同的,有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在处理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的争端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由于其高效率、便捷性和一轮决策的突出特点,也越来越被有关各方所接受。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快速发展,境内国际商业纠纷也将随之发生,数量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我国现有的制度并不十分适合仲裁所要求的仲裁制度。 除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常见的缺陷之外,我国也面临许多困难,如:仲裁庭缺乏保护调查取证的强制权力,不能很好地限制与案件相关的第三方行为等。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不断完善的一个领域。 根据中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如果仲裁双方都需要申请临时措施,他们需要通过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然后提交法院审查和执行。 因此,我国对仲裁临时措施的内容有非常严格的司法控制,也就是说,我国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利实际上属于法院。 这将导致各种问题。协议各方提交的仲裁庭作为本案中最具发言权的机构,已经丧失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力,必须依靠法院采取行动。 此外,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机关,恰恰扼杀了仲裁最自然的优势:自主性和灵活性 然后,司法系统的权威伴随着严格的审查程序,这不可避免地导致难以对各方提出的临时保护措施作出快速和有效的反应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纠纷的增多,诉讼程序也变得复杂而漫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庭解决。 临时措施也是仲裁庭解决争议的重要措施。它可以保护一方,使其权利不因仲裁前或仲裁期间的不平等地位而受到损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仲裁暂行办法仍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各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特殊主体,极大地干涉了仲裁庭的自主权。 我国商事仲裁暂行办法改革迫在眉睫 摘要:通过分析暂行办法的内涵,并与2014年新颁布的《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进行比较,阐述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希望能鼓励仲裁,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自主权,从而对我国的仲裁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3.文献综述:国际商事仲裁基础理论研究国内外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学者的作品也有很多讨论。 在这一领域,中国最权威的学者主要是刘小红、杨梁毅、赵秀文、韩健等。在外国学者中,艾伦·雷德福、马丁·亨特、雷蒙德·韦比奇等。在这个领域取得了更多的成就。 其中,刘小红、袁发强主编的《国际商事仲裁》对我的文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杨梁毅、莫世杰、杨大明所著《仲裁法》的上下卷对国际仲裁在整个国际仲裁领域的发展、延伸和创新意义产生了巨大影响。赵秀文教授于2010年发表的《论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和2005年发表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对这一法律领域的研究和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理论研究 临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一项重要制度。这是一个吸引了全世界关注并正在积极改进的系统。 然而,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目前没有一致和权威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保存方法。 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示范法》中对临时措施作了更详细的定义,即“临时措施是以裁决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临时措施。在最终裁决发布前的任何时候,仲裁庭应命令一方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在争议确定前维持现状或恢复现状;(2)采取行动防止可能对仲裁程序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当前或即将发生的行为;(三)提供财产保全手段,确保执行后继续裁决;(4)保存可能与解决争端有关的重要证据 “在《示范法》的规定中,临时措施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恢复现状。这一职能也被广泛认为是临时措施的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第二种类型,仲裁庭可以发布临时措施,包括立即行动的命令,但不得\"对仲裁程序造成损害\",包括禁止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禁止广义上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 年临时措施的起源……美国仲裁第二节临时措施是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措施,而纠纷的发生当然是大量的贸易。 工业革命后,英国的经济水平迅速提高,贸易往来大幅增加。因此,出现了许多商业纠纷,特别是与其他欧洲国家的纠纷,这带来了许多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方式是海运,这方面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目前的困难,英国于1889年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来处理日益增多的贸易纠纷,其中海事纠纷占很大比例。 迄今为止,英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和纠纷解决能力仍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海事仲裁数量一直占很大一部分。 英国仲裁法是仲裁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时措施只是一种具有救济功能的措施。它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主要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发挥着调节作用,体现了保护自然正义的精神。 在真正的临时措施提出之前,类似的规则通常采取禁令或禁止令的形式。 在许多以前的法规中,英国的冻结禁令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保护关系最大。 这项禁令来自英国上诉法院著名的案例法,即Marevacompagnianaviera SA诉国际散装货船案,这是第一次此类案件。 尽管当时的英国法律规定,在原告胜诉之前,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发布中间禁令,但当时的英国法律界一致认为,被告的财产不能被扣押或冻结。 正是这种情况使原告能够在做出诉讼最终判决之前发布财产禁令。 因此,禁令制度可以发展成为一种临时措施,对民事保全制度的完善和仲裁规则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章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相关制度研究...第一节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的现状分析...第二节上海自贸区创新新规定...第19 1节。规则的广泛适用范围...第22节。年临时措施制度的完善……213、增加设立紧急仲裁庭……23第四章国际仲裁事务运作中的困难及建议……25第一节,实际操作中的困难……251、党的自治权得不到保护……252、仲裁程序趋向于诉讼...253 .与国际公认的仲裁规则有差距。第2节……26《关于中国临时措施的建议》第四章国际仲裁中的困难和建议第一节,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最大区别。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放弃权利,也可以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但当事人不能在诉讼程序中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或者选择适用于仲裁庭的仲裁规则。 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才能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体现仲裁作为一种独特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价值。 然而,我国现行的商事仲裁制度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仲裁员名册的建立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 中国的国内仲裁制度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规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跟不上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仲裁诉讼意味着仲裁程序中增加了过多的庭审内容,使仲裁在程序运行中等同于诉讼,使仲裁庭成为一个“小法院”,失去了仲裁作为独立争议解决机制的价值 这种现象导致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丧失,这种灵活性过于苛刻,无法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诉讼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中大量诉讼规则的直接引入。 就我国现行仲裁程序规定而言,它们几乎完全照搬了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仲裁程序分为案件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听证、裁决作出和裁决执行。它几乎是普通一审程序的复制品,但在人员配备和其他细节方面不同于民事诉讼。 ......结论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业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快捷、方便、专业的特点满足了当前解决商业纠纷的需要。 临时措施作为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防止其合法权利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犯,在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虽然我国的临时措施规则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不足,如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利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的颁布,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仲裁制度和临时措施制度。 特别是《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的制定起到了试错的作用,为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模板。 《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创造性地设计了适用规则的连接点,使规则能够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业争端。同时,紧急仲裁庭的设计也顺应了国际社会环境的潮流,完善了我国的相关仲裁立法。 一系列规范性法案充实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空怀特的原有立法,使这一软弱无力的规定变得可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尽管上述仲裁规则的制定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很大不足。为了响应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推进法治”的号召,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合理立法的步伐,继续推进仲裁,鼓励仲裁,使我国也能够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强有力的参与者。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