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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离婚诉讼中股权分置的法律状况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股权,夫妻,分割
论文概述: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对夫妻双方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能否公平地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重

论文正文:

1.离婚案件及相关概念的定义

1.1案例介绍
高某和王某于1986年5月3日结婚。2003年3月3日,王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向法院申请分割对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投资。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截至2004年7月31日,76。高某持有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的股份价值1350万元,其中58。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持有的4%股份价值13万元。估价机构未进行估价,理由是“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不在本次估价范围内”。开庭审理后,法院裁定双方允许离婚,并裁定高在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和王各占50%。但是,财产的处理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应当单独处理。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产,双方提供有效证据并落实后,可再次提起诉讼。案例2:唐某和牟阳于2002年结婚,北京鸿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唐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42%的股权。2008年10月,唐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方名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168万元。公司全体股东决定批准上述股份转让,唐和李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李彦宏两次向唐骏支付转让费。2009年6月,唐和杨离婚。与此同时,杨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唐骏未经其同意转让其股权,并与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确认唐骏与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无效,杨拥有优先购买唐骏42%股权的权利。

1.1.1案例分析和问题
更复杂的离婚案件很难处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三家公司的股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提交人认为有问题。如法院以股份分割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为由,建议另一个案件来处理这个问题。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可以认为该案件是离婚诉讼。拖延太久对关系破裂的双方来说都是痛苦的。法官应该尽快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双方才能开始新的生活。法院也有可能专门为皇帝的判决进行分工,以提高判决的效率,这使得法官不太熟悉其他业务类型,无法做出好的决定,从而做出处理另一个案件的决定。笔者认为,离婚纠纷中是否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于股份分割复杂且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案件,法院可以先处理婚姻关系、监护权、赡养费等问题,也可以处理其他难以分割或分割复杂的股份案件。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对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那么高某持有的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当进行分割,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否则,有关各方应在采取单独行动分割股权时再次评估股权。
案例2是由作为公司股东的一方配偶和作为股东的另一方配偶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 .股东的配偶是否有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权益?二.股东的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吗?笔者认为,唐丽之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全体股东的批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毕。买方李也根据协议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李某是善意的第三方,应获得股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7 (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如果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相关决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那么夫妻一方不能以缺乏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杨不能以无知或分歧为借口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李。同时,牟阳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此外,杨也不享有《物权法》第101条关于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杨的两项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以上两个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本文将做进一步的分析。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分析和解决。本文拟从这两个案例入手,从夫妻公平和共同公平的概念出发,探讨夫妻共同公平的类型、分割方法和原则,并对我国目前离婚诉讼中公平分割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建议。

2。夫妻共有的范围、分割方法和原则

2。1夫妻共同所有权的确定
在处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首先界定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的分割也应如此。它应该首先确定哪些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哪些属于其中一方。只有明确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范围后,分割才能更公平地进行。在界定夫妻共同股权或股权收入的归属之前,首先要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是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的结合。法定财产制(legal property system)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达成任何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依法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列于中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法律规定中,这正好反映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相结合的法律财产制度。
根据法律,判断股权或股权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看股权或股权收入的取得时间。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只要取得时间是婚后,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取得,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购包括原始收购和衍生收购,如婚后投资、出售、继承或接受馈赠以获得股权或股权收入等。除了作出直接规定,我们的法律还承认夫妻在财产方面的自主权。法律允许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管理以及财产的处置达成协议,但不适用法律财产制度。中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当一对夫妇在婚前或婚后就他们的财产达成协议时,他们应该首先遵守双方的协议。只有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财产制度才适用。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取得的股权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双方的股份比例,还可以约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归夫妻双方所有。

3。夫妻共同所有权的立法现状……15
3.1中国的立法状况.........15
3.1.1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权的法律规定.........15
3.1.2《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6
3.2外国立法案例.........17
3.3综合评价.........17
3.4不同类型夫妻的普通股权利划分.........18
3.5夫妻普通股权益的估价.........22
4。对现行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模式的改进.........25
4.1改进离婚诉讼中所有权分割情况下的举证规则.........25
4.2对阻碍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26
4.3完善我国所有权分割程序的建议.........26
4.4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27

结论

夫妻之间的股份分割问题对夫妻双方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这关系到离婚时双方能否公平分享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股权作为一种新型无形财产,其划分有其特定的规则。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充分适用,给实践中离婚股权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大困难。通过以上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股权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共同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但这不能成为夫妻份额不能分割的原因。理论研究成熟后,法律应增加共同所有权制度和一系列配套运行机制,规范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从而解决当前实践中的难题。当然,共同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民事法律共同所有权和准共同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在我国民商法统一的立法背景下,没有民法共同所有权理论的支持,共同所有权制度将成为一种被动的水。
第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应该区分公司的类型,分别对待。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必须首先遵循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可以纳入分割范围。同时,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股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划分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和一方为公司股东。由于离婚时的股份分割还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如果配偶双方协商认为股份归股东配偶所有,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证据是最重要的。非股东配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们无法提供与公司股权相关的证据。因此,要完善股权分置制度,首先要完善证明规则。同时,由于我国缺乏财产登记制度,婚姻双方,特别是在家操持家务的妇女,很难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此外,另一方缺乏诚信意识,以及转移财产的努力使得非股东配偶的证明更加糟糕。因此,要实现离婚后股权的公平、公正分割,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股权分置的处理将不会成熟和完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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