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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9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49字
论点:纳税人,税款,退还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尝试以范某荣与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案为切入点,引出对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从其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着手,对纳税人退还税款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我们往往注重国家标准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我们对纳税人的义务有更具体的规定,但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 如何公平合理地规范双方的权利,公平确定纳税人的义务,一直是税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论述纳税人退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指出,纳税人享有各种权利,包括依法申请退税的权利。 (一)有两种具体情况需要税务机关退税:一是税务机关发现实际征收的税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直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第二,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向税务机关多缴税款,可以要求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申请有效。税务机关应当全额退税,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补偿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退税请求权的适用期限从3年调整为5年。 (3)上述条款构成了我国税法关于纳税人退税权利的基本框架。 然而,经过慎重考虑,法律概念模糊、表述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 与其他法治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退税权利的规定略显薄弱。 纳税人退税权利的研究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操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理论研究方面,它关系到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利和地位的对等性的寻求,以及对税收法律主义和实体税收原则内容的理解。就实际操作而言,它直接影响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如果是的话,什么时候可以确定退款要求?如何划分退款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退款范围有多清楚?如何确定权利的消灭?...等等。 笔者关注的是,国外对纳税人这一权利的研究早已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但国内的研究却很少,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双方的差异。 ......1.2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我们将尽力从理论上探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第85条关于纳税人退税权利确认条件的修改和完善,同时为税务机关在实施退税制度过程中面临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从而解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程序面临的诸多困难,努力确保国家税收征收权的完整性不被侵犯,同时实现纳税人权利的最大化。 本文试图以范某龙与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的纠纷案为切入点,引出对纳税人退税权利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从其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对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进行了理论分析。 此外,通过列举和分析国外或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相关规定,总结了我国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和特点,指出了我国退税请求权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纳税人退税权利的基本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进一步介绍了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具体功能。从宪法、税法、民法等地方探讨了退税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并对其必要性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纳税人退税权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退税权利的立法现状、特点以及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中,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退税权的规定出发,列举并分析了立法现状和特点。重点放在新税收管理法草案第85条上,该条的具体目的是调整第51条的现有规定,并具体分析其背景和实际立法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对纳税人申请多缴税款权利的适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税收法定主义缺失、权利内容不明确、权利救济不完善等方面指出了现行立法的缺陷。 ......第二章案例概述2.1案例介绍作为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者,原告范慕龙申请退税的请求及理由如下:1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税务机关应当发现多付的事实,并立即退还多付的款项,不得有任何期限。2.纳税人自纳税结算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这项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申请期限超过3年,多付的税款本金不予退还。三、税务机关每当发现纳税人的税款被多收时,经核实后,应当退还纳税人 没有规定,如果发现时间超过自纳税人纳税之日起3年的申请期,税务机关可以拒绝退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受理范慕龙多缴税款的退款申请后,明确答复说,范慕龙的退款申请自结算日起已超过3年,因此税务机关不予退款。 范慕龙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不退还税款的决定。 范慕龙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法院指出范慕龙的申请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期限。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退税的时限有暂停或中断。法院没有直接做出行政行为的义务和权力,因此不支持范慕龙的诉讼,同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范慕龙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命令税务机关退还多付的税款。 具体陈述的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没有全面适用的法律 任何时候,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实际应纳税额时,应当及时将超额部分退还纳税人。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与纳税人是否申请无关。二、税务机关无权也不应该多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不当得利,违反国家机关诚信原则 税务机关不退还税款的决定应根据法律精神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退还税款。 另一方面,税务当局认为,对范慕龙退税申请的答复是有根据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范慕龙的上诉理由无效,不支持他的上诉请求。 ......2.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发现超额支付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如何区分税务机关的发现和纳税人自己的发现 原告范慕龙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第一和第二起案件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相互包括在内。第一种情况(税务机关退还多付的税款)是第二种情况的基础,第二种情况(利息应在3年内增加)是第一种特殊情况 纳税人申请退税,包括税务机关主动发现多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已经核实并确认多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在法庭上对此事实没有争议。 因此,税务机关是本案中发现多缴税款的主体。 被告税务机关认为,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法院最终判决属于提交退税的证据材料,这不同于“税务机关发现”(tax authorities found),有必要区分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和税务机关自愿发现已征收更多税款的两种情况。 此外,关于这两种退税的法律规定是平行关系,而不是纳税人所理解的关系。税收征管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调3年的适用期。如果忽视这一时限,法律规定将毫无意义。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原告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表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的答复以当事人提交的退税申请为依据。 在本案中,范慕龙发现自己多缴税款,这不适用于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况。因此,法院不支持范慕龙的上诉意见。 第三章纳税人退税申请的基本问题.........63.1纳税人退税主张的定义.......63.2纳税人退税主张的理论基础和原因.........63.2.1纳税人退税主张的理论基础.........63.2.2纳税人退税申请的原始来源.........8第四章2004年纳税人退税申请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04.1立法状况……104.1.1中的现行规定……104.1.2立法特点中存在的问题……114.2立法第11章纳税人退税主张的域外调查...165.1税收法定主义的表现……165.1.2中的特别立法……...165.2明确权利内容...165.3完善权利救济机制……18第六章完善我国纳税人退税主张的建议6.1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如何确保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提高立法水平是基础 中国宪法只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没有明确提及保障纳税人权利、监督税收征管机构依法行政等问题。 只有《宪法》补充和完善了其内容,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税收管理才能依法得到保障 因此,实施税收法定主义是当务之急,应纳入《宪法》的范围,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何保证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限制立法授权是关键。 虽然税收法律原则已被确立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立法原则,但事实上,应由NPC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往往被授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而国务院又将其部分权力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终以通知的形式制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些现行税收政策。 这种违反法律原则和逐步授权税制的方式导致了税法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立法授权的限制应首先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明确将税收法定主义纳入宪法,作为实现纳税人权利的指南。其次,精简和清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将税收立法权统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后,提高立法水平,保证税法制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保证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和完善立法监督是根本问题。 税收立法过程是否合法,决定了税收法律主义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不仅要规定法律条款,还要更加注重制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完善立法监督是要求人大承担审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立法监督程序。 ...得出结论,要求退税的权利是纳税人应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纳税人退税权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意义。 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法研究中片面强调“国家标准”,对“税收优先原则”理解不当,对纳税人行使退税权的具体程序规定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对纳税人退税权的保护形同虚设,其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保护。 笔者选择纳税人退税权进行重点研究的原因是试图对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第85条中纳税人退税权确认条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为税务机关在实施退税制度过程中面临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重点是如何在维护国家征税权的基础上,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纳税人范慕龙与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上的纠纷案入手。从纳税人退税权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认真分析了其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和总结我国纳税人退税权的立法现状和特点,并与国外或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纳税人退税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本研究的创新点有以下三点:第一,案例法的引入为笔者研究纳税人退税权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案例参考。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细化,进一步拓展了退税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具体功能,从宪法、税法、民法等多角度探讨了退税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并详细阐述了其必要性和原因;二是借鉴比较分析法和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退税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缺失、权利内容不明确、权利救济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对完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三是提出加快制定《基本税法》和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等相关立法建议。 因为笔者认为,只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税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对税收作出具体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同时,为确保纳税人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提出了取消税务复议前置、将利息制度引入复议程序、适时设立税务法院等建议。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