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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7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47字
论点:交通事故,机制,道路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中,笔者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现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入手,以实证分析法为基础, 深入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矛盾。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底,中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47亿辆,创历史新高,比上年增长12.4%。其中,民用汽车和私家车数量分别增长16.6%和18.4%。201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万辆,为2.22人,比上年下降5%。据估计,仅2014年就有34,292人死于交通事故,比2013年增加了2,688人,即8.5%。比2012年增加4070人,增长率为13.46%;比2011年增加4676人,增长率为15.78%。2014年,发生约16万起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约8亿元。1以江西省某县级市为例,2014年全市汽车保有量为7355辆,比2013年的6269辆增长1086辆,增长17.32%。与2012年的5034辆汽车相比,汽车数量增加了2321辆,增长率为46.11%。与2011年的1472辆汽车相比,汽车数量增加了5883辆,增长率为400%。(图1)2011年,该市交通警察大队接收了6111名警察,包括123起重大事故和129人死亡。2012年,共有6 511名警察,包括128起重大事故和132人死亡。2013年,共有7 795名警察,包括135起重大事故和142人死亡。2014年,接待了9 209名警察,包括128起重大事故和135人死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交通事故仍然每天都在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肇事者需要调查,受害者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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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及审判现状
(a)案件录入
在“先转移后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下,当事人解决赔偿纠纷需要多长时间?笔者选择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造成严重伤害和残疾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2012年8月31日20: 20,李昭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从西向东行驶到两条高速公路的交叉口。为了避免危险,该车撞上黄希宝的两轮摩托车(骑在黄芷晴)同向行驶,造成黄芷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黄芷晴立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46天。医疗费用(含门诊费用)为194,404.85元。医生的出院建议是让卧床不起的病人锻炼6-8周的肢体功能。定期骨科复查和x光摄影;手术后一年半,骨折愈合后应拆除内固定。为了治疗受伤,住院期间分别购买了残疾人车和拐杖,共850元。2012年9月13日,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认定李肇未能在道路中间驾驶超载机动车和未能在十字路口减速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12年12月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芷晴伤害构成9级残疾,建议后续治疗费用为25000元。受伤后,延误工期1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鉴定费用1200元。另据调查,造成事故的重型半挂车是李昭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给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60万元,不包括免责)。黄芷晴住院期间,李昭只给他支付了15000元。由于许多当事方对黄芷晴的赔偿金额有不同意见,他们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因此,2013年1月28日,黄芷晴向法院起诉司机李昭、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原告,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92,892.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庭审中,李昭回答说,事故发生后,他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他与汽车运输公司有雇佣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应承担对黄芷晴造成的损害赔偿。黄芷晴的索赔过高,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应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汽车运输公司回复说,公司与李昭有融资租赁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合同法》第246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答复说,医疗费用应根据实报实销进行确认,后续治疗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后重新确认,营养费天数过高,损失的工作费用应按农业标准计算到伤残赔偿前一天,伤残赔偿按20%的系数进行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人数分摊。根据黄芷晴的主张和李肇、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①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2)黄芷晴的索赔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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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统计
江西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2011-2014年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统计:2011年审结129起(其中调解22起、判决95起、撤诉12起),2012年审结181起(其中调解81起、判决93起、撤诉7起)。2013年,审结285起案件(包括178起调解案件、97起判决案件、9起撤诉案件和1起移交案件)。2014年,审结262起案件(包括170起调解案件、81起判决案件、10起撤诉案件和1起驳回案件)。数据显示,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为40.31%,2013年为57.46%,2014年为8%。审判压力将会增加。(如图3所示)为了获取交通警察、诉讼前当事人准备和庭审三个不同阶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耗时数据,笔者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江西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2011-2014年审结的“重大”伤残案件中抽取100个样本进行个案统计。结果如下:交通警察的平均时间为128.7天(从交通事故发生到送达调解终结函),原通知前的平均准备时间为17.5天(从交通警察部门收到调解终结函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的平均时间为110.2天(从立案到判决),整个过程的平均时间为256.4天(从交通事故发生到一审判决)。 (如图4所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不仅要求交通事故纠纷的受害人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还增加了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负担,占用了交通警察、公安、法院等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这实际上增加了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有效运行。然而,我国交通事故受害者救济机制存在侵权赔偿机制不合理、保险覆盖率不完全、保障机制不完善、各种调解机制衔接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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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及其缺陷……19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19
1.侵权赔偿机制……19
2.强制保险机制……19
3.社会保障机制……20
4.争议解决机制……22
㈡救济机制的不足26
1.侵权赔偿机制……26
2.强制保险机制……26
3.医疗保险机制……26
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27
5.争议解决机制……27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的完善......29
(一)严格执行侵权赔偿机制.......29
(二)实行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30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31
(四)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31
(5)完善争议解决机制32
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的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在遵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坚持生命权和健康权至上、效率优先、调解和起诉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加快办案过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行政等社会资源的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执行侵权赔偿机制
目前,“中国式过马路”、“碰瓷”等违法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多数人把这归因于改革开放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这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事实。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高低、强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不区分强弱。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在道路上必须遵守相同的交通规则,维护相同的交通秩序,确保每一名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因此,根据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都是按过失来划分的,因此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驾驶人应当对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社会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即侵权责任包括任何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的人。从而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国式过马路”、“摸瓷”等违法现象,不断引导和促进公民建立潜意识,自觉、严格地遵守未来生活中的交通规则。在交通事故中,不得仅仅因为非机动车和行人被认为处于所谓的弱势地位而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因此,建议删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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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农村公路、县道、省道、高速公路等道路将越来越密织,机动车的种类也将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将继续增加。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但为了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济机制,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现行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机制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救助机制,努力寻找一种能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救助和安慰的新机制,从而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快速、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确保社会的最大公平、公正和效率。本文受作者自身知识和资料收集的限制。讨论不够深入,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今后,需要不断努力思考和研究,以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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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