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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6字硕士毕业论文故意杀人情节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856字
论点:死刑,减刑,缓期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笔者认为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被广泛的应用到此类案件的判决中,对此类案件判处死缓已经成为减少死刑执行数量的重要突破口,但是鉴于故意杀人案件的特殊性

论文正文:

介绍
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上对死刑制度的基本态度,但这并不排除少数国家对死刑制度的保留。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目前,中国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人们不能在短时间内接受它。刑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一旦死刑作为最严重的罪行被废除,一直依靠死刑来惩罚最令人发指的罪行的心理防线就被打破了。其次,我们还需要死刑发挥其强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使他们因害怕被处决而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第三,我们仍然缺乏死刑的替代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对故意杀人等特殊罪行适用死刑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终身杀人”的刑罚理念。这一概念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潜意识,使得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判处死刑成为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近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甚至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减少了处决人数。人们对死刑的概念根深蒂固。改变这一概念需要长时间的探索。这一过程使得死刑案件从立即执行转变为暂停执行更加困难。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逐步形成死刑案件向非死刑案件转化的固定模式,将对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起到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没有为立即执行死刑转化为暂停执行死刑和限制减刑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也不同。在这方面,需要利用大量实践案例中反映的共性为立法提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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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是故意杀人案件缓刑限制和减刑的基本问题概述
第一部分是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限制和减刑的背景
故意杀人案发生后,被告发生了杀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对谋杀被告进行适当的处罚。根据《故意杀人法》,司法机关对这类罪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实际上,故意杀人的死刑率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历史渊源和当前的司法状况。首先,从故意杀人罪刑罚的历史渊源来看,对这类案件适用死刑有其历史原因。自古以来,中国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罚态度一直比较严格。“为生命杀人”的概念根深蒂固。法律和公众舆论对杀人犯的基本态度是“一命换一命”。在古代,很难取代对受害者死亡的有害后果的其他惩罚。只有当杀人犯也被处决时,受害者的家属才能服从判决。否则,肯定会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怀疑。在现代,尽管社会发展迅速,法治社会建设势不可挡,但故意杀人案件的刑罚是无可替代的。主要原因是故意杀人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是生命权。很难有同等的惩罚来适应它。对于这种情况,要减少死刑并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合理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中死刑的适用率相对较高。根据相关统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率超过50%,是所有死刑案件中最高的”。①由此可见,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故意杀人,其他案件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舆论导向上都有理由不适用死刑,而对故意杀人适用死刑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舆论支持,破坏性后果显而易见。对受害者个人来说,他们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对受害者的亲友来说,他们失去了亲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国家来说,他们减少了人力资源。对故意杀人适用死刑的逻辑关系是杀人-死刑,而适用死刑与暂停执行和限制减刑为故意杀人的逻辑关系则调整为杀人-非死刑(无期徒刑)。逻辑关系的改变必须有强大的背景支持才能打破固有的思维习惯。一方面,有必要改变国内对死刑的态度,另一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替代死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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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关于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减刑限制的相关立法规定和评论
一、故意杀人死刑的相关立法规定
法律规定,两种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可以限制减刑,即累犯和八种犯罪。①限制累犯减刑是指如果被告有累犯情节,在受到法律处罚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被告可以限制减刑。这是累犯和初犯的区别。主要原因是累犯比初犯更危险。第二类是对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八类犯罪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对八类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告在受到法律处罚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可以被限制减刑这里减刑的限制不是为了减刑,而是为了限制减刑的程度。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犯罪情节是考虑暂缓执行死刑是否限制减刑的主要因素,即对于被定性为暂缓执行死刑的罪犯,情节分为两种类型:限制减刑和无限制减刑。另一方面,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的限制是“适用的”,而不是“必要的”,即严重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考虑执行一段时间后减刑时,应对减刑的程度有所限制。相应地,缓刑犯可以不受减刑限制。此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程度是限制累犯减刑和八类犯罪的主要依据,即在量刑情节的同时增加人身危险程度作为判断因素。(3)将人身危险性程度作为量刑考虑因素的意义在于,现有的量刑情节没有充分反映被告的主观恶性。(4)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被告人的悔悟态度来体现,这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补充量刑情节,也可以作为被告人在受到处罚后是否有累犯的可能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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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限制减刑立法
累犯和八种犯罪的判决预先假定被告已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对于累犯,缓刑请求是指被判处死刑并缓刑的累犯。如果对累犯的处罚不是缓刑而是其他处罚,对减刑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死刑缓刑是限制减刑的先决条件。同样,对于八种罪行,减刑的限制必须基于死刑缓期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并暂停执行的罪行,减刑可以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累犯和八种罪行更有害。根据法律,累犯应该从重处罚。①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②此外,其他类型案件中的死刑案件只有在有害后果更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判刑。因此,对于这些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有可能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将减刑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死刑和有期徒刑没有明显区别。缓刑死刑和有期徒刑的区别体现在刑期上。根据一个城市的统计,死刑缓期执行的最低刑期为14年,平均刑期为18年。③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为6个月至15年,但例外情况除外,这与死缓最低刑期基本一致。因此,原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严重罪行得到减刑。实际执行期限短于有期徒刑。例如,如果你偷窃,你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果你抢劫,你将被判处死刑,缓刑。然而,后者将比前者更早完成处决。很难让人们相信法律。虽然死刑缓期执行是从立即执行死刑转变而来的,但不能与其他刑罚的执行期相混淆。因此,减刑应限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行,法律也有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多次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缓期执行的除外。④即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在15年以上,从而将死刑缓期执行与有期徒刑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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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是对故意杀人案件死刑、减刑和量刑情节的实证分析。……9
第一节故意杀人延迟死亡和减刑限制典型案件概述9
第二部分对相关典型案例的量刑情节进行评析.........11
第三章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影响
第一节法定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的影响
第二节酌定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的影响
第三章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的影响
第一节法定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影响
主要法律情节较重、较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环境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况。它们分为适当的情况和允许的情况。适当的情形是法律规定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如累犯,允许的情形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如犯罪后如实坦白犯罪。法定减轻情节主要包括自首、自首和立功。(3)自首被认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主要是因为它具有重大的量刑情节功能。对于有自首情节的案件,更倾向于从轻处罚。自首被认为是一种法律情形,原因如下:第一,自首可以为司法机关节省大量费用。(4)从犯罪之时到案件侦破之时,司法机关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尽可能多地发现真相。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精力和社会的积极合作。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有些案件永远无法侦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案件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至少可以节省逮捕被告所需的费用。此外,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唯一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是死亡的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和可能目击案件的证人。第一类人不再能提供线索。如果没有证人,只剩下熟悉案情的犯罪嫌疑人。关注犯罪嫌疑人对破案大有帮助。其次,自首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与不自首的处罚有明显的区别。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奖励,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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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杀人案件的限制和减刑制度已广泛应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已成为减少处决数量的一个重要突破。然而,由于故意杀人案件的特殊性,处理不当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有必要在惩罚犯罪和控制死刑之间找到平衡。应从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这种平衡。故意杀人死缓已成为一种固定模式。关键是要制约如何把握减刑。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可以限制减刑。如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减刑就不能受到限制,从而促进健全的法治和社会进步。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案件,如果被告在实现犯罪目的后不为逃避法律而自愿自首,则更有可能判处死刑,暂停对这类案件的执行。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实现故意逃避法律等犯罪目的后自首,则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控制死刑案件是必要的,但如果案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仍保留立即执行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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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