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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8字硕士毕业论文法治反腐败视角下的利益冲突防范体系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748字
论点:利益冲突,制度,公职人员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通过对现有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后,结合腐败与利益冲突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具体构建措施与对策。

论文正文:

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作为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公众的关注。 在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尤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府也明确提出了依法反腐败的具体政策,并提出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本文旨在通过探讨腐败与利益冲突的关系以及依法反腐败本身的优势,梳理出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较为合理的经验,为我国预防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反腐败形势十分严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反腐败问题提到了“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它呼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加强反腐败机制和制度保障的创新,特别提出要完善预防利益冲突的机制。 目前,党和政府的纪律法规虽然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法规分散,缺乏明确具体的问责程序,很难形成系统稳定的反腐败治理机制。 同时,利益冲突的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自我交易、非法兼职、收受礼物、施加影响、离职等形式,并逐渐与腐败有密切关系 可以说,利益冲突已经成为腐败的第一诱因和腐败的重要来源 但是,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也缺乏一个集中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此外,现行制度主要由政府纪律和党纪组成,内容分散,程序不明确具体,严重影响了惩罚力度。因此,我国目前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利益冲突,这反过来又导致腐败猖獗。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腐败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但对卷入利益冲突的公职人员的处罚方式和力度明显不足。 例如,最近被教育部调查的党委常委、国际工商大学副校长刘亚,最终只在党内受到严重的纪律警告,被解除相关职务,追回非法兼职收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前副主席徐爱民因欺骗官员亲属而被开除党籍,并被降职至较低的行政级别。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贪污案显示,香港地区对同类行为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措施。 前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最终被一名公职人员裁定行为不当,并因在任职期间参与利益冲突而被判监禁20个月。 曾荫权被香港廉政公署检控,只是因为他没有向有关机构报告利益冲突。 相比之下,内地公职人员充当“经纪人”等行为非常普遍,“送礼”现象普遍存在,这充分表明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行为的限制不够全面或有力。 从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腐败的开端。 中国大陆利益冲突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腐败治理的有效性和廉政建设。 因此,十分有必要充分发挥法律作为最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防止利益冲突,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依靠法治的系统力量加强反腐力度。 ……二.国内外对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和政策的研究现状是充分的,但也存在不足 我国学术界对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从法治反腐的角度研究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利益冲突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加拿大,然后延伸到西方主要国家。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除了政府部门为防止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外,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也建立了自己的利益冲突管理方法。与此同时,随着对腐败关注的国际化,西方国家对利益冲突的研究和考虑更加成熟。 理论上,利益冲突可以追溯到托马斯·威尔逊《行政研究》中对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阐述 从政治中立和效率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利益冲突是不道德的行为和政治战利品。 赫尔曼·范恩(Herman)和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在《行政责任——独立的政府》一文中分别从行政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理解利益冲突的看法 赫尔曼·费纳主张在行政责任和行政效率之间应强调行政责任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人们认为,为了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有必要进一步掌握权力监督和制定特别法。 弗里德里希认为,行政责任作为一种内在价值,有赖于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责任感来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公职人员的内在道德教育。 彭德尔顿。在《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一书中,E·彭德尔滕汉林(PendletonHerring)认为,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评估公职人员对错行为的标准。 公职人员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网络中。当政府干预社会的权力增加时,他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将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并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 同时,公职人员有责任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开性。 虽然这一时期的学者并没有真正使用“利益冲突”这个术语,但他们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随后,利益冲突得到了充分论证,其概念、表现形式等相关制度研究和实证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安德鲁·斯塔克(Andrew)提出了美国公共生活中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包括自我交易、不正当影响、滥用权力、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和“旋转门”等。“利益”一词所包含的相关内涵可以成为判断公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行为的判断标准。 同时,他认为预防利益冲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法律、道德、政治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以便更好地判断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一章利益冲突与腐败前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Donald Tsang)腐败案曝光后,与内地典型公务员利益冲突案例进行比较,发现对同类行为采取的惩罚态度和措施完全不同,从而引起人们对内地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关注和不足。 一、香港前行政长官曾梦泉与中国内地腐败案件比较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反腐力度。尤其是中共十八大后,腐败官员频频下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设仍不完善。有些腐败行为只能通过党纪政纪来约束和治理,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不受严厉惩罚,严重影响了廉政建设的进程。 例如,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大学副校长刘亚因非法兼职而获得报酬。 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刘亚担任该校副校长,并担任六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为126.6万元。 他没有在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的报告中宣布这一行为,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最后,经过有关部门的研究和决定,刘亚只在党内受到了严重的纪律警告,被撤职,并追回了非法兼职收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前副主席徐爱民因欺骗官员亲属而被开除党籍,并被降职至较低的行政级别。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内地对上述公职人员腐败的惩戒措施只是纪律和行政处分,还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 然而,香港对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贪污案的行政措施却完全相反。 香港廉政公署(ICAC)已调查三年。曾荫权涉嫌收受利益的案件于2017年1月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七十二岁的曾荫权被控两项罪名,包括两项公职人员不当行为及一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 指控指黄楚彪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担任行政长官兼行政会议主席期间,未向DBC电台主要股东行政会议报告深圳东海花园单位的交易和讨论情况。 曾荫权在行政长官任期内提名建筑师何周立颁授荣誉,但另一方并没有宣布他获委任负责其物业的室内设计。 “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的指控涉及物业的翻新。 最后,曾荫权被判犯有“公职人员不当行为”,并被判处20个月监禁。 ......2.利益冲突的定义公职人员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澄清 同时,利益冲突是一个陌生的词,尤其是在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领域 为了进一步分析利益冲突的性质,本文从利益冲突的内涵和类型两个方面对利益冲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界定 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由于本文的研究是基于法治反腐的视角,本文中的“利益冲突”特指廉政理念中的利益冲突,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关于利益冲突的概念,在中国的官方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表述或详细的内涵解释。 在这种现状下,我国的政策、法规和研究学者都试图探索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内涵。他们主要有以下观点: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干涉和侵犯 孔任翔认为利益冲突的主体是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是指以政府官员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自身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这一定义的观点主要是判断利益冲突是否真正发生。这一定义显然排除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且有很大的局限性。 其次,从个人利益与公共责任冲突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冲突是个人利益与公共责任的背离和冲突 卢少秋认为,利益冲突是行政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他们作为公职人员的义务之间的冲突@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仅仅把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仍然是不完善的,这里所指的私人利益的范畴也需要进一步澄清。 第三,从公职人员的角色伦理角度出发,主张公职人员具有多重角色。利益冲突的实质是公职人员在角色伦理和道德规范之间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国内外利益冲突预防体系的经验.......51-美国预防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512,加拿大预防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54 (1)特别立法.......54 (2)支持系统.......543、俄罗斯预防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56 (1)特别立法.......56 (2)支持系统.......574、防止香港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59 (1)特别立法.......59 (2)支持系统.......595、域外及香港地区相关制度的影响.......61 (1)防止利益冲突的域外立法模式.......61 (2)利益冲突预防制度的域外立法内容第四章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预防制度的对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预防利益冲突.......673、促进各级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和完善.......724、加强对公职人员职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755、加强廉政和法治教育.......77第4章建立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对策在上文有所说明。首先梳理了我国目前预防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国外和香港目前预防利益冲突的制度。此时,我国预防利益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制定专门的法律预防利益冲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各级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公职人员职责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廉政和法治教育。 1.在国际社会中,预防利益冲突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实践。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特别立法。 中国也逐渐认识到,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特别法已成为治理腐败不可或缺的因素。 作者还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防止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仅涉及对公职人员腐败的处罚,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等。 由此可见,刑法中的犯罪只是为了惩治极其严重的腐败问题,而大量的秘密行动、利益转移等行为并不能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 例如,贿赂和腐败罪、贪污和贿赂罪的定罪金额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低定罪金额为3万元。 然而,纵观司法实践的全过程,上述5万元以下的犯罪很少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定罪判刑,其中大部分都是以惩戒措施结案的 同时,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行为形式存在利益冲突,如非法兼职报酬、施加影响、与亲属交往等。,无法准确衡量所涉及的犯罪数量。 由此可见,刑法中以“一刀切”的刑事罪名来惩治复杂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大量违法违纪行为,无法及时有效控制。 ......结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范体系建设经过长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利益冲突防范体系的实施仍有许多困难有待解决。 从法治反腐败的角度来看,充分认识腐败与利益冲突的密切关系,对于我国廉政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用法治本身的优势来治理腐败也是廉政发展的大趋势。 本文在探讨利益冲突与腐败关系的基础上,试图说明构建反腐败预防利益冲突法律机制的意义 之后,根据我国现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现状,明确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后,在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我国利益冲突防范体系的具体对策。 本文只是作者对我国预防利益冲突探索的开始。对于具体机制的建设,所提出的建议和提议仍然粗略,需要进一步讨论。 中国利益冲突防范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具体问题的论证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许多地方只做了一点点,但他们仍然希望为完善我国的利益冲突预防体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