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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85字硕士毕业论文当前我国公民行政诉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485字
论点:诉权,行政,行政诉讼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研究对象着眼于行政诉讼法中的公民行政诉权,通过新旧诉讼法的对比,指出了公民行政诉权在旧的行政诉讼法中的不足,也详细阐述了新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公民

论文正文:

介绍
行政诉权具体是指当事人对因履行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一些争议,按照行政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相关行政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宪法权利。行政诉权在解决公民行政纠纷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行政司法救济权的前提和重要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司法环境的影响,我国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并不完善。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立案难”、“起诉难”等严重问题。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现阶段,如何对待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保护,不仅决定了公民行政诉讼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对我国法治、宪政乃至法治的推进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在中国法治背景下,公民的普法意识明显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职能的期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促进全面科学发展和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已成为新时期新环境下的实现目标。在实践中,准确、全面地把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对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妥善解决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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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权概述
行政诉权是一种诉权,其一般特征将包括基本诉权的特征,但从新时代的特征来看,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将赋予其新的特征。尽管在分析行政诉权时不能绕过诉权的基本概念,但我们不能将行政诉权与诉权的基本概念和其他类型诉讼中的诉权概念混为一谈。
一、行政诉权的概念
人类首先参与民事领域的各种活动。严格来说,民事诉讼领域是第一个产生上诉权的领域。纵观中国法律史,学者们对行政诉权的研究甚少。根据我国的文献记载,我国传统诉讼权利有三种具体理论。第一种诉权理论是公法上的诉权——这一理论阐明诉权是公法上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所使用的司法救济是由寻求国家救济的当事人获得的。第二种诉权理论是私法诉权,其实质是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其原因是权利损害所造成的关系。第三种是折衷理论,认为当事人的上诉权是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是两者的结合。本文认为,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上诉权的内容,但并没有指出上诉权本身的独特价值。正如薛刚凌教授所指出的,“诉权是指社会权利主体要求法院根据法定预设程序对其诉求做出公正判决的权利。”从内容从属的角度来看,上诉权的内涵和外延都包括行政上诉权,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上诉权应该属于从属权。因此,行政上诉权具有一般上诉权的特征,并有其独特性。一些学者将行政诉权定义为“行政活动中,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行政纠纷做出公正判决的权利主体的程序性权力”。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权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个含义产生了行政审判权。这一意义在行政诉权的行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个意思是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里应当指出,行政上诉权不包括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权。上诉权本质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因诉讼而存在。从时间发展程度来看,行政诉权在行政诉讼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行政诉权是一项实质性的自然权利。在本文中,行政诉权的重点是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称的行政诉权是指相对人享有的行政诉权。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它是一种狭义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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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权的基本特征
行政诉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诉权是公法权利
上诉权是公民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前提,也是法院对纠纷行使管辖权的资格。这是实现权利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从实践角度来看,在行使行政上诉权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直是公民行政上诉权的对象,而出庭者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这意味着行政上诉权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在解决行政纠纷时,行政上诉权引入了司法权,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开始后,为了更有效地限制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司法机关增加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得到更好的监督,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2)行政诉权是标准程序
上诉权在审判中得到保障,程序性权利保障上诉权的顺利行使,这主要体现在整个程序中的起诉权、上诉权、上诉权和反对权。因此,上诉权是程序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贯穿整个程序。另一方面,在行使上诉权的过程中,上诉权也受到程序本身的限制,即上诉权必须合法合理地行使。同样,行政诉权是程序性的,在行政诉讼中占据核心地位。可以说,行政诉讼程序的基础是保证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顺利充分行使。行政诉权只能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被激活以调节行政权力。同样,行政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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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密切相关
虽然行政诉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使是程序性的,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权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不可分。行政上诉权的行使是前提条件,即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受到损害。此时,行政上诉权为司法救济开辟了道路。也就是说,行政诉权是建立在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前提之上的,发挥着保护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基本功能。然而,并不是所有对实体权利的损害都会导致行政诉权的行使。事实上,行政诉讼的范围决定了当行政诉讼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1提出什么样的行政权利,可以引入司法机关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在决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时,主要依据实体权利本身的性质来判断争议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条件。例如,对行政诉讼第二主体资格的判断、对判决性质的判断以及具体行政程序的发展都取决于实体权利的特征。当行政诉讼条件不具备时,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就无法实现。这清楚地表明,虽然行政诉权本身是程序性的,但诉权本身是独特的,与实体权利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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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当前公民行政诉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3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有限...13
第二,“难审”问题仍然存在……14
三、行政诉讼案件异常撤诉率高……14
Iv .执行行政决定的困难14
第四章完善公民行政诉讼权利保护的建议16
一.概述.......16
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17
三、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建议.......
四、完善相关制度........18
(一)在以下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制度……18
(2)完善党的制度19
五、推进依法行政........19
(一)加强行政人员法治思维的培养19
(2)加强行政机关主体建设.......
(三)规范取证程序……20
(四)完善行政过错调查制度……21
第四章提出了保护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建议
2014年,我国法治建设发生了两大事件。一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治发展的里程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这两部法律已有20多年没有修订。尽管新法律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但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行政诉权行使的困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者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概述
现阶段,改革已进入深水期。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届四中全会修订完成的新行政诉讼法,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法治建设为目标,受到社会广泛讨论和重视。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来看,目的是主观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诉讼制度结构。然而,由于中国偏爱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为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导。1.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在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借鉴和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物质和精神条件的制约,对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入,停留在表面上,忽视了对外国制度细节的深入研究。因此,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还不够透彻。考虑到我国公共权力的高权威,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滥用的监督,我国学者普遍站在公民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忽视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行政秩序中的作用。这导致学术界从主观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国外主客观共存的诉讼框架,忽视了对客观功能的理解和吸收。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中,我们片面吸收了国外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功能目的,将主观功能的原告资格与客观功能的法律审查机械地结合起来,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早期建设的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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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20多年来对《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正确、明确地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地位,修改和完善了主体资格、受理范围、管辖机制、证据制度和判决执行等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巨大进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法律解决了行政诉讼领域的所有问题,许多新问题仍然需要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将不断完善,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将得到更多的保护,良法和善治将不断推进,最终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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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