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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字硕士课程论文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概念及适用性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课程论文
论文字数:38750字
论点:判决,行政诉讼,行政
论文概述: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受外部体制的影响,维持判决预设的严要求高标准被人为的降低了,从对合法性最为严苛的标准变成了最宽泛的标准。

论文正文:

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维持判决,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关系是本文的主线。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维持判决立法的背景和原因以及行政一审判决的数据,通过比较维持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历史演变过程、制度适用条件以及行政一审判决的数据,试图找出维持判决保留的原因 在保留的基础上,针对判决维持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判决维持的建议,以实现判决维持的立法意义。 第一章维持判断的一般理论1.1维持判断的内涵 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维持判决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积极条件,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确凿证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 “1、行政行为必须得到证明 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真实、充分,足以证明所有事实。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这里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1)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二)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三)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必须与被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一致,行政机关在适用中没有文字和表述上的技术错误 3、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要作出坚持的判决,这三项必须同时一致。 第二是通过比较其他判断的应用而获得的条件:1 .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诉讼方式 如果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只能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而不能作出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合理性原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一般应当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变更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法律、政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应当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4.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否则只能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1.1.2事物的功能和地位决定事物的价值,维持判断的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维持判断是行政诉讼判断方法之一,具有行政诉讼判断方法的共同功能——判断行政纠纷的结果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权威性处理。 一旦作出维持判决,行政行为即被宣布为合法,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合法评估。 另一方面,维持判决具有其他判决无法替代的其他功能:1 .增强行政机关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 2.它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对公益的追求。3.维持判决就是尊重行政权力,支持行政效率。 维持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方式之一。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诉讼判决的表述来看,维持判决放在首位,突出了立法者的认可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也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最常用的结案方式之一。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在《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来,因维持判决而结案的案件数量也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加而增加。 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前几年,维持判决的适用率大多在30%以上,1989年甚至达到42.44% 此外,就适用四种判决方法的案件数量而言,维持判决结案的案件数量也是最高的,远远超过其他三种判决方法结案的案件数量。 维持判决方法的运用更好地规范了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为,更好地满足了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初衷。 1.2维持判决立法的背景1.2.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四种判决类型和适用条件。维持判决和适用条件列在本条第1款中,在行政诉讼的四种判决中居于首位。 在世界范围内,除了苏联的法律有类似的规定外,①其他国家的行政审判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规定维持判决,至少没有中国通过明确立法加以规定的例子。 为什么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要选择维持判决?在设计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过程中,立法者选择这种判决的考虑因素是什么?维修判断最初确立时,学术界对这种判断方法的选择有什么研究?在立法过程中,哪些因素影响了我国独特的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产生?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历史背景中找到答案。 198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则增加了一款:“本法规定适用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至此,我国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我国行政诉讼的探索过程也从不可依赖的行政诉讼阶段进入了附属于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阶段。 后来,虽然行政案件的审判在经济法院进行,并以《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但它仍然为我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86年10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基层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中级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我国行政诉讼听证机制的探索也随之展开。 到1988年,共有13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行政审判机制的完善,行政立法受理行政案件的增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迫在眉睫。 1986年,法律工作委员会将行政诉讼研究纳入其工作计划。同年10月,成立了行政诉讼研究小组,并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 经过两年的试点起草、三个修订版本和一个征求意见稿,该立法草案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1989年4月4日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 1.2.2学术界对维持判决立法的理解系统的确定需要反复的立法论证;确定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的方式也是如此 在立法论证过程中,法律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对判决维持的理论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确定判决维持提供了理论指导。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官方和权力为基础的国家。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无疑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因为“人民向官员申诉”已经成为可能,并具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在审判基础上),在起草和颁布其他法律时,将考虑到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时,规定“任何人不服行政处罚,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强烈反对这一规定。 他们认为香港监督员的帽子上有一个国徽。他怎么能起诉香港主管?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行政机关的阻力很大。当时行政部门的一些同志意见不一,反对“民事上诉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人认为,如果公民可以起诉政府,政府有什么权力,人民不敢控制行政机关的工作,就会增加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稳定。 有人甚至说,这将鼓励“不守规矩”的人提起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法庭上面对被统治者已经失去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尊严。 第二章判决确认应用的实证分析2.1判决确认的应用率2.1.1数据引用的解释理论上评估系统设计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空漏洞。只有结合系统实践的情况,评价才能更客观、更有说服力 支持判决的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维持判决适用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数量巨大。通过逐一了解具体案件的情况来把握维持判决的适用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实际部门所做的行政审判统计数据能够直接反映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适用情况。 本文引用的数据应具备两个特点:一是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即数据所统计的行政审判案件客观真实,数据是行政审判实践的真实反映;第二是数据源的权威 数据权威主要是指数据统计主体对数据客观真实情况的权威 根据上述两个数据特征的要求,本文引用的数据来源包括:(1)《中国法律年鉴》(China Juridical Yearbook),由中国法学会主任主办的综合年鉴;(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出版物《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3)《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信息性年度出版物;(4)湖南省数据是作者所在课题组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数据中收集的。 2.1.2在全国的应用 (1)198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和维持原判审结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分界线,新增判决方法前后,维持判决的案件数量在所有判决方法中最高,是适用率最高的判决方法,平均适用率达到17.37% 通过维持判决解决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全国各级法院通过行政一审受理和解决的案件数量增加有关。 换句话说,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进入法院,行政案件的增多,即行政一审案件的总体基数增加,行政一审案件适用维持判决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 (2)撤销判决仅次于维持判决的适用,在某些年份甚至超过维持判决的适用。 从结案情况来看,撤诉(包括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告撤诉)是行政一审结案的主要方式,平均适用比例超过40%。 (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也有适用新判决方法的情况,即确认合法性或有效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相关统计数据不包括2000年和2001年适用新判决方法的相应数据 从现有资料来看,被确认为合法或有效的案件数量在600至700起之间,通过适用这种判决结案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此外,在有统计数据的2002年至2005年四年期间,适用法律或有效判决的增减幅度很小。 2.2维持判决适用中的问题从上述数据特征来看,无论是国家法院还是湖南省法院,维持判决都是每年适用案件数量和适用率最多的判决方式。 在《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维修判断应用的数据特征并没有引起人们对维修判断中存在的问题的太多关注。 但是,在解释增加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法后,特别是在维持判决适用率逐年下降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率逐年上升的比较情况下,强调了维持判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2.1理论层面的冲突违背了根据申请进行选择性判断的原则。 根据仲裁请求,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适当的判决方法。 诉讼请求是判决的前提。 一方面,法院应依法审理原告提出的所有索赔,不能忽略这些索赔。另一方面,法院必须根据原告的诉讼范围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并且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范围。 任何上法庭的人都希望打赢自己的官司,这是很自然的。 诉讼双方对胜利的期望反映在诉讼请求中。 原告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中的案件不超过三种:撤销行为;如果撤销没有意义,请求确认撤销是非法的或无效的;此外,遭受的损害需要赔偿。 原告索赔的中断不会导致向法院提出“不维持本法案”和“维持本法案”的索赔 “判决对应于诉讼,判决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 法院不应主动判断诉讼请求之外的任何问题,否则将超出司法权的范围。 “1)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违背了依申请选择的原则 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相反 在维持判决成立之初,除了我国行政立法中的特殊规定外,大多数法律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尚未形成普遍影响的立法背景下,所创设的维持判决必然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相冲突。 “即使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也可以撤销、变更或与新的行政行为不一致 只要这些情况不发生,行政行为就具有政府具体行为的约束力,就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样。 (2)从这一经典论述的角度来看,只要行政行为没有出现明显的法律错误,并被另一个强大的司法管辖区所改变,它就具有与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也是“效力第一决定特权”的行政行为 (3)学者叶必丰将行政行为效力推定规则命名为行政行为的公共确定性,并指出:“行政行为的公共确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和受到任何人尊重的法律效力。” “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果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合法性审查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不仅法律运作的成本会很高,而且行政效率也不会得到保证。 由于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显然没有必要以这种判断方式维持授予和宣告行政行为效力的行为。 2.2.2操作层面的困难随着行政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案件类型的日益多样化,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问题在深化行政审判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 其中,最明显的是《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活动的需要,现有的判决方式在审判实践中无法适用于结案,远远落后于行政事务的扩展和行政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同时也造成了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尴尬。 在实践中,当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判决方式在适用上显得不够充分。 要么根本找不到适用的判断方法,要么在不情愿地运用比较来维持判断方法后,司法判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无法得到体现。 在维持判决和结案的数据中,笔者认为维持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案例不少 在原告以行政不作为起诉被告的案件中,法院在审判后认定被告的不作为是非法的,无法确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命令被告履行是没有意义的。 以一个案件为例,张向公安机关报告说,李将犯谋杀罪,并要求保护他。 公安机关对此不予理睬。李某在杀死张某后被其他人制伏,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他不满意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经审理,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限期执行、变更判决四种方式)结案时,因公安机关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问题。 李在此案中不再对张某构成威胁,判断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显然毫无意义。 因此,法院能够适用于本案的唯一判决是维持判决,即维持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就像撤销和变更判决不适用的原因一样,被起诉的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没有内容可以维持。 此外,对于要维持的明显违法行为,经验丰富的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中列出适用和维持判决的理由。对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更加不可理解和不可接受。受到损害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肯定判断应用的实证分析……102.1确认判决的适用率……102.2确认判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4第三章驳回索赔判决的关系……193.1历史演变角度……203.2系统应用比率从比较的角度来看,……21,第4章,维持判决的理由……304.1行政审判实践的必要性……304.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要求……31结论鉴于替代理论家批评维持判决的原因和观点,本文认为:(1)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模式的影响和威权主义的特点,适用判决的选择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绝对原则;(2)用现有成熟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来判断和否定弱势时期的维持判决有些苛刻,维持不是简单的维持,它只给被诉行政行为增加了司法效力,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并不冲突;(3)判决方法体系,特别是判决维持不符合审判实践的问题,通过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判决非法性和无效性等附加判决方法得到了有效解决。(4)人们对这一概念的怀疑也会出现在其他肯定的判决中,即被告赢得判决的方式。 维持判决之所以成为批评的焦点,是因为它更直接地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联系 参考[1]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2]马怀德。[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张尚敖。走出低迷的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概述与评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马怀德。行政诉讼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奥特曼。德国行政法[。刘飞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王明阳。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88.[7]刘山春。行政审判实践理论与制度建设[。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8]北京大学法律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司法专业知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10]张文显。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