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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碱性电池规格相同吗

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

台湾和大陆碱性电池的规格是否相同,除了名称不同。AAA台湾被称为三号电池,这里被称为五号电池,AAA台湾被称为五号电池,大陆被称为七号电池。但是英语是一样的,就像机管局。。

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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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包括蒙古但不包括唐努武良海地,中国国际大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台湾以外的统治领土,中国大陆是指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领土,但中华民国宪法中国民党统治的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和原本属于中华民国的蒙古。中国大陆,又称大陆或大陆地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统治的政治领土,不包括台湾、澎湖、金马和金马地区,包括海南省南海附属岛屿 它也是中国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政府的直接统治区,http://translate.google.com/? SL = JA & TL = ZH-CN # AUTO | ZH-台湾| % E6 % 98% AF % 20% E7 % 94% B5 % E8 % 84% 91% 20% E8 % A6 % 81% E8 % A3 % 85% E5 % AD % 97% E4 % BD % 93% 20% E8 % BF % 98% E6 % 96%如果你对地理有所了解,你应该这样写:当台湾地区与大陆相连时,台湾海峡地区有时会成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陆桥,有时会成为被海水淹没的海峡。

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碱性电池规格相同吗

台湾和大陆碱性电池的规格是否相同,除了名称不同。AAA台湾被称为三号电池,这里被称为五号电池,AAA台湾被称为五号电池,大陆被称为七号电池。但是英语是一样的,就像机管局。。

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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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范文

“先规划,后施工”的理念应贯穿于每一条公用隧道的建设中。详细合理的规划是保证公用隧道正常施工和运营的前提。因此,通过总结台湾和大陆关于公用隧道规划的法律法规,对主管部门、初步调查、施工区域选择、断面设计和廊道入口管线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大陆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对科学选址、设计标准化断面、燃气管道廊道入口和重力流污水管道廊道入口等施工区域进行量化。

关键词:公用隧道;台湾地区;大陆地区;规划;法律

公用隧道(Utility tunnel),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公用管道或公用沟,是指为容纳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城市工程管道而在城市下修建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1】。公用隧道规划是一种新型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布局,结合地下空、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工程系统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合理确定地下公用隧道的平面位置、管线类型和断面形式。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各地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提高城市道路与公用隧道的匹配率,并要求各地编制公用隧道规划,完善标准规范。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成熟的公用隧道标准和规范体系,规划经验相对缺乏。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公用隧道规划法规进行比较分析,了解中国大陆规划法规和实际规划过程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以促进中国大陆规划法规的完善和中国大陆公用隧道的发展。

综合管廊; 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规划; 法规

1相关法规和法律

中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颁布了《共同管道法》。自此,公共管道法律体系蓬勃发展,一套完整的公共管道规划建设法律体系逐步建立。目前,除《共同管道法》外,台湾有关共同管道规划的相关规定还包括2001年颁布的《共同管道法实施细则》和2003年颁布的《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

我国内地公用隧道建设在立法上还处于相对不成熟的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公用隧道规划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2015年[1号发布的《城市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2014年发布的《城市地下公用隧道工程规划导则》(程健[[2015]70号);2016年颁布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与此同时,各省市在修建公用隧道时将颁布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例如,DGJ 08-2017-2014《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于2015年在上海实施,DB 13 (J)/T 183-2015《城市地下公用隧道施工技术规范》于2015年在河北省发布,DB 11/1505-2017《城市公用隧道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于2017年在SJG北京发布,db32-2017《深圳地下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于2017年发布,都解释了公用隧道的规划部分。

2[总体规划/S2/]

2.1主管单位

中国台湾地区在《共同管道法》(Common Pipeline Law)中规定,各级主管部门需要设立主管单位进行共同管道规划和管理,管道机构需要与主管单位合作,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共同管道的责任主体。主管单位,如台北市政府工程局新成立的管理局联合管道科,负责规划、公告、法律法规的制定、管道设计、预算、资金的设立和管理、联合管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协调以及管道铺设特许使用费的收取。

在检讨了中国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后,我们发现当局对公用隧道并无任何解释。由于城市公用隧道建设中缺乏直接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城市公用隧道的工程造价,相关单位也不具备管道总体设计安排和筹集工程资金的资格,整个工程的建设在[管理中陷入混乱3]。在公用隧道的规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例如,政府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其管理权限应高于其他产权部门。只有这样,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才能得到协调,该部门应是公用隧道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公用隧道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2初步调查

预测量是公用隧道规划的重要环节。台湾在《公共管道工程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s for Common Pipeline Engineering)中明确规定,规划前应对公共管道进行地形、地质、地下水、土地利用、地下结构和管道、道路交通量等必要的调查。然而,内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调查内容。由于内地缺乏对调查施加强制性限制的有效规定,可能导致公用隧道规划和施工的初步调查不足。中国大陆各地地下管网基础数据不足,调查人员往往需要到公用隧道的各个部门收集。没有统一完整的网络数据,更容易导致前期调查中相关数据的缺乏,从而影响到公用隧道的规划和建设。完善的初步调查有助于公用隧道的建设,但我国大陆实施的国标50838—2015《城市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中没有这一部分,应予以补充。

3规划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3.1施工区域的选择

中国台湾地区在《共同管道法》中规定,内政部应与台湾的重大项目合作建设共同管道;新市镇公用隧道建设、住宅开发、城乡重建、轨道交通、地下铁路或其他重大项目应优先考虑。此外,在城市道路上使用地下电力线和电缆时,应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求设置公共管道。

中国内地在文件[1]中规定,在主干道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口,当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时,或当建设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和地下综合体以及重要广场、重要公共空、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高强度集中开发区时,当遇到不适合道路挖掘的路段或情况时,宜建设公用隧道。其中,[文件4]中规定的北京地区应在棚户区或旧城改造区修建公用隧道,电缆和管道走廊应结合框架空线入口和基础设施改造在历史文化街区修建。

分析公用隧道的建筑面积是公用隧道规划的重点。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的建设区域都集中在核心区、商业区、人口密集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区进行新城开发。然而,这些只是一般的区域划分。如果根据经验在这些关键区域进行公用隧道施工,很容易导致公用隧道的规划、施工和实际需求之间的巨大差异。

深圳市结合公用隧道建筑面积的影响因素,包括建设开发强度、地质条件和资源条件,将公用隧道建筑面积定量划分为适宜建筑面积和谨慎建筑面积,并在适宜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划分优先建筑面积[4]。深圳在定量分析后对施工区域进行分类,并在施工区域优势明显的区域进行公用隧道施工。该方法更加科学客观,有助于避免盲目施工。

3.2截面设计

中国台湾地区常用管道截面的选择主要考虑道路宽度、地下空、储存管道类型、管道间要求空、施工方法和经济安全等因素。

[文件1]规定,公用隧道段的形式应根据管道的类型和规模、施工方法和预留空区间确定,公用隧道段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区间的要求。

可以看出,台湾和中国大陆都只解释了截面形式的影响因素,但对具体截面形式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截面形状是根据工程实际施工中的施工方法来确定的。目前,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公用隧道段主要有三种施工方法:明挖现浇施工、明挖预制拼装施工和非开挖施工。其中,明挖现浇施工可采用矩形截面;明挖预制和组装施工可采用矩形截面或圆形截面;非开挖施工应采用圆形截面(如盾构法)。

中国大陆修建的大部分公用隧道都在新的地区。施工方法通常是最简单的矩形截面明挖现浇法。这种截面具有空之间利用率高的优点,但其力学性能不如圆形截面。因此,有必要增加结构材料的数量,从而增加投资和建设成本。然而,在一些旧城改造中,早上挖不方便,只能采用顶管或盾构施工。横截面为圆形,其利用率在空之间。公用隧道断面形式和尺寸的确定直接影响管道廊道的功能、安全和成本。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根据施工方法选择截面形式是不合理的。然而,现阶段还没有通用的标准化截面形式,国家标准中截面形式的选择规则也不详细。因此,细节管理需要改进。

3.3管道进入走廊的确定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确定某一管线是否纳入公用隧道。特别是,管道的紧急维修次数应被视为[5]的关键因素之一。进入中国台湾和大陆公用隧道走廊的基本管道是电力、通信电缆和供水管道[6]。此外,还有热力管道进入中国大陆北部城市的走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指出“在已建成地下公用隧道的区域内,该区域内的所有管道必须进入走廊”,表明了国家关于推进管道进入走廊的政策意见,但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达到使所有管道都能进入走廊的效果;在文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输气管道和重力流污水管道是否进入走廊,只提到输气管道进入走廊后应在走廊底部设置单独的舱室和污水管道的规定。然而,台湾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燃气管道和重力流污水管道的入口。燃气管道和重力流污水管道是否进入走廊仍有争议。

1)传统的燃气管道直埋方式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泄漏,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将输气管道并入公用隧道,可以减少外部环境对输气管道的影响,如外部施工造成的管道破裂和土壤对管道的腐蚀。输气管道并入公用隧道后,必然会增加公用隧道[7]的建设资金和运营维护投资,但其进入走廊后安全性会大大提高,输气管道进入走廊后,由前一条管道直埋造成的事故损失会大大减少。因此,考虑到其安全性和经济性,建议燃气管道设置单独的隔间进入公用隧道,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加强对公用隧道燃气泄漏的监控,设置可根据报警自动开启的事故风机和可远程控制的紧急切断阀等。

2)污水管道一般分为加压流和重力流。加压污水管道一般可以直接进入走廊。重力流污水管道需要一定的坡度,这将导致公用隧道深度的增加,从而增加公用隧道的成本。此外,地下公用隧道的设计和施工也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重力流污水管道是否进入廊道需要经过经济比较和技术可行性分析后确定。台湾建议在重力流污水管道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后进入公用隧道:(1)污水总管与公用管道的规划路线相同;(2)污水管道需位于土壤覆盖较浅的干线上游段,以避免土壤覆盖过深导致普通管道成本增加;(3)污水管道的纵坡与[8号公路相似。这三个前提条件综合考虑了污水管道路线、覆土深度和坡度三个影响因素,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力流污水管道进入廊道后增加的成本,降低公用隧道的设计和施工难度,为确定重力流污水管道是否进入廊道提供参考。

据了解,上海安亭镇公用事业隧道和北京中关村西区公用事业隧道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在走廊内铺设了天然气管道。迄今为止,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污水管道已并入台湾新竹市和清华大学的公共管道。这些为我国其他城市公用隧道的燃气管道和污水管道进入走廊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4结论[/s2/]

1)台湾公用管道建设起步较早。与大陆相比,其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规定更加详细。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的经验,对主管单位的设立和法律法规的初步调查作出规定。此外,内地应完善公用隧道法律制度,为内地公用隧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大力推进我国公用隧道的建设。

2)深圳地区对公用隧道的建筑面积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划分出合适的建筑面积和谨慎的建筑面积,这比规范中关于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值得全国各地借鉴。

3)根据施工方法选择公用隧道的断面形式不太合理。我们可以研究通用标准化断面,制定标准图集,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中断面选择的通用规则,为公用隧道工程实际施工中断面形式的确定提供指导。

4)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建议输气管道进入公用隧道,采用单独的舱室。重力流污水管道在考虑路线、覆土深度和坡度后可进入廊道。

参考

[1]同济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标准》。北京:中国规划出版社,2015。

[2]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公用隧道工程设计规范:db11/1505-2017[标准]。北京:未知出版社,2017年。

[3]李佳怡。中国城市公用隧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筑材料与装饰,2018 (4) :155-156。

[4]朱安邦、刘应明、黄俊捷。对城市公用隧道规划体系的深层思考[[]。城乡建设,2017 (12) :7-11。

[5]刘应明,何瑶,彭剑。《可纳入公共沟的管道类型分析与研究》,[市政技术,2011,29 (6) :61-64。

刘瑶、刘应明、邓仲梅。三条有争议的管道进入走廊的设计对策[。城乡建设,2017 (12) :12-15。

[7]陈丽敏。引用该论文[。工程与建筑,2017,31 (1) :71-73,75。

陈刚良。[海峡两岸污水管道与公共管道共建可行性研究。台北:台北科技大学防灾研究所,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