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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异同?

浅析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异同?1.不同的前提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不同的时间履行债务,而预期违约制度并不以双方履行债务的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是否有义务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对方预计违约时依法履行

浅析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在按顺序履行的双服务合同中,第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无权同时履行。 但是,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财产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恶化,可能危及到第一方债权的实现,如果第一方仍然被迫先履行,则必然违反公平原则。 为了避免先行,在具有一系列履行的双重服务合同中,第一履行方原则上没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但是,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财产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恶化,可能危及到第一方债权的实现,如果第一方仍然被迫先履行,则必然违反公平原则。 为了避免先行,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违约,这种违约也将被视为违约,合同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交叉违约条款能有效地起到“警示”作用,使当事人根据对方的其他协议,享有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 它是指为保护双边合同中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利益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该制度是按照履行义务的顺序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边合同成立后,一方应先履行的事实。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不履行。关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一些著作将上述两项义务视为“附随义务”。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这两项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是法律义务或法律程序。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异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异同?1.不同的前提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不同的时间履行债务,而预期违约制度并不以双方履行债务的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是否有义务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对方预计违约时依法履行

浅析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浅析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范文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制度源于大陆法系。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不仅规定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在合同法中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合同法中都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然而,在应用中也存在冲突。原因是两者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防卫权;差异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必须明确表示合同另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满之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另一方自身的行为和客观事实表明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预期违约通常包括两种类型: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指在权利义务履行期结束前,合同一方明确向另一方表示终止履行合同义务。默示违约是指在权利义务履行期结束前,合同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合同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其不会继续履行或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义务。

二。不安防卫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如果后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有效的共同债务形成合同中因后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而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不能提供合理的担保,则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合理抗辩制度的区别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都可以适用于双重服务合同。它们为合同的善意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为了有效维护有效合同双方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在坚持大陆法系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传统的同时,移植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虽然两者都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

(a)权利的性质不同

抵御不安的权利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攻击性的。这是一种辩护权。因此,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包括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合理保证,甚至取消有效合同的权利。预期违约制度既是“防御性”的,也是“进攻性”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甚至直接解除合同本身。

(二)适用前提不同

在有效成立的合同中,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是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前提,即不安抗辩权的形成只有一方首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果有效成立的合同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那么只能采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来代替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首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利,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权利。在预期违约制度中,对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没有限制,即在有效成立的合同中,只要合同一方明示或暗示将终止合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中止合同,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请求法律支持。3李俊,从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两种法律制度在概念上形成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5

(三)适用范围不同

不安抗辩权制度仅适用于合同一方的财产在有效合同成立后明显恶化,致使另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并不限于合同一方有不良资产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合同一方的资产大幅减少;3.合同一方有不良资产;4.合同一方的商业信誉不好;5、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实际财产状况表明其有违约的可能性;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比不安抗辩权制度适用范围更广。

(四)过错在构成要件中的不同地位

主观过错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没有被列为构成要件,但只有合同成立后资产的明显减少才是其成立的前提。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违约是以合同一方的明示为基础的,明确规定了主观过错,并将主观过错列为构成要件。在默示违约中,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合理担保的情况下,主观过错也被列为一个适用的构成要件,因为是否提供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现。

(五)法律救济的程度不同

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首先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只能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当债务人在合同后提供合理、充分的担保时,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是对合同任意行事。对于一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或提供合理担保的情况,另一方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没有提供明确的法规。司法实践和专家理论普遍认为,合同一方明确不提供担保,不延误合同,也不认为这是履行合同的一方终止有效合同的权利。4然而,仍有观点认为,如果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多次拒绝提供担保,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它给法律的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国家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后终止合同。5在预期违约制度中,在明示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也可以继续合同的有效性,直到合同到期。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指控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各有千秋,其法律目的是一致的,即更好地保障合同受害者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救济承诺、构成要件和权利性质方面更为广泛和合理。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被害人的利益,中国将在合同法中同时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两种制度。只有协调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它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

[①阴梅拉。民防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范·夏衍。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犯罪研究。2008年,3;

[3]朱光信。论期待拒绝履行:梁慧星。民商法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