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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未按时出让土地的违约行为探析,向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

国土局未按时出让土地的违约行为探析

向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3)滞纳金;(四)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国土局未按时出让土地的违约行为探析

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受让方未按合同履行,形成违约(...

由于合同规定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已向对方提出要求,因此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实说,关键是看国土资源局是否认真,如果认真,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不认真,就可以走一条路。 让我们弄清事情的真相。如果我们把它放在桌子上,就没有回头的余地了。 投标人应按未支付地价的0.1%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对土地进行投标。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将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拍卖成交确认书》第3条规定了付款方式。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每延误一天,投标人应支付未支付土地价款的0.1%。最高法《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根据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处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原则 具体终止合同有不同的原因,但依法可以退还土地出让金或要求国土资源局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同时,《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向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

向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3)滞纳金;(四)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国土局未按时出让土地的违约行为探析

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受让方未按合同履行,形成违约(...

国土局未按时出让土地的违约行为探析范文

案例简介:

2004年4月30日,何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武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意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河南路东侧(原武宁县二良库)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何群公司。地块总面积为31000平方米,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交付给何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651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履行合同的首付款300万元,2004年10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2005年4月28日前支付151万元(土地交付时)。何群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不能按时付款,付款将从延期之日开始。每天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为滞纳金的3‰。如果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按时提供出让土地,导致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延期占用本合同项下的国土资源,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应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缴纳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已缴纳的国土资源出让金3‰的滞纳金。如果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将国土资源交付延期6个月,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两次,剩余的国土资源出让金已支付,并可要求

合同签订后,何群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缴纳土地出让金70万元,2004年4月9日缴纳土地出让金230万元,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2004年5月25日,武宁县国土局为何群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由于武宁县第二粮库搬迁未获批准,武宁县第二粮库难以拆除,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出让土地。

2009年10月26日,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与何群公司签订了原第二粮库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大家同意:1 .武宁县国土局和武宁县粮食局同意分两个阶段将第二粮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移交给何群公司。第一阶段交付至粮库中路以东地块,第二阶段交付至2011年6月底剩余粮仓及全部土地(在搬迁拆除期间,确属不可抗力,可延期);2.何群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欠武宁县粮食局的351万元土地出让金上缴给武宁县粮食局,用于建设新的粮库。

补充协议签订后,武宁县国土局交付了第一期土地。何群公司还缴纳了2009年12月1日仍未缴纳的351万元土地出让金。

2011年4月25日,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与何群公司签订了《原第二粮库土地合同转让第二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第二粮库剩余土地的交付期应于2012年2月底结束(在搬迁拆除期间,不可抗力可以延期)。

2014年2月10日,武宁县国土局向何群公司发出土地交付通知。何群公司同一天签署了《土地交付通知书》,交付了本案的剩余焦点:武宁县国土局是否应赔偿何群公司因土地交付延误造成的土地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有土地。

此后,何群公司起诉称,何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局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规定武宁县国土局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将出让的土地交付给何群公司。合同签订后,何群公司按要求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651万元。然而,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在2010年3月12日之后分三个阶段只提供了部分土地,构成违约。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延迟提供土地,给何群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何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发布一项法令:1 .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向何群公司支付违约金41441610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和利息(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实际完全交付土地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日止);二.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应赔偿何群公司损失114453787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和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案件焦点:

武宁县国土局是否应赔偿何群公司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土地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法律分析:

1.武宁县国土局是否构成违约?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的基础上,合同转让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受让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何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局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和何群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了原第二粮库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了原第二粮库土地合同转让补充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