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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6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法如何影响美俄核裁军条约的核军备控制进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3566字
论点:条约,核武器,国际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军事法学论文,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和国际法基本理论,通过对历史资料的采集,以核军控领域的国际法律体系研究为着力点,提出了禁止核武器的法理基础这一概念。

论文正文:

第一章核裁军条约的国际法基础

作为核军备控制机制的主要内容,核裁军是国际条约规定的双方义务,也是核武器国家做出的行动承诺。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真诚谈判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以及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长期以来,美国和苏联(俄罗斯)作为核军备竞赛中的两个核大国和对手,一直根据各自的国家战略,以自身利益为政策出发点,并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核军备控制机制框架下进行双边谈判。他们一直在领导和指导国际社会的核军备控制进程。美俄核裁军条约起源于美国和前苏联之间的核军备控制谈判。它继承和发展了美国和苏联签署的一系列旨在限制洲际战略核武器军备竞赛的协议。这是人类社会从武器技术和战争领域的竞争扩展到法律领域的游戏的生动例子。

一.核军备控制机制的法律基础

1945年7月15日,美国在进行了长达八年的代号为“曼哈顿计划”的绝密科学研究项目后,成功测试了一枚原子弹。同年8月6日和9日,这两枚原子弹分别被用来轰炸日本广岛和长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效应。此后,核武器被视为现代战争的最终手段,也是影响国际安全的最重要、最突出和最直接的因素之一。60多年来,国际社会就发展和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讨论。1996年7月,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国际法院就此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指出“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一般违反战争法规,特别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定”该条完全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社会在过去一百年限制和消除战争危害的立法实践中,已经制定和形成了许多广泛适用并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国际法原则。核武器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武器,自诞生以来就没有受到任何特殊国际法的限制。然而,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战争法中明确界定的相关原则,禁止在战场上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有其固有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一)自我约束的原则

科学技术和新武器的发展远远快于法律规定的改进。根据这一原则,战争法的规范、原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和公约等成文法中,而且以习惯国际法的形式存在。对于现行战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或事项,如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战争道德的一般原则的行为或事项,交战方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采取行动。这项原则最初是由俄罗斯代表冯·马尔顿教授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提出的,后来被颁布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吸收。《公约》序言明确指出:“即使没有特别的国际协定,平民和战斗人员仍然受到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控制。这些国际法原则来自既定习俗、人道主义原则和公众良知的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使用新军事装备是非法的,平民和战斗人员仍然受到一般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后来,这一条款被称为“马尔顿条款”,它所表达的国际准则被相继写入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作为一项高度可预测的法律规定,根据这项原则,尽管目前没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成文法,但交战方应理解自己的义务,即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以及公众良知的要求,禁止使用核武器,并在没有强制性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实行自我克制。

二.核军备控制机制的法律框架

自从核武器出现以来,各国为了自身的战略利益,就核军备控制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经过斗争和妥协,一系列关于核军备控制和裁军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相继达成。限制使用核武器的原则已在法律上确立,核军备控制系统的基本框架已在国际法中确立。

⑴《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它不仅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结构,还规定了会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和维护联合国权威是每个会员国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和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一律平等。会员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争端,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争端。《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当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个人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会员国在行使自卫权时采取的措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这些措施绝不影响安理会根据本《宪章》在任何时候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力和责任。”1996年,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威胁使用或使用核武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上述条款,是非法的。

(2)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由缔约方自己发起并自愿签署。它们是核军备控制机制的核心和环节。构成核军备控制机制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个是限制核武器发展的条约,主要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二,美国和苏联(俄罗斯)签署了一系列核裁军条约。第三是无核区和外层之间的无核化条约空。

1.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20世纪50年代,当美国、苏联和英国竞相发展核武器时,核竞赛严重威胁了世界和平,并引起了世界人民的不安。1954年4月8日,印度代表首次向联合国提出建议,要求世界所有国家停止核试验。1958年1月13日,来自43个国家的9000名科学家向联合国发出联合呼吁,要求世界各国立即签署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议。在联合国大会的一再敦促下,美国、苏联和英国于1958年10月31日在日内瓦开始了禁止核试验的谈判。1963年8月5日,三国在莫斯科完成谈判并签署了条约。1963年8月8日,该条约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该条约于同年10月10日生效。根据该条约的规定,一旦一个缔约国加入该条约,其发展核武器的权利将受到该条约的严格限制,并且必须确保不在大气层、外层空或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然而,由于这三个核国家当时已经全面进行了大气核试验,并且可以完全依靠地下核试验来发展自己的核武器,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这三个国家的领导下,《条约》没有涵盖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没有禁止地下核试验。目前,113个国家正式通过了该条约,17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17个国家尚未得到国内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和批准。

第二章美俄新核裁军条约及其国际法意义

美国和俄罗斯于2010年4月9日签署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条约》是近20年来最全面的核裁军条约。它取代了2009年12月5日到期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成为美国和俄罗斯之间核裁军的新法律机制。这是国际社会近年来在核裁军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

一.缔结条约的意图

条约作为现代国际社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法律手段,直接着眼于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规定双边关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直接服从为各方服务的战略意图,维护国家利益。美国和俄罗斯对新一轮核裁军谈判抱有如此一致和紧迫的期望,是因为它们不仅满足了共同利益的需要,而且基于各自的立场有更深的战略意图。

(a)共同订约目的

俄罗斯发起新一轮核裁军谈判的直接原因是美国和苏联(俄罗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于2009年12月5日到期。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出版的《2009年年鉴》,截至2009年1月,美国在实战中部署了约2 202枚战略核弹头和500枚非战略核弹头。此外,计划在2023年销毁2 500枚备用核弹头和4 200枚退役核弹头,使核弹头总数达到9 402枚。截至2009年1月,俄罗斯拥有2.787枚作战部署战略弹头和2 047枚非战略弹头,共计4 834枚。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中,美国和俄罗斯拥有的庞大核武库已经成为资源的巨大浪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风险。随着美国和俄罗斯核技术的进步,精简和优化其庞大的核武库而不损害其肌肉和骨骼符合两国的重大利益。

(2)美国的战略意图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美国热衷于此事,并积极推动与俄罗斯的谈判和对话。这一举动反映了新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对核遏制战略理解的发展变化,包含了美国政府的深层战略考虑。首先,美国围绕“反恐”的需要逐步调整其核战略重点,并打算通过签署新条约,从法律角度建立一个符合实际战略需要的军备控制管理系统。在2002年发布的《核态势报告》中,美国政府首次披露,美国和俄罗斯不再需要相互牵制,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将成为更大的威胁。该报告的基本政策是,与俄罗斯保持核平衡不再有意义。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军事力量将进行重组,以满足反恐战争和局部战争的需要。因此,决定调整现役核武器的部署,重点发展多功能、小型化战术核武器,以打击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同时促进导弹防御系统的建设。奥巴马政府成立于2009年,与布什政府一致重视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的核威胁,并提出了“无核世界”的理念。奥巴马政府非常重视依靠国际合作来促进广泛的军备控制和不扩散政策。它打算通过与俄罗斯谈判《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在从国际法角度主导国际军备控制管理政策方面保持美国的正统和领先地位,并在国际舞台上更有效地与俄罗斯合作促进多边核裁军。特别是,通过签署一项新条约,俄罗斯的核武器将被限制在一个“可容忍”的范围内,以遏制俄罗斯并捍卫美国在世界上的主导地位。二是以签署新条约的名义与俄罗斯进行积极的双边会谈,以进一步改善与俄罗斯的关系。

二.美俄核裁军的条约制定进程

根据国际法,双方在法学家的帮助下,围绕条约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长期外交谈判。他们为具体的条约规则进行了认真的斗争,最终达成了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条约。

(a)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份框架文件

2009年7月初,奥巴马首次访问俄罗斯,并会见了梅德韦杰夫总统。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签署一项新的《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以取代将于2009年12月到期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两国总统就进一步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达成了原则共识,并签署了一份框架文件,阐述了新条约的内容,即《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中规定的削减战略核弹头和运载工具的数据已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备忘录反映了美国和俄罗斯在这个问题上的根本分歧。两国专家没有解释条约的详细内容,他们的术语也不同,这使得条约的内容相互矛盾。特别是,根据美国和俄罗斯总统就新的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谈判发表的伦敦联合声明,新条约的谈判内容不包括战略防御武器。俄罗斯为将这一内容纳入备忘录做出了巨大努力。美国坚持认为反导问题不会成为讨价还价的筹码。美国只会在新的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签署后才开始讨论反导问题,但不会采取实际行动阻止全球导弹防御系统的发展。从最终达成的备忘录来看,美国的立场最终占了上风。

(二)注重解决分歧,确保条约的缔结

谅解备忘录签署后,美国和俄罗斯进行了几轮激烈的谈判,但由于分歧巨大,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四个主要的分歧领域:第一,破坏。美国将核弹头分为两类:战备部署和储存仓库,在那里核弹头甚至会减少。对此,俄罗斯认为,美国提到的削减核武器不是销毁核武器,而是将核武器从部署状态变为储存状态。美国储存的核弹头可以在需要时再次部署。因此,“破坏”的定义应该是绝对的破坏。第二是验证。俄罗斯坚持认为,双方的核削减应通过一项条约来确定,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确认和核查。美方同意检查,但要求进行简单和低成本的检查。第三是计算。双方对如何计算核削减量,即削减指数有不同意见。根本原因是两国对核武器结构和核弹头储存没有相同的计算方法。俄罗斯拥有更少的车辆和更多的弹头,希望限制美国车辆的数量,而美国希望在实战中部署更多的车辆和更少的弹头。最终的妥协结果不是具体说明具体数量,而是仅仅设定一个模糊的限制,在运载工具上支持俄罗斯,在弹头数量上支持美国。第四是反导弹。双方的分歧仍然很大。鉴于两国不能在旧条约到期前签署替代条约,美国和俄罗斯总统于2009年12月4日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两国将在《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到期后继续本着条约精神共同努力,确保新条约早日生效。尽管存在分歧,但双方都不希望看到谈判搁浅,并让新“重启”的美俄关系再次降温。在双方高层官员的努力下,经过10轮艰苦谈判和激烈讨价还价,双方相互让步,最终达成协议。两国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新条约的谈判终于结束了。2010年4月9日,美国和俄罗斯总统签署了《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条约》的17页文本和165页议定书。

第三章国际法在核军备控制领域的应用前景……26

一、有效执行美俄核裁军条约存在变数...................28

(1)附加条款……28

(2)美俄在核军备控制上的竞争不会停止……29

其次,美国仍将使用国际法来攻击和遏制敌对国家……30

(1)……采取双重标准防止核扩散30

(2)利用《不扩散条约》在防止核扩散方面的缺点来实现自己的利益..............................31

三.国际法与中国核军备控制战略……32

(1)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3

(2)强调执行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并执行……33

⑶坚决支持核军备控制机制……34

第四章结论……35

第三章国际法在核军备控制领域的应用前景

核军备控制和裁军是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战略问题。它们也是处于非战争状态的国家之间政治斗争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依赖国际条约和规范来加强合作与交流。通过国际外交和军事活动,建立和完善了核军控机制,在维护各国安全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促进了世界和地区和平与稳定。联合国裁军事务高级代表塞尔吉德·杜阿尔特指出:“核裁军不是乌托邦式的幻想。尽管很难实现,但它提供了比任何其他选择更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今后可能使用核武器。”中国前外交部长唐家璇曾指出:“经过多年努力,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作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提高了国际关系的可预测性,并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结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有以下特点:第一,它具有广泛的参与性。由于核武器的“超级杀戮”性质,核战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因此,核军备控制条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和普遍遵守。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189个缔约国,包括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第二是不稳定。例如,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目前国际社会只承认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中国为核武器国家,而世界上其他国家都被承认为无核武器国家。五个核武器国家有权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核武器,而其他国家不能拥有核武器。由于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安全承诺,它们促使一些无核国家从本国安全的角度考虑发展核武器,从而使现有的核军备控制系统朝着恶性方向发展。第三是可操作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明确规定,应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立“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保障、监督和核查世界所有国家的相关核设施。相关信息应直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并应酌情代表联合国采取行动。《全面禁止核试验公约》和《美苏(俄罗斯)削减战略武器条约》都有专门的核查和审查机制,以监测缔约国在适当时候的违反行为,确保公平有效地执行《核军备控制条约》。第四是复杂性和可变性。

第四章结论

本文以国际法的传统理论和基本原则为指导,以核军备控制领域的国际法律体系为重点,从美苏(俄罗斯)核裁军条约的谈判、签署和实施入手,全面梳理了美苏两个超级大国自核武器出现以来在核裁军和核军备控制方面长达数十年的斗争与合作。本文详细总结了美俄缔结新核裁军条约的背景和过程,阐述了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意义和不足之处。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了美俄核裁军条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问题。分析了当前和下一阶段核军备控制领域国际法实践的特点、现状、机遇和挑战。对影响美国和俄罗斯之间新的核军备条约执行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长期以来限制军备控制进程的原因进行了客观分析,从而揭示了恶性核军备竞赛的非法性。文章通过分析美国和俄罗斯,特别是美国在过去两年中提出的核军备控制和不扩散政策声明,分析了美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核军备控制和不扩散机制方面可能的战略意图和趋势,并在国际法律层面提出了中国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本着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着重论述了系统、准确、针对性和科学性。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我们更全面地了解了国际法在核军备控制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1.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实施有效核军备控制的基本手段。这是在核军备控制领域发展和应用国际法的长期实践经验。这也是推进核军备控制进程的基本方向和唯一途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限制核军备竞赛、促进核裁军、控制核扩散、确保国际安全与合作,特别是增进国际社会的相互信任和信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国际法的各种准则和规范在维护世界和平和限制霸权主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世界各国的长期交往中,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维护独立、公平、和平与发展的基石,对制约强权政治和单边外交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所有国家经验和实践的结晶,需要世界所有国家共同维护和发扬光大。

3.随着核军备控制领域的斗争,国际法不断丰富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合作和斗争中不同利益冲突妥协的结果。美国和苏联(俄罗斯)在核军备控制领域的长期竞争和斗争,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核能的正确和错误使用方面的争端,促使人类社会确立核不扩散政策、禁止核试验等原则和指导自身行为的国际法价值标准,并逐步探索和确定核军备控制领域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