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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维护探究,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维护探究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有什么区别?受害者通常意味着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在公诉案件中没有私人检察官。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能找到自诉人。同时,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差异:第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维护探究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比在哪...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和自诉并存的模式,公诉是主要的,自诉是辅助的。它还对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程序权利作出系统规定。 此后,司法机关作出了一些补充性的司法解释,使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知情权是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其他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知情权,同时也规定了公安和司法机关相应告知的义务。 3.《刑事诉讼法》,第1号。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赋予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权利。 但是,要求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我国的法律将实施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其他当事人共有的一些普通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对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侮辱人身提出申诉的权利;(2)就调查而言,提交人认为,根据平等强调人权、实体和程序的原则,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 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规定,必须听取和充分听取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依靠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引导和引导公众。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有什么区别?受害者通常意味着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在公诉案件中没有私人检察官。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能找到自诉人。同时,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差异:第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维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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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维护探究范文

摘要

一、中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现状

学习法律的人最常听到和接受教育的一句话是“法律应该被相信,否则它将是无用的”。这句话不仅说明了信仰的重要性,也指出了法律的强大作用。总的来说,法律的强大功能在于执法。强制力的实施显然会带来惩罚的后果和威慑力量。谈到“惩罚”,最好的体现是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是最好的解释。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会比被害人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犯罪的最终后果是由被告人承担的,而考虑到我们需要保护人权,对被告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规范和完善。这些考虑将把受害者的保护隐藏在一个看不见的区域,缺乏必要的保护。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以加强对被告和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如社区矫正,但没有关于保护受害者权利的明确规定,如知情权和上诉权。换句话说,虽然现阶段中国有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趋势,但没有完善的措施和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者权利/s2/]

受害者属于一方,双方共同拥有的权利包括申诉权、使用语言权、申请回避权、参与审判权和上诉权。此外,当事人还享有其他诉讼权利。

举报和指控的权利

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诉。指控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然而,对于仅根据投诉处理的五个案件,如贪污、侮辱、诽谤和其他罪行,受害者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起诉。

(二)回避申请

受害者有权申请退出。被害人发现书记员、法官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关的其他人员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时,可以申请回避。

(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以及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受到处罚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意见不同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反映。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期限自刑事案件移送侦查起诉之日起计算。

(4)自我上诉权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重大决定提起诉讼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上诉权

受害者的上诉权主要有三类。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二是对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第三是对有效判决的上诉。

(六)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抗诉的权利

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是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请抗诉权就是说,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刑事诉讼法》中保护受害者权利的脆弱性

如前所述,我国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相对完善。对受害者来说,尽管法律赋予他们一些权利,但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作者分析了几项条款的含糊之处。

受害者的专有权太少

在该条的上述部分,提到了刑事诉讼法中受害者的权利,但事实上其中一些权利也为其他诉讼当事人所拥有。司法机关为这些权利制定了大量专门属于受害者的程序性法规,这些法规似乎已成为被告和嫌疑人的“保障法”。最初为受害者保留的权利很少,对受害者的保护水平也因大量程序问题而降低。

(二)被害人委托法定代表人的时间较晚

受害者有权指定法律代表的时间是受害者被移送审查刑事案件的时间。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缺乏公平性。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定在移送审查之日,主要是出于不浪费司法资源的考虑。在审查之前,公诉人尚未介入,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然而,即使案件真正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它仍将面临程序终结的问题。受害者和检察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他们应该相互协助,而不是简单地让双方协助检察官。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丧失上诉权的

在上述被害人的权利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有上诉权和抗诉权,即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也就是说,二审程序是否可以进入需要以检察院的意愿为基础,而不管受害人和检察官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就简单的检察院抗诉而言,在现实生活中,检察院有年度抗诉指标,相应的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指标是一个硬性要求,在实践中,它并不能完全判定案件的错判,检察院不会选择硬性抗诉而是相对软性的检察建议,从而给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能直接表达意见,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保障漏洞。

(四)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考虑诉讼成本问题,但民事诉讼可以是一种非常狭窄的补偿,这是众所周知的。刑事案件是高度人身伤害。受害者不仅遭受身体伤害,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失经济利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已经遭受或必然遭受的直接损失,如医疗费用或营养费用。

(五)没有受害人参与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规制,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规制,对矫正的领域和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制。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是为了消除他的人身危险。然而,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是否参与社区矫正,以及在社区矫正中是否应避免受害者的居住区。这实际上增加了受害者可能遭受的人身危险。

四。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中保护受害者的建议

首先,完善作为保护来源的法律规定。只有当有规律可循时,才有规律可循。

第二,加强全体人员对被害人保护的思考。只有重视意识形态,我们才能在行动中贯彻它。

第三,提高受害者的知情权、上诉权、求偿权等。,完善上诉权的规定。为了加强受害者的参与,受害者在实践中还应具有与检察官相同的法律地位。

五.[概述/s2/]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变化来看,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趋势。法律也有保护受害者权利的相应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相应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远远不够。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重视,受害人无权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狭窄,一旦被放弃,就不可逆转,社区矫正不涉及受害人。我们应该加强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更好的法律可以帮助人们获得更好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

[2]冯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新视野,2014,01: 116-119。

[3]鲁惠宗。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新发展——兼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j。法律评论,1996,05: 49-5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