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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定言命令表达式之间的关系解读,如何正确理解康德的明确命令

康德定言命令表达式之间的关系解读

如何正确理解康德的绝对命令所谓的绝对命令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和道德法则。或者道德法则。

康德定言命令表达式之间的关系解读

康德对人性的定言命令有什么

康德认为所有理性的人都是天生有价值的,在目的王国没有人是别人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 我们在人类事务中的所作所为是可以定价的,但是在目的地王国没有定价,只有人类尊严 应当指出,康德的“绝对命令”以这种方式意味着如下:绝对命令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用来表达普遍道德法则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 他还翻译了最后的订单。 “命令”是治理行为的理性概念。它的表达形式包括假话和定词。 它的经典表达是,除非你愿意把你的原则变成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康德总结了三个先验的道德原则:1,“只根据原则行动,同时你也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这是道德原则正式普遍化的要求 由明确判断表达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其必然性并不来自前提或经验。它的必然性和局限性是有条件的。它认为善行是获得偏好和利益的手段。 明确的命令把善行视为目的和应该做什么。它来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在善意中,与任何利益计划无关。因此,它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例如,做好事是因为做好事之后,一个人会得到奖励和尊重。这个,

如何正确理解康德的明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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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命令(也称为“绝对命令”)是康德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不同于许多伦理学派,尤其是功利主义,绝对命令有几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仔细研究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创立”(以下简称“创立”),我们会发现,范畴秩序大致有五种表达方式:普遍规律的公式、自然规律的公式、人性的公式、自律原则和目的王国的公式。它们是:(1)普遍规律的公式:只根据你愿意同时使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原则行动。(2)自然法公式:按照你的行为准则行事,应该通过你的意愿成为普遍的自然法。(3)人性公式:你应该这样做,也就是说,无论是你个性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个性中的人性,你都应该在任何时候把它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4)自律原则:以意志能够通过其指导方针的方式行事,同时认为自己是一个普遍的立法者。(5)目的地国的模式:根据纯粹可能的目的地国的普遍立法成员的标准行事。其中,自律原则和目的地王国公式有不同的表述。

学者们在研究定序时对这些不同表达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分析学校,包括邓肯和蒂默曼。他们认为普遍规律公式是基本公式,目标王国公式和自律原则没有区别。因此,只有四个表达式需要区分。其中,普遍规律公式是基本表达式,其他三个公式都是附属于它的,是它的变体。另一个是综合学校,如伍德、保罗·盖尔、杨云飞等。他们把这些公式分成小组,认为自然法则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形,目的王国公式是自律公式的变形。这样,这五个表达式被分成三组,即普遍规律公式、人性公式和自律公式。这三组公式逐渐丰富和不断发展。自律公式结合了前两个公式,是主导公式①。

基于这些不同的观点,研究者对康德的伦理思想有不同的理解。杨云飞和伍德非常重视人性公式和人性公式的适用性。他们认为康德在后期作品中的道德义务直接来源于人性的公式。蒂姆-梅尔曼认为《基石》只是为伦理学奠定了基础,义务体系的分类和伦理冲突的困境需要借鉴其他作品。理解和研究康德的伦理学,澄清定序表达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试图从康德对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动力学的区分来探讨这一问题,并阐述其对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明确的命令关系。

康德对普通人的道德和理性知识持乐观态度。在《基石》第一章的开头,即“从普通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康德认为只有一种意志被认为是无限的善,而包括幸福在内的其他意志只是相对的善。康德非常自信地认为普通人都认识到这一点。哲学家不需要教他们善意的重要性,只需要引导他们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在他看来,一项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它的义务,而不仅仅是遵守义务。因为后者的动机可能是邪恶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个人可能做坏事。出于义务的行为的价值在于其行为的原则,而不是其意图。最后,义务在客观上是合法的,在主观上是尊重法律的。什么是义务法?由于道德行为的原则没有任何感性材料,它只是形式上的。这条规则是,我希望能够使我的规则成为一条普遍规则。康德强调,对于这一规则,“普通人的理性在其实践判断中也完全符合这一点,并且上述原则应该时刻牢记在心”[1] 409。当我有困难的时候,我能做出一个虚假的承诺吗?普通人可以意识到虚假的承诺是不允许的。因为虚假承诺的标准不能被概括,一旦被概括,这个标准就会自我毁灭。从对普通人道德和理性知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这一规律。这条规则是人类固有的。人们很容易区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即使是坏人也能分辨善恶,但他不愿意改过自新。

这似乎意味着哲学家不需要在道德哲学上做任何工作,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康德在道德认识论上持乐观态度,但他对人类的道德动力持悲观态度。在康德看来,尽管人们知道什么是善与恶,但他们总是偏离正确的方向。人们的理性和感性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们总是选择感性。这将导致道德上的邪恶。他甚至认为,任何似乎是出于义务的行为都是可疑的,其行为的动机很可能是自私的。哲学家需要进一步解释这一规律,清楚地解释它的来源和详细的规定,以便使人们摆脱可能的误解,增强人们的道德动机。这些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主题。哲学家需要从人们日常理解的普遍道德智慧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

在进入道德形而上学之前,他引入了意志的概念。意志是根据法律的外表行动的能力。人不同于动物。人们有主观能动性,可以根据他们对事物的理解来行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律的概念。根据我们通常的理解,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达到感性目的的手段,另一种是行为本身是由理性决定的。前者是口头命令,而后者是口头命令。假订单只是建议或劝说。例如,我们对一个商人说,“如果你想要长期利益,那么你应该对老人诚实”。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命令,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这只是一个建议或明智的建议。只有明确的命令才能被称为法律。康德把两者的讨论放在道德形而上学之前,很少注意到这一点。也许他认为普通人对两者的区别有了更清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清楚地解释明确的顺序。

康德以非常积极的语气说:“只有一个明确的秩序,那就是,只按照你能同时希望它成为一个普遍规律的原则行事。”[1] 428只有一个无条件的秩序,这在普遍规律的公式中得到了表达。它要求我们的行为准则愿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理性和感性是不同的。当理性规定我们的意志时,它只能给我们一个从感性欲望中解脱出来的规则。然而,作为一个理性法则,绝对命令是非常抽象的。一方面,我们在实践中很难理解它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主观上,我们的动机很难出于义务而行动。前者在道德认识论方面,后者在道德动力学方面。

虽然我们不知道什么是万有引力定律,但我们可以理解自然定律的普遍性,也就是说,落地的成熟苹果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万有引力定律的普遍性。作为类比,自然法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法的普遍性。

为了清楚地说明命令命令的应用模式,康德以四项义务为例,这些义务是人们通常能够实现的。康德在这里只是让我们直观地理解抽象命令命令。在比较一般法公式和自然法公式的具体表达式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后者增加了“仿佛”,但前者没有“可以愿意”的表达式。在引用的四个例子中,康德还区分了“能够”和“愿意”两个方面,分别对应于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这表明自然法则的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体,并清楚地说明了明确的顺序。

自然法公式是基于道德认识论来阐明范畴顺序的。康德从道德动机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范畴秩序。康德的伦理学是规范的伦理学。明确的命令是针对规范的,而不是行动的。作为行为的一个主观原则,代码包括行为及其目的。我们的行动都是为了某个目的,目的就是物质,从物质的角度来看,陈述明确的命令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义务。在康德看来,意志也是一种有目的地定义自己行为的能力。目的分为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前者是由理性规定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后者是主观的,是基于感性欲望的相对的。明确的秩序是无条件的,不基于任何感性目的。只有客观目的才能作为确定顺序的规定性基础。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偏好、偏好和非理性存在的对象是有条件的,不能被视为客观目的。只有人性是客观目的。明确的命令可以用人性是目的这一事实来类比,这导致了人性的公式。它要求我们在行动中始终把自己和他人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康德强调人性是目的,不是来自人类实践经验,而是来自纯粹的实践理性。一方面,这是因为它涉及理性存在;另一方面,也就是说,更重要的是,人性“不是作为人的目的(主观上)来表达的,也就是说,不是作为人自己实际上作为目的的对象,而是作为客观目的来表达的...作为法律构成所有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1] 439。因此,与功利主义不同,人性公式不把物质看作是要实现的目的,而是把它看作是我们行动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对应于一般法公式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应该违背人性,例如,不能自杀应该对应于一般法公式中的“能够成为一般法”;另一方面,行为的主观目的应该能够促进人性,例如,一个人自身才能的发展应该对应于“能够希望它成为普遍规律”

康德将人性比喻为道德法则的终结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情感因素。人类行为有目的,把人性视为行为的客观目的,这表明当我们服从明确的命令时,我们把自己和他人视为目的本身。人类是一种群居动物,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任何伦理学都不能忽视它。人性的公式在这方面满足了人们的情感,所以康德认为普遍规律的公式和人性的公式“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为任何目的使用手段时,我应该把我的标准限制在作为每一个学科规则的普遍有效性的条件上。这只不过是说,目的的主体,即理性存在本身,不仅必须被用作手段,而且在使用一切手段时必须被用作最高限制,也就是说,它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被用作目的,并作为所有行为规范的基础”[1] 446。当我们按照能够成为普遍规则的标准行事时,我们就能实现自己和他人的尊严和价值。这增强了我们出于主观动机出于义务而行动的能力,并使我们的行动不符合道德法则。

因此,人性公式把康德对绝对秩序的分析带到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然而,这还不够。自然法则的公式让我们直观地理解规则是如何成为普遍规则的,但它会让我们感到明确的秩序与功利主义纠缠在一起。例如,穆勒认为,如果康德不帮助他人,他就不愿意把它作为一个普遍规则,因为我们自己需要他人的帮助,所以康德把他的绝对命令建立在后果的基础上。虽然人性公式不会被误解为功利主义,但它有上帝命令的嫌疑。澄清这种误解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任务。

根据康德的观点,哲学的先天概念是三分法,即一个条件的概念、一个条件的人和前两个方面的结合。最后一个概念是前两个概念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东西。康德把立法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结合起来,获得了意志自律的思想,也就是说,“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因而获得了作为意志与普遍实践理性相一致的最高条件,也就是说,每个理性存在的意志就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思想”[1] 439。意志是自我立法的,它不服从外部权威,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立法,这是所有道德的最高原则。自律意志的行为准则必须是一项普遍的法律,同时,一个人应该始终把自己和他人视为行为的目的。自律的概念澄清了对明确秩序的误解,使其成为最明确的规则。事实上,普遍法则包含自律的概念,因为规则是由意志制定和选择的。其他人可以强迫我们做某些行为,但是他们不能强迫我们选择某些规则。当我们按照道德法则行动时,我们的意志由理性调节,由我们自己立法。自律的概念在普遍规律的公式中指出立法主体意志的自律属性,使我们能够看到人类尊严的基础,在情感上更有效地增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力。

如果每个理性存在的意志都被普遍立法,那么目标王国的概念就产生了。在这个王国里,每个人都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有自己的尊严,可以得到幸福。目的地王国的概念极大地增强了我们道德行为的情感动力。我们应该行动起来,把自己视为目的地王国的立法者。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是自我贬低。因此,康德在总结范畴秩序之间的关系时指出,“上述三种表现道德原则的方式基本上只是同一定律的三个公式,其中一个公式将另外两个公式结合起来...为了使理性的观点更接近直觉(根据一些类比)。从而更接近情感”(翻译已经改变)[1] 444。自然法的公式、人性的公式和目的地王国的公式分别从形式、物质和完整的规则方面类比为“同一法则”,自然法具有普遍性,人性是目的地王国的目的地和自律。康德接着说:“然而,在道德评价中,最好始终遵循严格的方法,并以规定性命令的一般公式为基础。”[1] 445“相同的规则”是一般规则公式。

第二,一些问题的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得出结论:普遍规律公式是主导公式,自然规律公式、人性公式和目的王国公式是其变体。它们直观地、情感地说明了分类顺序,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分类顺序,同时增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最后,当康德得到意志自律的概念时,命令命令的概念得到了最清晰的阐明。作者的观点和分析学派没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自律原则和目的地王国模式之间的关系。作者不同意综合学校的观点,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一点。

如上所述,自律原则强调立法,而一般法的公式没有立法表达。康德只用“普遍立法”来表达道德原则[2] 432。其他地方已经把自律原则表述为一个普遍公式,例如“自律原则是:

不要以其他方式选择,除非它的选择标准与一般规则“[1”449包含在同一遗嘱中。这涉及自律和指令性命令之间的关系。自律表达自由的因果关系,即自我立法,而不是其他事物规定的自然因果关系。无论是自由因果关系还是自然因果关系,都必须有规则。前者的法律是明确的秩序,后者的法律是自然的法律。当康德用普遍立法来表达一个明确的秩序时,他用“普遍立法”取代了普遍法公式中的“普遍法”。两者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因为法律是意志的自我立法。

作者的观点与综合学校的观点大相径庭。笔者以伍德和杨云飞的观点为对象来探讨这一问题。伍德的观点是,普遍规律公式只能被动地测试给定的规则是否能成为普遍规律,而自律原则可以主动地告诉我们我们必须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他用可能性和现实的概念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认为前者是检验可能的普遍规律的标准,而后者需要一个属于所有规律的现实规律。通过普遍规则测试的标准不一定会成为现实的普遍规则,因为前者只是一个消极的标准,而后者有积极的内容。他还认为,像“不要以其他方式做出选择,除非他们的选择标准也包含在与普遍法则相同的意志中”这样的表达是自主的公式,而不是普遍法则公式[3] 164~165。

作者认为伍德的观点值得怀疑。首先,康德用自然法公式代替普遍法公式来检验文本中的四个例子。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普遍规律公式过于抽象,康德才用自然规律公式来解释它。第二,自律公式没有主动告诉我们哪些规则可以成为普遍规则,也没有告诉我们具体义务是什么。义务制度的表现在后来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基石”只是试图完成一项基本工作,即寻求和捍卫道德的最高原则。最后,他认为自律原则不同于普遍规律的公式。尽管他承认区别在于前者中“普遍立法”的表述,但在他引用的例子中却没有这样的表述。作者认为它们都是普遍规律公式。

杨云飞反对分析家的论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第一,所有的标准都有三个要素:形式、物质和完整的规定,而普遍规律的公式只是一个纯粹的形式公式,不能包含所有的要素,所以不能成为主导公式;其次,普遍规律公式所主导的公式与康德的观点是不协调的,康德认为自律原则在后来的文本中始终是最高的道德原则。第三,由普遍规律公式主导的公式只是以行动为中心,而不是以行动者为中心,这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精神——以行动者为中心的[4】。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一种形式法则,甚至人性公式也是对我们行为主观目的的限制。在文本中,康德常常将自律原则等同于普遍规律的公式,认为自律原则是主导公式,这与普遍规律是主导公式的观点是一致的。康德的义务论侧重于行动而不是行动者,这反映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区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康德不关注演员。

康德解释说,通过人类作为目的和意志的自律,出于义务的行为正在塑造一个自由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是立法者,把自己和他人作为目的。所有这些都强调人的尊严是基于其行为和行为准则。因此,杨云飞对分析学派的反驳是有争议的。

在作者看来,整合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立场:捍卫康德的伦理学作为形式主义。然而,这种辩护是多余的。作为一个理性的规则,普遍规则公式清楚地告诉我们,要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使自己的规则成为普遍规则。这种概括是理性的自我立法,它使我们能够实现自己或他人的人性尊严,并增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从感性的观点来看,绝对命令确实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把感性的欲望作为行为的目的;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绝对命令不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它们要求我们把意志的一致性看作是对行为的限制,从而实现意志的自由。当整合主义者过分强调人性公式和普遍规律公式之间的区别时,他们实际上是从感性的角度理解康德的目的概念,而没有考虑到理性本身就是行为的目的,而行为的目的可以通过规范的一般化来表达。

结论。

从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动力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普遍规律公式是定序的标准或主导公式,自然规律公式、人性公式和目标王国公式通过类比使定序更直观或更接近人类情感。从道德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自然法公式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规定性秩序、人性公式和目标王国公式,通过人作为目标和目标王国的自我立法,增强人们道德行为的动力。康德认为,后者更重要。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有两层含义:

首先,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批判哲学及其后期作品之间的关系。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说:“在绝对秩序中,义务的形式原则‘以这种方式行动’使你的行动原则成为一个普遍规律’,...只是一个消极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怎么会有行动法则呢?”[5] 229~230随后提出了陈述性顺序也是义务的目的的概念,并在形式陈述性顺序中增加了物质的规定,从而构建了义务理论体系。可以看出,普遍规律公式是宣示性命令的主导公式。通过几个变体,我们对陈述性命令能够增强我们的道德行为的动机有了更清晰的理解,接着是义务理论内容的具体发展。

第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反思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健康有不同的看法,但讨论起来并不方便,因为它涉及专业知识。然而,人们可以就社会道德现象达成一致。例如,人们对小月事件的道德判断基本上没有区别。然而,假设人们在场,他们可能仍然是旁观者。这表明人们对日常道德现象有明确的判断,但很难采取实际行动。原因很复杂,涉及许多现实因素。从康德哲学的观点来看,人们知道好但不知道好。他们的道德认知没有问题。困难在于他们缺乏道德动机。康德的“以人为本”和“目标王国”的理念启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增强人的道德动力,如倡导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增强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认同感。如果人们能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尊严,那么社会的道德水平就会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①康德。康德全集:第四卷[。李秋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杨云飞,翻译。杨祖涛,学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艾伦·伍德。康德的伦理思想[。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

[4]杨云飞。[《确定性命令研究》。武汉:武汉大学,2006。

[5]康德。[的形而上学。汉布格:弗拉格·冯·费利克斯·梅纳,19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