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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基于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4.“谁污染,谁控制,谁发展,谁保护”的原则;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基于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

论述环境法保护优先原则的利弊论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保护法》遵循、确认和体现的、贯穿整个《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和政策,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们是环境保护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1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4.“谁污染,谁控制,谁发展,谁保护”的原则;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基于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

论述环境法保护优先原则的利弊论文

基于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范文

环境法文件四:

主题:环境法中的优先保护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摘要: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在正式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这一原则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来实施。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象范围过窄、行政权限划分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明确适用条件、扩大对象范围、明确行政权限划分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环境保护;保护中的优先原则;环境效益;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环境规划系统;

环境法学论文配图

近代以来,各国工业化发展迅速,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即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尤为重要。在环境问题亟待改善和解决的巨大压力下,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得到了加速。1979年9月,中国第一部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并于1989年正式实施。它有将近40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出现了大量的环境立法。然而,这并没有改变或缓解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从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法并没有达到保护环境的预期效果。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的定义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要求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冲突时,经济利益的价值从属于环境利益,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环境利益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价值的绝对性可能导致人们在观念上形成不切实际的期望,从而损害其他公共利益,同时也极易加剧社会冲突。此外,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待提高。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经济发展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截然相反的。只要在两者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使两者之间的关系保持相对稳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这样环境不仅可以得到保护,而且经济发展也不会受到阻碍。

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是相对的,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只有当为了经济发展而突破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时,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环境法中的最低环境保护水平称为环境承载力。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保证环境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某一地区的环境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的最大限度。[1]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应该从环境承载力的角度来界定,即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应该始终坚持环境利益优先,把经济发展纳入环境承载力的范围,禁止经济发展超过环境承载力。

(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容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被一些学者从人、社会和生态系统的角度进行了宏观而全面的阐述。然而,这一原则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相关讨论。一般来说,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够具体和广泛。此外,学者们注重环境保护的损害救济研究,[2]事先忽视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相关研究过于片面。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内容应涵盖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预防前、过程控制和预防后。环境保护的事前预防比过程控制和过程后救济更为重要,从而全面确立了环境利益的优先地位。具体而言,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优先排序

当环境保护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环境利益,即经济发展不应超过环境承载力的最大值,并应严格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这就要求人类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应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在环境承载范围内,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同时,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限度应严格控制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不得超过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

2.规划优先级

国务院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充分体现环境保护优先,环境利益优先。同时,还应建立规划项目的备案制度。对首次审批未通过环评的规划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相应活动。

3.评估优先级

环境开发利用前,应充分调查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科学分析和预测活动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并对预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对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起到预防作用。

4.救济优先权

如果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或物种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严重破坏或破坏,或濒临灭绝,应优先减轻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或物种。

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保护优先原则是实现环境法立法目的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公共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条例明确阐述了环境法的目的,即不仅保护环境,而且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环境保护第一”也包含在环境法的宗旨中。因此,为了真正实现环境法的目标,我们必须确立和实施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实现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在实践中贯彻保护优先的原则。

(2)保护优先原则是平衡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最佳方式。

近年来,中国环境法蓬勃发展,环境立法数量急剧上升,学术论文和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明显超过了环境承载力。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2014年,中国废水排放总量为2294.6吨,工业废水占总量的13.6%。该国的二氧化硫总排放量为1.9744亿吨,工业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88.1%。根据2015年环境污染调查报告,在拥有检测数据的全国1200多条河流中,有850多条受到污染。全国78%的河流不适合饮用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城市空气体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为309微克/立方米。

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高环境风险时期。环境资源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颁布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然而,从目前环境法的实施效果来看,它还没有完成其最初的使命。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先后采取了三种方式:先污染后治理、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优先。实践证明,第一阶段采用的处理方法对环境污染没有明显改善效果,处理成本较高。治理的第二阶段处于平衡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环境破坏的风险。现阶段采用的方法强调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这可能成本最低,但能有效避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3)保护优先原则可以弥补“协调发展原则”的不足

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最初确立的“协调发展原则”不能真正改善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也不能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协调发展原则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们不能放弃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物质享受,面对经济发展的诱惑,环境保护总是被忽视,因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在环境法中确立保护优先原则有利于改变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中的强势地位,使环境法成为真正的环境保护法。

三。基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系统改进建议

一项原则在法律正式确立后,如何在实践中实施,是一个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该原则体现了立法宗旨,其实现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不能排除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我国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期限治理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上述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贯彻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有助于环境法宗旨的实现。

(一)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在某一地区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建设前,通过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全面调查,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并针对相应问题制定预防措施,以达到防止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更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害的目的。该系统有利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起到提前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属于预测性环境系统的范畴。

1.扩大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包括法律、政策、计划、建设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决策不当和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政策等。甚至可能对环境产生广泛而严重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仅适用于规划建设项目。国家一级的一些法律和政策未能从宏观角度全面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则以实现其成就时尤其缺乏对环境保护政策的考虑。为了在实践中更全面、更有效地改善环境问题,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应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法律和政策纳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更有利于在具体实践中落实和执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2.有效实施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取决于公众的有效参与。然而,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该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众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此同时,他们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从而损害了公众的权利。公众参与权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建立畅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项,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或缓解措施。此外,还应对违反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主体建立问责制度,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规划体系

环境规划(Environmental planning)是指根据国家或某一地区的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和改善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安排。[3]在制定环境规划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确保所有活动不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在环境规划的评估中,环境保护一直被放在首位。环境规划体系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这是一个可以用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环境效益的系统。它不仅能有效避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而且能促进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规划体系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详细规划程序

我国法律对环境规划体系整体上有相对宏观的规定,具体规定较少,导致环境规划体系在实践中不可行,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环境规划程序,明确相应的政策和设计指导,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为避免规划的制定只是文件的流于形式,环境规划将真正纳入法律轨道。

2.明确的行政权力

在实践中,各级环境规划的行政权力划分不清,内部配置混乱。部门规划权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和下级行政区域的环境规划权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在充分明确各级规划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完善环境规划权力体系,明确行政权力分工,公平合理地分配中央和地方行政规划权力。此外,根据不同层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不同层次规划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也有所区别,有利于环境规划的有效实施。

3.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我国环境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公众对环境规划的法律意识薄弱,参与水平不高,明显缺乏主动性。环境规划署公布的环境规划资料较少,公众对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缺乏深入了解,缺乏必要的了解。此外,环境规划的公共权力过大,使得个人权利难以在规划中得到保障。《环境规划法》应明确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加强环境规划程序的透明度,并及时向公众公布环境规划的相关文件,使公众对环境规划活动有更充分、更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参与环境规划,更好地行使公民权利。

结论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各国乃至全人类的未来和命运息息相关,已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有利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实践证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然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并不能直接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它需要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实施,以实现其内部职能。因此,立法者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是该机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关键。本文以保护优先原则相关制度的完善为重点,分别分析了上述四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在环境立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中全面贯彻各项法律制度。

参考

[1]致俞敏洪、陈芳林。[资源环境法词典。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194。

[2]杨方群。《论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环境优先原则》[。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2)。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6。

[4]王灿发。环境法课程[硕士]。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0,71。

[5]李爱年,刘旭芳。中国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生态环境》,2006,(1)。

环境法文件示范第6条导航:

第一篇文章:环境法论文

第二部分:谈我国环境法中消除危害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三章: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应用分析

第四章: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

第五章:浅析中国环境法中的儒家思想

第六章: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