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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究,国际环境法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区别

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究

国际环境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并不像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那样昂贵。

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究

什么是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不同。 具体而言,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或更大的责任。 (2)这是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造成的。

国际环境法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区别

国际环境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并不像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那样昂贵。

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究

什么是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究范文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共同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科学合理,体现了国际法追求的正义价值。然而,由于它涉及许多问题,如各国的政治和利益,其实施是困难的。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索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于改善全球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科学合理,体现了国际法追求的正义价值。这意味着“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然而,就其对国际环境的责任而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责任”。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个方面。

第一是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无论这个国家有多大,经济有多发达,保护地球环境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

第二是区分责任,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范围、手段和时限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区分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发达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反映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的影响、国家目前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责任应该与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处理能力成比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发挥主要作用。

二。国际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

(1)《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获得通过。它规定了发达国家量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我们从《京都议定书》的角度解释共同责任,“共同”并不意味着“相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仅承担不同“数量”的责任,而且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成为发达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这种安排在不久的将来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它减轻了发展中国家集中精力发展本国经济的负担。然而,也有许多争议。例如,中国和印度不承担减少温室气体的责任,这已成为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在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要以经济发展水平低、专业人才缺乏、科技落后等为由逃避或推卸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京都议定书》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的条款符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然而,与此同时,许多美国学者批评京都议定书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根本不承担减排义务的体制安排显然有缺陷。

(2)哥本哈根会议和哥本哈根协议

2009年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结束。财政机制、缓解承诺和衡量、报告和核查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三个关键议题,也是《哥本哈根协议》的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是财务机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资金。但是,我们应该注意金融机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演变趋势。首先,无论是三年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基金,还是到2020年每年1,000亿美元的中期基金,都与《公约》规定的“商定的总费用增加”有相当大的差距。第二,每年1,00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承诺没有提到“额外”要求,因此发达国家可能会将一些“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气候变化,并将其纳入1,00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承诺。第三,发达国家将每年1,00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与“遵约透明度”和“有意义的缓解行动”联系起来,这无疑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别责任”的弱化。这意味着中国和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将在缓解行动和透明度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压力。

第二,减缓承诺。在哥本哈根,发展中国家一直努力保持“巴厘路线图”所界定的“双轨”。从“巴厘路线图”开始,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不断加强,“有区别的责任”日益弱化。《哥本哈根协议》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缓解行动,并在附件二中列出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澳大利亚的“时间表方法”。随着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继续增长,在缓解承诺中应用\"有区别的责任\"将越来越受到限制。

最后,测量、报告和验证。在哥本哈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缓解行动是否要经过衡量、报告和核查程序,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激烈辩论的焦点之一。《哥本哈根协议》宣布,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南,通过两年期国家信息通报,提供关于它们已经采取和设想的缓解行动的信息。其缓解行动将遵循其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程序,其结果将通过两年期国家信息通报报告。非附件一缔约方将通过国家信息通报交流关于缓解行动执行情况的信息,这些信息可根据明确界定的指南接受\"国际磋商和分析\"。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应通过两年一次的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其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的结果,并且关于其缓解行动执行情况的信息要经过\"国际磋商和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衡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的\"有区别的责任\"被削弱了。

三。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挑战

(a)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会被削弱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性质和地位经历了从发现到不断加强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是这一进程的主要推动者。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不断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有区别的责任”不是法律原则,而仅仅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接受或承认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也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轻。即使在《里约宣言》的原则7中,发达国家也只承认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不是“更大的责任”。可以预测,在“后京都时代”,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减排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如果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同意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大幅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具体指标仅低于发达国家,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已被削弱为对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优惠待遇。

(2)预防和控制气候变化的困难阻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现

气候变化的预防和控制涉及人类社会的许多方面,尤其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采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不仅会增加成本,还会降低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然而,气候变化预防和控制的结果是全人类共享的。因此,尽管关于气候变化的现有国际立法,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反映。然而,由于预防和控制气候变化任务的难度,国际环境保护实践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受到阻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文件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最新的科学研究甚至发现,一些本应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例如,日本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增加了8%。

气候变化预防和控制的困难阻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不仅影响了该原则在气候变化预防和控制中的实施,还导致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信任和反对的蔓延。例如,美国一贯反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开藐视国际社会的批评和反对,退出了《京都议定书》。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也有反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一致声音。

(三)财政和技术支持问题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资本和技术等关键问题上的立场有所倒退。一方面,他们尽力否认《公约》的原则,背弃《京都议定书》,背离巴厘路线图的任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国际会议成功的关键是发达国家表现出政治诚意,继续致力于大规模中期减排目标,同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的财政义务。这种支持应该是长期的、可持续的和充分的。只有这样,世界环境保护运动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发达国家积极和无条件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从而敦促发展中国家接受支持,并积极投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含义。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执行情况

(一)加强国家间合作,合理分担责任

促进国家间合作的关键在于发达国家。由于地球环境的大部分压力仍然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率先对生产和消费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这在扭转地球环境恶化趋势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本和技术,而没有商业条件,以帮助它们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努力改革生产方式,特别是对少数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来说,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也需要尽快改变,否则其生产和消费方式将成为破坏地球环境的新的巨大力量。与此同时,所有国家,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实施适当的人口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率,减轻地球上的人口负担。

(二)完善国际环境纠纷解决结构

国际法律文件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执法不力。如何确保国家履行其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说服、舆论压力、技术援助和财政激励,以及起草更好的文本和消除国内法律障碍是目前的方式方法。至于对不遵守国际条约的救济措施,它们仍然不够。除了作为政治解决办法的谈判、调解、调停和和解之外,仲裁作为一种法律解决办法(另一种是法律解决办法)无疑是适当的。经验表明,如果有秘书处、缔约方大会或其他机构等组织支持,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可以在国际一级得到保障。今后,应为各种法律文件设立相关机构。协调各国的环境问题、调查和预警,协调各国之间的环境争端,并及时发布关于其环境状况的公告。

(3)发展国际环境问题南北对话,加强国际合作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常对“共同”和“有区别”的责任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在遇到重大环境问题时坚持自己的观点,这无疑阻碍了国际环境条约的执行,也不利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改善。因此,应广泛开展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南北对话,加强国际合作,并在相互妥协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索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于改善全球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保持结果一致。国际合作的结果必须坚持而不是模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遵循并且不偏离巴厘路线图的授权。我们必须锁定而不是否认已经达成的共识和谈判取得的进展。

第二,坚持规则的公正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始终得到遵守。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这是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注意目标的合理性。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我们不仅要着眼于长远,还要立足于现在。有必要确定长期努力方向,但更重要的是,重点应放在完成短期和中期减排目标、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和采取的行动上。

第四,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国际社会应在《公约》框架内做出切实有效的体制安排,敦促发达国家履行承诺,并持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我们将加快气候友好型技术的转让,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家和非洲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参考

[1]张文显编辑。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52。

[[英国安东尼吉登斯。气候变化政治[。Trans。曹荣香。北京:社会科学学术出版社,2009:5。

[3]顾德金。巴厘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变[。法律,2008 (2):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