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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角下如何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生产事故管理系统中的安全隐患

检察视角下如何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公司事故隐患的建立和完善。

检察视角下如何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

浅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

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中心任务;如何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体系;如何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如何及时有效地调查和纠正每一个问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一是工作目标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道路运输,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运输安全,1。目的和内容:1.1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潜在事故的分类、调查、报告、整改和奖励措施。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商品混凝土预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完善我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确保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实现,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1目的和内容为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1.2本系统规定了潜在事故的分类、调查、报告、纠正和奖励。 编辑第2段。适用范围所有公司,

生产事故管理系统中的安全隐患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公司事故隐患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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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

检察视角下如何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范文

摘要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各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生产企业考虑的效益价值因素往往优于安全价值因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日常执法不规范、不充分,导致部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典型案例审查

以2015年天津市甲区4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例,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减少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张某(男,35岁),是开发区b纸加工厂的叉车司机。2015年3月1日18: 00,他在b厂值夜班。19时左右,山东c造纸厂派刘谋和李某开卡车去拉20根大纸管(1根大纸管,重0。为了节省时间,在刘和莉的催促下,张做出了自己的决定,独自开着卡车卸货,没有通知b厂叉车作业现场的主管

在此期间,张发现叉车在卸载第一个大纸筒时超载。他指示司机刘站在叉车后面,以保持车身的平衡。他叉起第二个纸筒,让司机李拿走纸筒旁边的货绳。就在李拿起货绳的时候,叉车上的纸筒突然失去平衡,落在地上,撞倒李,当场死亡。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内部安全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收集b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证据,几天后,张某因涉嫌重大事故被移送调查起诉。经审查,发现该档案缺乏犯罪嫌疑人张某事故责任认定和叉车作业行业技术标准等关键证据,确认严禁超载。在补充调查期间,公安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安监部门表示,向A区政府报告的材料来自公安调查,并未首次参与现场处置。因此,公安部门应出具事故责任确认书,叉车相关技术标准应在质检和生产厂家中找到。对此,公安机关表示无权出具事故责任确认书,质检部门和制造商表示不愿意合作提供叉车技术标准。

案例2:赵某(男,45岁)是某区南部一个镇c面粉厂的车间操作员,2015年4月上午负责c工厂车间的面粉搅拌机操作。在此期间,张某为了检查搅拌机中面团的干燥和湿润程度,将手直接放入搅拌机中触摸面团,造成事故,整个人都卷入搅拌机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内部安全部门也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辩论。此外,承包商检察官联系了审查文件中涉及事故的搅拌机的原始制造商,制造商表示搅拌机出厂时配备了安全护罩,具有操作时将操作者与搅拌机隔离的保护作用。然而,调查发现c厂的所有搅拌机都没有配备安全护罩。

如此大的安全隐患被忽视,这清楚地表明了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和监督检查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

二。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综合预防犯罪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设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涵盖所有公共权力部门。同时,逮捕、起诉和不起诉也考虑到通过检察建议、访问和讨论以及案件陈述预防非职务犯罪。然而,在大多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既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失职和渎职因素,也有企业管理责任失职的原因。为此,两所高中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除了对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轻重处罚情节等作出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和监管过程往往采取对监管企业视而不见的形式,导致事故发生后本可以检测到的安全隐患继续存在,监管部门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2中,没有发现面粉搅拌机的安全护罩丢失,并依法敦促安装;在案例3中,没有发现锅炉年久失修,因此被依法强制报废。因此,检察机关要在事后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检查、逮捕和起诉,对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生产进行防范,整合和构建由预防职务犯罪、逮捕审批和公诉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防范机制,共同对所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实施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双重防范。它不仅形成了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而且形成了对生产企业自我检查和自我改革的有力监督。它还能使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犯罪的检察和预防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强制干预机制的构建

实际上,除了调查特别严重的事故外,还出于徇私舞弊等考虑,调查了相当数量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检察机关不仅不被邀请参加事故调查,而且在事故调查后形成的档案移交逮捕和公诉后,还接触到事故的第一手资料。他们往往局限于审查档案本身,因此错过了调查事故背后的渎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责任的规模和范围以及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的最佳时间。

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建立强制性干预机制。目前,可以试行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签署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今后,我们可以总结多年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和做法,考虑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强制干预事故调查的机制,促进两种方法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衔接,形成事故调查的刑事司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