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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与法律治理,哪些公司需要公司治理法律服务

成都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与法律治理

哪些公司需要公司治理法律服务

成都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与法律治理

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环境

涉及公司治理原则的问题:监督个人财务账户的编制、内部控制和独立审计师、审查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执行官的薪酬安排、董事会职位提名方法、董事会可用资源、监督和风险管理、股利政策、公司治理产生的问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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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与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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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与法律治理范文

为推广试点经验,银监会和央行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引》(银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引》),鼓励各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遏制资金外流、遏制非法融资、激活活力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然而,其仍处于萌芽阶段,其运行中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和配套法规等矛盾突出,直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笔者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为例,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的起源和发展。

(一)小额贷款的来源。

从国际流行的观点来看,“小额信贷”是指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和持续的信贷服务。小额信贷成立于美国农产品经销商吉安尼尼。在农产品贸易过程中,他发现当地农民非常贫困,需要借钱购买种籽和农具进行耕作。银行不愿意借钱给这些贫穷的农民,迫使他们借高利贷来维持生计。吉亚尼立即决定无息借钱给农民,条件是农民与他签订合同,为下一个季节购买农产品。结果,吉亚尼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该地区最大的农产品中间商,并最终成为金融巨头。在国际上,小额信贷通常分为两种模式: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面向福利的小额金融机构主要面向贫困农民,特别是妇女,并提供存款、贷款和保险等综合服务。农村银行一般由自己的机构和贷款机构组成,它们由“中心-群体-贷款人”三个层次组成。农民互助组织是该团体的主要形式,实行“自愿结合、相对回避、互助”的原则,承担互助贷款担保责任。机构小额金融机构一直将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视为其传统目标。它们的性质是政府支持的信贷项目。他们强调贷款机构的盈利能力,并遵循一般银行程序。

(2)国外小额贷款的发展。

1.发达国家的发展。

根据吉亚尼成功的私人经验,美国联邦国会于1916年颁布了《统一小额信贷法案》(Uniform Microcredit Act),为小额信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导方针,并逐步发展起来。到19世纪30年代,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此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包括《联邦农业贷款法》(1916年)、《农业信贷法》(1923年)、《诚实信贷法》(1968年)、《平等信贷机会法》和《社区再投资法》,为小额信贷提供法律保护,以帮助社会经济中的弱势部门和弱势群体。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推动下,美国于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其职能是通过直接援助、建议、帮助和保护尽可能为小企业服务。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研发公司(ARD)设计的《小企业投资法》,批准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具体负责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作为风险资本家和小企业之间的纽带,该项目已成为全球公私合作的典范。

2.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建立了小额贷款实验。自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以来,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先后发展成以下模式:孟加拉国的“农村银行”(GB)模式、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BRI-单位)模式、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Bancosol)模式、拉丁美洲的国际社会融资基金会乡村银行(FINCA-VB)模式。这些小额贷款组织为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3)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

1994年,小额贷款引入中国,主要参与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补贴贷款计划。1996年,小额贷款进入了面向贫困的发展阶段。自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和实施小额贷款,后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是民间投融资相互融合和金融体系创新的结果。其驱动原因是我国农村有大量的民间金融。迫切需要找到投资渠道,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动。因此,民间金融已经自发形成,我国地下金融规模日益扩大,民间借贷相当活跃。小额信贷公司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方面,它们可以为大量民间金融提供合法的金融供给;另一方面,它们可以满足农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制度模式,是一种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盈利性组织。这也是世界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它的出现是由于政策的支持,但它不是政策的产物或政策的工具。它的盈利性是其主观的和必然的表现,虽然它可以客观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2005年10月,中央银行决定在陕西、山西、四川和贵州试点民间信贷。2005年底,山西省平遥县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日盛隆”和“金元泰”上市,标志着中国第一批民营贷款公司的成立。为了防范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只贷款不储蓄”的原则。2006年,中共中央第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文件提到,\"应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区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民发展共同基金组织。监管私人贷款。“这为中央银行在山西、四川等四省开展的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迄今为止,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各地迅速启动试点项目。《指导意见》建议,任何能够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省级政府都可以启动试点项目。

二、小额贷款公司化模式运作的基本原则。

小额信贷引入中国后,在中国运营的载体主要包括:一是民间组织,如扶贫基金等。二是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小额信贷部门;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小额信贷正逐步从非政府组织向企业经营模式转变,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的不足,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试点项目。

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监管,有三个基本原则。

(1)功能:金融实体的小额金融功能。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贷款通则》还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的企业。《商业银行法》不涵盖这种情况,也不能获得中央银行颁发的“金融营业执照”。但是,《指引》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个角度来看,小额金融公司仍然是普通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但它们的业务是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它们发挥正规金融实体的小额金融功能。

(2)经营形式:公司化模式。

《指导意见》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二部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设立出资少于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至200名发起人。”这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指导意见》立即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全部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显然,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注册资本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原则。

(3)监管模式:行政运作。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属于典型的多部门行政监管模式。首先,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第二,地方政府成立了试点管理办公室,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运作和风险控制。例如,四川省《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贷款20万元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涉及三个方面: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的规定运作;单一基金是否超过限额;它超出了业务范围吗?

综上所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原则是:公司条件下的财务运作是以公司为主体,接受多部门高管的监督,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功能。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化模式的法律定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尴尬,法律地位不明确,而经营贷款的是非金融机构。《指导意见》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表述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小额贷款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类似于普通公司的发起人和组织形式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其业务内容的特殊性,这一权利和义务受到限制。小额贷款业务是金融业务之一,必须接受国家一定程度的监督。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仍处于探索民间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试验阶段,还没有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为法人实体,经营银行性质的金融业务,但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现行法律制度的范围。这种定位的模糊性影响了他们的长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不能吸收存款,但经营贷款业务;对外经营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这种前所未有的“准金融机构”实际上是公司化条件下的金融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化监管体系模式。

从监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的系统监管框架等问题。监管主体的模糊性容易导致监管的虚拟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引》,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相关机构)监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也只是简单地对贷款利率和资本投资进行监控。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具有专业银行监管职能的两大部门被排除在外。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各级政府设立的试点管理办公室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监管责任。但是,这种试点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督的形式化,而且这种监督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督人才,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在监督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努斯在“中国-孟加拉国农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中国应该为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理解的人。”只有监管环境清晰透明,小额金融公司才能发展良好。作为一个商业信贷机构,小额金融公司应被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以避免重蹈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化模式的监管保障。

(1)目前,设立从事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应及时向立法机关阐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具有相应的合法性。

(2)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仍面临系统性风险和违约风险。

首先,系统性风险。由于小额信贷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小企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由于农民生产经营的特殊周期以及小企业流动性不足、规模小、缺乏分散管理方式信息等因素,小额信贷公司可能面临相应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是违约风险。违约风险(Default risk)是指借款人恶意违反贷款合同,导致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违约风险很容易形成。然而,经过测试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发现,由于借款人的恶意违约,贷款无法收回。这主要是因为借款农民和小额贷款公司都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使公司能够以各种方式了解借款农民的运作情况。与此同时,由于这些人员流动性低以及农村固有的道德约束,由于农民违约,无法收回的贷款相对较少。然而,小企业不同于流动性较低的农民。如何降低小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的违约风险是一个新问题。仅由小额贷款公司自己加强限制是否可行,值得讨论。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运营成本没有提供足够的空来追求贷款,而确保违约率下降关系到贷款公司能否有效控制风险的根本问题。必须有一个可行的系统来最小化风险并确保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

(3)难以获得后续资金。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捐赠的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综合资金。综合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内部或外部筹集资金,也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在本金用尽后增加资本,后续资本薄弱。“只借不存”的“独腿走路”阻止了他们获得低成本的闲置社会资本来使用。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50%净资本的融资,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成都的贷款杠杆只有1.5倍。2010年,成都只有锦江汉华小额信贷公司获得银行融资3500万元。如何解决后续资金来源问题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关键。从实践层面来看,接受外部捐赠甚至更不可能。作为目前仅有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缺乏是其后续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小额信贷是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方式。它服务于弱小企业,弥补了银行信贷辐射的不足。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毕竟缺乏后续资金,其影响力无法充分发挥。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想要发展壮大,它们必须尽快出台政策来解决后续融资问题。

(4)税负过重。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扶持政策,税务部门现在指的是金融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征税,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负担沉重,在税收上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此外,自然人作为股东也需要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最终纳税责任率高达50%以上。沉重的税收负担将对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长期经营的战略意图产生巨大压力。目前,重庆等试点省市已明确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15%的所得税,税率比成都低10个百分点,这对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5)信用体系不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没有足够的评级机构来支持和完善自身的风险评估技术。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自己的信贷体系,因此很难获得借款人的信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委托资本监管银行或人民银行进行信用查询。程序相对复杂,查询时间相对较长。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委托监管银行查询借款人信息将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6)业务创新有限。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单一业务类型的贷款。不涉及委托贷款、资产转让、票据贴现等其他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浙江省建议适度扩大合格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出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的试点业务。重庆也在积极探索票据贴现和委托贷款等新业务。

(7)缺乏行业指导。

自2008年发布《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各省市都积极尝试。然而,在大多数地区,已经设立了一个临时行政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小组,以承担设立审批和行业监督的职能。在一些地区,审批和监督的职责已下放给财政局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其他地区,财政办公室等行政部门全权负责审批和监督工作。但是,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联系和相应的行业指导部门,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沟通。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需要建立行业自律协会。

第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构想。

政府启动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主要是为了打破银行垄断,吸引民间热钱,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尽管小额信贷机构具有强大的潜在盈利能力,但通常需要5至7年才能走上正轨,成功率只有10%左右。”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其长期发展。

1.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的功能。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模糊,设立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接受《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效解决小额贷款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日常监管等一系列问题,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

2.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途径,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统一的、可操作的监管方法,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一是制定和颁布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为有效防止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应尽快颁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监管内容和风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监管机构,具体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产品,开展风险资产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培训员工。二是加快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社会化评级体系,对其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进行综合评价,鼓励银行机构大力支持经营稳定、管理规范、资金充足的村镇银行融资重组小额贷款公司。

3.我们应该放宽空之间的政策,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一是扩大融资范围。对于经营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应适当放宽至资本的100%。二是增加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对依法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前增资。

第三是减轻税收负担。制定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内的优惠政策,支持新生的小额信贷行业。第四是给予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银行间贷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借款。

4.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优势,在保证自身收入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的经营方式,积极探索委托贷款、票据结算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用报告系统;同时,依托行业协会及时开发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报告系统,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查询,有效降低贷款审查风险。

5.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注重行业自律。针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通过学习、调查、讨论等形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互动交流,注重行业自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6.引入律师专业法律服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您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日常运营中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您将大大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您还将减少因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而损失的风险防控最佳时间,并将损失降至最低。在组织形式上,律师协会可以与小额金融公司或其监管部门协商,形成经济有效的律师干预机制,或者聘请小额金融公司,律师协会或相关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从事信贷和金融的专业律师为小额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服务内容而言,律师可以根据其专业知识涵盖公司治理、贷款发放、担保和融资等法律事务。

7.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各省市(区)试点情况来看,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需要在成立之初就建立准备金制度、风险保护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仍然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章制度和方法。建议借鉴银行业内部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真正实现“成本可以计算,利润可以获取,风险可以控制”的经营理念。

参考:

[1]许新林主编。金融法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特别小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