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 >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

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我在网上为你查的信息。我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首先,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智力劳动权利。这是一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被统称为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

我国政府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第一项政策和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39号令颁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如果您向版权局申请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您还可以了解可信时间戳著作权保护系统,该系统也可以起到著作权保护的作用。 原创作者必须保护他们的版权。最好在提交文章或在线发布之前申请版权保护。如果他们不适用,他们可能被其他人恶意侵犯,然后被证明是他们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创作形式如下:(1)书面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和舞蹈作品;(四)美术和摄影作品;(5)电,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当今,互联网正在席卷全球,发挥着巨大的潜力,具有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 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广泛传播提供了新的机会,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得到广泛的拓展。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无限复制性和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变化,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方法。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在自然人一生中以及自然人死亡后50年内受保护,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软件,

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我在网上为你查的信息。我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首先,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智力劳动权利。这是一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被统称为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范文

摘要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概述

“软件”一词在20世纪60年代初来自国外。有些人把它翻译成“软产品”,其他人翻译成“软件”。现在人们称之为软件。目前,各方都同意软件是与计算机系统相关的程序、程序和相关文档的集合,特别是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程序的通用术语。它是一整套程序、数据和相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概述

知识产权又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工作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国家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其知识工作成果的专有权和专有权。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对象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式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它是无形的财产或无形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和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技术范畴,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软件知识产权定义。

二。软件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商和销售商,美国也是第一个使用版权保护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法官在处理版权侵权案件时主要采用“实质相似加联系”的原则,这要求法官在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实质相似时,要考虑被告是否联系或可能联系原告的作品。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不长。虽然时间不长,但自199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首例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法院也审理了多起软件侵权纠纷,总结归纳了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判决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会参考美国法院关于相关案件的判例法。确定基本相似性的方法如下:

(a)逐句比较法。

就是逐字比较软件工作。这种方法适用于判断由“相似词语”引起的争议。

(2)“结构、顺序和组织”标准。

如果核心算法和程序的代码实现之间没有同一性,即有许多程序方法来实现期望的功能实现,并且所选择的程序方法对于期望的功能实现不是必需的,那么这些程序方法属于性能,而不是核心算法。此时,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被认为是程序的性能,受版权法保护。

(3)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是从这两个软件中删除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算法。第二部分是分离和过滤两个软件中相似的常用算法。最后,对两个软件的其余部分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4)三段论的确定。

如果这两种软件在屏幕上显示功能的顺序、页面的总体布局和内容选择、用户输入信息的方式以及系统对信息的响应方式都非常相似,即信息输入和系统信息响应之间存在相似性,则这两种软件被认为是基本相似的。

上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甚至有些方法目前仍有争议。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从而有效地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改进的余地。

(一)软件专利短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与硬件或工程结合的软件不受专利保护。虽然软件专利保护方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排他性,但它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算法,还可以保护基于该算法编写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即可以同时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和“表达”。但与此同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申请受条件限制。并非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这大大缩小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其次,专利许可审查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需要严格的软件。新颖性要求必须是以前从未使用过并且是新开发的软件。与现有技术相比,创造力需要显著的进步。实用性要求软件能够被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由于开源软件技术的普及和逆向工程的推广,软件对“三性”的审查有很大阻力。此外,专利审查困难,审查周期长。然而,软件具有快速变化的特点,这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有着致命的影响。

(二)缺乏软件版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不仅可以是特定的程序作品,也可以是解决特定问题的过程。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两个特征。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决定了计算机软件包含创造性的技术手段,主要体现在软件结构的总体设计和核心算法的设计上。软件程序的实现是对设计思想进行编码的过程。它不需要很大的创意。任何程序员都可以根据特定的软件设计思想实现相应的软件功能。这使得软件的思想和表达混合在一起,这使得区分软件的思想和表达极其困难。版权法只保护软件作品,也就是说,只保护软件的表达。版权分配提供的法律保护范围对软件来说过于狭窄,对软件的保护程度较低。此外,版权法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不同软件技术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而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版权保护只能防止复制,不能影响非法使用。这表明软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对象的特殊性。这不仅体现在软件是一个程序,它的工作是受保护的,更重要的是,软件的核心程序概念和算法设计是不受保护的。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概述

(一)软件专利保护

扩展软件专利的申请条件不受《软件审查指南》中软件专利申请条件的限制,软件专利不与硬件或工程软件结合使用,也不受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软件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专利申请对象的范围应该扩大。扩大软件专利申请的条件不仅是专利对象范围的扩大,而且是对作为申请对象的软件进行“三性”审查,规定了比较原则。在实际考试中,很难掌握考试标准,导致考试结果不可预测。应当适当放宽软件专利“三性”审查的条件,以明确软件作为专利申请对象时的审查条件。

为缩短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周期,专利申请审查期需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个审查过程两年以上。此外,专利审查复杂,程序复杂,审查成本高,审查周期长。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型的高技术产业,本身具有市场生命周期短的特点,对及时在市场上应用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该简化软件专利保护的申请程序,缩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周期。软件应用后,软件开发人员将在核心技术不变的情况下,陆续推出以下软件完美版本。因此,我们还应就软件专利保护的申请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软件后续版本的保护问题。

(2)软件版权保护

科学界定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程序不仅包括实现特定功能的计算机指令,还包括实现指令功能的相关数据,以及调用这些计算机指令的算法设计。版权保护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概念。然而,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作品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软件的核心内容是设计软件的算法。这种算法体现在作品创作者的概念中,而版权法不保护抽象领域,如思想和创作。因此,对于作为版权保护对象的软件,应增加关于保护软件思想的法律规定,以保护软件的表达和软件的概念。

鉴于著作权法中软件客体的修改权,著作权保护中的修改权指出他人无权修改自己的作品,否则将被视为侵权。然而,就软件而言,一个成熟的软件必然会经历不断的改进和修改。例如,我们通常使用的手机软件会不时发布新版本来提醒我们更新。软件作为一种计算机操作程序,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任何修改意味着侵权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不利于软件的发展。因此,在将软件作为版权保护的特殊对象时,应修改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

为了缩短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一生和死后50年。软件具有市场生命周期短、更新快的特点,与版权保护周期不相称。如果软件产品的保护时间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和完善,如果软件产品保护时间太长,实际效果不是很好。

限制复制软件的权利。版权保护仅禁止他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牟利,并不限制他人用于个人用途。这导致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助长了盗版产品的生产,损害了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软件业的发展。因此,复制软件的权利应该更加严格。

参考

[1]冯海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当代法律论坛,2006年(3)。

[2]葛为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8 (3)。

[3]田放。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型分析[。《管理杂志》,2012年(8)。

[4]黄雪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模式的司法实践》[。华律网,201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