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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28字博士毕业论文基于国际法的气候变化分析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36528字
论点:气候变化,国际法,环境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公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阐述在在回顾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与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核心问题和交叉问题,并对 2012 年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做出了预测

论文正文:

第一章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和演变

第一节审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出现

《公约》产生前20年的国际背景

1.1972-1987年期间的零星会议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出现离不开国际社会在头20年的积极活动和频繁会议。1972年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社会真正关注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起点。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及其合作伙伴在日内瓦联合组织并举行了第一次世界气候会议。以“世界气候大会——气候与人类”为主题的会议最终推动了世界气候计划、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所有这些努力都提高了人们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科学理解。1980年,第一次气候变化科学研讨会在奥地利Villach举行。1982年,《内罗毕宣言》明确指出,“大气变化(如臭氧层变化和二氧化碳含量增加)……,进一步对人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1985年,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和国际科学委员会在菲拉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评估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相关影响。会议通过的《斐乐声明》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四项道路战略,呼吁政治家们进行合作,并在必要时考虑起草一项国际公约,寻求减缓人类引起的气候变化的政策。一般来说,从1972年到1988年,国际气候变化科学合作主要由世界气象组织主办,环境署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2.1988-1990年期间的密集会议

1988年,人类在南极空发现了臭氧层空洞,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人类解决臭氧层保护系统未包括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1988年,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了一次会议,主题是“不断变化的气氛:对全球安全的影响”。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府决策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明确指出,世界应采取联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呼吁各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并呼吁建立一个世界大气基金。

第二节《京都议定书》和缔约方会议的相关成果

一、《京都议定书》之前的谈判

1994年《框架公约》生效后,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于199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在德国柏林举行。会议通过了《柏林指令》,认为《框架公约》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减排目标是不够的。需要新的承诺来减少2000年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承诺将由《议定书》或1997年在京都举行的缔约方会议上的其他法律文件决定。会议成立了柏林指令临时工作组来完成这项任务。与此同时,会议一致认为,新的承诺仍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会议期间,欧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引入能源标签和碳税机制,但遭到美国和其他欧佩克国家的反对。

1995年12月,气专委发表了第二份报告,其中明确指出,“平衡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有明显的影响”。1996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谈判者认为,气专委的第二份报告确认了《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减排限制义务的合法性。为了满足完成关于缔约方会议的新法律案文的时限,在随后的16个月中全面启动了密集谈判。同以前一样,谈判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情况和各种形式的利益和立场分歧。“同关于《公约》的谈判一样,不同的国家和国家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利坚合众国原则上接受稳定排放的目标,但反对任何减排。此外,欧洲国家倾向于将排放量限制在最高15%,但除非美利坚合众国做出同样的承诺,否则它们不会同意这一目标。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严格的承诺,但它们自己很强硬,不愿意做出自己的承诺。发展中国家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一些小岛屿国家、石油出口国和煤炭消费国分别表达了它们的地理和经济关切。”

在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一个值得一提的变化是美国对减排承诺态度的变化。当时,克林顿政府同意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目标,但要求在实现目标的方式上有“最大的灵活性”。

第二章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

第一节公允价值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公平原则

从原始猿人进化到今天的智人,从单纯为生存而生产到今天以丰富的物质为基础追求先进文明,价值命题的研究在人类文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概念。在当今社会被广泛使用,成为社会所有部门和阶层的行为标准,也是设计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准则。从词语的构成来看,抽象的公平概念可以分为两个词:“正义”和“平等”。从法律角度来看,绝大多数价值标准,如正义和平等,都可以包含在公平的概念中。公平是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是贯穿整个过程的标准。

然而,我们真的理解公平的含义吗?公平真的能实现吗?一系列与公平相关的价值观是一个只能无限接近的美好愿望还是一个可以追求的目标?如果它们被纳入气候变化问题,它们的特殊含义和结论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把公平的价值放在气候变化这个特殊的环境问题上。气候变化是一个国际环境问题。为了研究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公平性,我们首先需要审查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原则。国际环境法规范公共产品——全球环境和资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国际法问题一样,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相关国际组织的一系列国际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国际文件。发展国际环境法最重要的国际平台是联合国及其相关会议、机构和组织。因此,审查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允价值问题需要从以下与联合国有关的会议和文件开始。

⑴《联合国宪章》

在1949年《联合国宪章》序言中,缔约国一致强调:“我们联合国人民决心...重申我们对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平等的信念...为维护正义创造适当的环境,.\"。《宪章》规定,所有人和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权利,在联合国系统中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联合国的工作应该旨在促进平等,最终实现所谓的“正义”目的。联合国从成立之初就把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在现实世界中,不公平总是存在的,人们能做的就是尽快将公平的概念写入法律文本,并通过法律不断修正和完善。

第二节环境效益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环境效益价值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

环境是相对于中心物体的客观存在的综合,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心物体指的是人。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中的环境特指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空,包括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前者强调客观存在的完整性和相互联系,而后者强调客观存在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和可开发性。生态学是另一个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概念。“生态”一词来自古希腊语,最初指的是家或我们的环境。然而,目前的生态学概念强调所有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更加注重生物多样性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平衡。人应该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开始用自己的价值标准来判断自然和环境对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从哲学上讲,人已经成为关系的主体,而环境已经成为客体和客体。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与环境的关系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社会时期,其主要特征是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被动适应自然环境。因此,人类没有也不可能对环境造成明显的破坏。第二阶段是农牧业的社会时期。人类已经学会制造和使用铁工具。他们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大大提高了。他们耕种土地,放牧牲畜,向环境中排放代谢废物。在一些人口稠密的河谷地区,发生局部环境破坏,导致自然植被破坏、森林退化、土壤侵蚀、荒地扩张等后果。在农牧业后期和工业革命之前,城市的出现是环境问题的真正萌芽。城市特殊的生态系统、集中污染和被动自净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区域污染问题。第三阶段始于工业革命的出现。从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人类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人类改造和发展自然环境的能力达到空之前的水平。机械、道路、化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人类活动超出环境本身的范围后,环境开始报复人类。以八大公害为代表的环境问题经常发生。

第三章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问题综述……87

第一节审查中的灵活遵约机制...................87

一.清洁发展机制..............................87

二.联合执行机制……94

三.排放交易机制……99

四.集体合规机制——欧盟泡沫)……101

第四章审查气候变化和其他国际法部门之间的交叉问题……135

第一节与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的协同作用……135

一、里约公约的联合执行机制...................135

二.《国际湿地和气候变化公约》........142

三.《世界遗产公约》与气候变化……144

四.其他相关公约和气候变化问题……148

第五章2012年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发展前景……175

第一节发展气候变化国际法的障碍和关键问题.......175

一、发展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175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四个关键问题...................178

第五章展望2012年后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节2012年后发展国际气候变化法的障碍和关键问题

在回顾了过去20年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之后,我们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审视。气候变化作为一个特殊的环境问题,有着巨大的系统、多样的价值和分散的话题。为了继续发展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体系和制度,有必要首先澄清哪些问题是障碍,哪些困难需要克服,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确定和突破。

一、发展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

(一)南北之间的尖锐矛盾,处处需要妥协

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中国和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冲突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已经持续了20多年,至今没有多大变化。虽然谈判本身是一系列的妥协和交流,但对于南北矛盾,对立的立场往往会导致尖锐的冲突,过于激烈的冲突会逐渐侵蚀谈判的友好气氛和双方的信任。在当前的气候变化谈判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信任气氛非常明显,这是谈判者之间的差距。精力的发挥和时间的延长只能带来一些微小的进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坚定的立场,相互指责,拒绝妥协和让步。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理论上承认气候变化的道德责任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但实际行动和承诺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即它们不愿意对国际机制进行重大改革或在国内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发达国家认为,不应免除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减排义务。从双方对问题性质的理解来看,存在很大差距。发达国家认为气候变化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全球变暖是发达国家过度消费的结果。气候变化本质上是利益的再分配。必须承认,即使有联合国的共同赞助和欧洲联盟的调解,南北冲突仍将持续很长时间。南北国家集团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将始终贯穿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发展过程。让南北双方冷静地讨论妥协方案,并在谈判中交换利益,将是一项艰难而漫长的工程。

参考文献(省略)

第六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

第一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行动

一、中国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中国当前的气候变化形势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中国的气候在过去的100年里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1)在过去的100年里,中国的平均气温上升了1摄氏度,特别是在过去的50年里。从地理分布来看,北方地区的气温上升比长江以南地区明显。从季节分布来看,冬季变暖最为明显。2)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变化不大,但区域降水量波动较大,主要表现为北部地区降水量减少,西南和华南地区降水量增加。(3)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显著增加,北方干旱、南方洪涝趋势加剧。2008年,中国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低温雨夹雪冰冻灾害。2009年,中国夏季高温,冬季低温。中国西南部遭受严重干旱。中国南方遭遇暴雨,许多高温突破了历史极限。4)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度为2.5毫米,西北高原和山区冰川迅速萎缩,春季物候期提前。根据中国科学家的预测,我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预测结果包括:到2050年,中国气温可能上升2.3-3.3摄氏度,年降水量可能增加5-7%,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率将增加,干旱地区将扩大,荒漠化将增加,海平面将继续上升,冰川将更快收缩,小冰川将消失。

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在农牧业方面,气候变化将增加中国农牧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产量的减少、作物结构的变化、生产条件的变化以及牲畜发病率的增加。就自然生态系统而言,森林类型向北移动,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可能性增加,内陆湖泊和湿地迅速缩小,冻土面积减少,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就水资源而言,气候变化导致了水资源分布的变化。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加剧,北方干旱南方涝灾形势突出。在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导致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以及台风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增加。对人类生活来说,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疾病的增加,增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难度,给旅游安全、能源需求等带来更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