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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09字博士毕业论文中药标准化的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56109字
论点:中医药,标准化,研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以法学维度研究中医药标准化问题对解决我国目前中医药标准落扛作中存在的问题大有作为。法的方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运行和法的体系对解决中医药标准化。

论文正文:

前言

中医药标准化事业直到近几年才真正受到重视,并提到其发展的战略高度。目前,很少有人研究我国中药标准化的现状,更少有人研究中药国际标准化的现状。目前,很少有人研究过我国的中医药法制或法治,更不用说国外的中医药法制或法治了。无论是中医药标准化研究还是中医药法治研究,仍然存在需要系统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国内外还没有任何文献系统地研究这两个方面的现状。对中医药标准化现状的研究,仅侧重于对我国中医药标准化现状不同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我国中药标准化现状的系统研究文献,更不用说国外的研究了。关于中药标准化的法律研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研究。为了开展中医药标准化的法律研究,必须首先研究中医药标准化。要研究中药标准化,首先必须研究中药标准化的现状。我们必须首先研究研究中药标准化的必要性,包括中药标准化法律研究的必要性。要研究中药标准化研究的必要性,包括中药标准化法律研究的必要性,首先必须研究标准化理论。要研究中药标准化理论,首先必须研究标准化理论。研究思路可以表述为:法律基础理论——标准化基础理论——中药标准化基础理论——中药标准化法律研究背景——中药标准化现状——中药标准化问题——中药标准化法律对策。
……

第一章法律、法治、法治、[法/br/]
1.1法律
它界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基本上是正式的、阶级的和物质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民族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它在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该法具有以下特点:标准化、国家意志、普遍性、内容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可追溯性。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1.2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国家或区域法律上层建筑制度。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机构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机构。许多做法和政策也可以作为非正式机构纳入法律制度的概念。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覆盖10个法律部门为主要工作。各种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的表现是法律的起源。

第三章中药标准与标准化.........51
3.1中医标准……51
3.2中药标准化……59
第四章中医药标准化法律研究背景……75
4.1中药标准化的重要性……75
4.2中药标准化的必要性.........75
第五章中国中药标准化现状……83
5.1中国中药标准化现状……83
5.2中国中药标准化现状...................100

第八章解决中国中药标准化问题的法律支持

8.1支持解决中药标准化问题的法律方法
在此,前者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而后者被认为是非法的。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标准体系,法律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某种价值的手段。换句话说,社会上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价格的首选。当立法者为船门设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时,也门实际上是试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肯定、支持或反对某些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理想状态。当法官解决法律纠纷时,他可以通过减少或剥夺他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来增加或保护他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

8.2方法的价值追求支持中药标准化问题的解决
中药标准化问题的形成有许多原因,其中对中药标准化价值认识不清、认识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中药标准化的价值理念尚未形成,对中药标准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和差异。这就需要在决策层以及生产、研究和研究的所有相关方面统一对中药标准化的意识形态理解。在思想认识过程中,加强中药标准化价值的宣传,树立中药标准化的坚实价值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当中医标准化思想解决了认识表象的问题时,中医标准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也相对较好地解决了,因为概念往往根深蒂固,解决根深蒂固的问题需要付出最大的努力。借鉴法律价值追求的成功经验,形成自身的价值追求,对于解决中药标准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结论

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保持中医药优势、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中医药标准化在探索和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法律研究的基础和基础。在对标准和标准化讨论的基础上,以中药标准和标准化为切入点,用法律思维、观点和方法审视国内外中药标准化现状,重点分析我国中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法律对策。
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
1。中医药标准化理论体系正在建设中,有待完善。
2。中药标准化和中药标准化不是同时进行的。中药标准化在我国开展得早于中药标准化,一直领先于中药标准化。目前,我国中药标准化仍处于发展阶段,中药标准化已进入全面发展和完善阶段。
3。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发展不同步,进展较慢。目前,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总体水平仍然相对较低。这是发展和筛选的阶段。
4。我国中药标准化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中医药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这些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的存在是法律支持的现实基础和基础。
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中医药标准化,将对解决我国现行中医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法律的方法、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运行和法律制度为解决中医药标准化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中医药标准化问题提供了法律应对。
6。中医药标准化法律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问题研究的前沿性、独特的思维视角和较强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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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