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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集中采购的优势和典型模式是什么?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

集中采购的优势是什么?集中采购的典型模式是什么?集中采购的优势是:(1)集中采购可以增加数量,提高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更容易获得价格优惠和优质服务。(2)只有一个采购部门,因此采购政策和操作规则更易于统一实施。(3)集中采购功能,减少人力浪费;促进采购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推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

集中采购的模式

为了满足集团采购业务集中控制的业务需求,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典型模式的应用:集中定价和单独采购;集中订购,单独收付;集中订购、单独接收和集中支付;集中采购、调拨等运营模式 采用哪种模式取决于集团的股权控制、税收,据我所知,湖南新威医药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引进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GPO集中采购先进模式和药品采购规模,在医药行业是一流的。快捷方便 首先,应妥善处理集中采购与集中采购管理的关系,这需要组织保证、流程保证和人员保证。 龚训伟先生指出,只有通过这三个保证,集中采购的目标才能实现,而且1+1 >;2协同效应 1、从采购项目特征来看 集中采购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和一般项目,一般采购单位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项目和重要服务项目。 然而,分散采购中的项目往往高于配额标准,即A+B

集中采购的优势和典型模式是什么?

集中采购的优势是什么?集中采购的典型模式是什么?集中采购的优势是:(1)集中采购可以增加数量,提高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更容易获得价格优惠和优质服务。(2)只有一个采购部门,因此采购政策和操作规则更易于统一实施。(3)集中采购功能,减少人力浪费;促进采购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推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

集中采购的模式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范文

摘要:药品集中采购在中国已经开展了20多年。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模式。此外,各地区相继探索了独特的独立采购模式。通过文献研究等方法,总结了现阶段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典型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为完善我国药品采购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化;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探析

摘要:药品集中采购在中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已经在省级建立了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此外,各地区也探索了自己独特的采购模式。摘要:通过文献研究,归纳总结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典型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展望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未来,以期为完善我国药品采购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化;

药品集中采购是整顿药品流通秩序、纠正行业不良行为、降低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关键措施。它是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1]。自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成本上升得到有效控制,采购供应行为日益规范[2-4]。此外,各省(区、市)也大胆尝试,大力创新,先后探索了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形成了国家引导百花齐放的局面。然而,在实施[5-6]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系统回顾其改革历程,总结现阶段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明确下一阶段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方向,从而理清思路,为促进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

1。中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1.1 .药品集中采购的初始阶段(2000-2004年)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在河南省设立药品设备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并决定在河南省设立药品设备采购咨询服务中心,这开启了我国[7号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开端。此后,各地开始尝试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3]。然而,由于当时国家的谨慎态度,国家没有发布指导原则和统一要求。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十六号文件”)。“十六号文件”明确提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要求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此后,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开始。

2001年11月,国家在总结试点地区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当时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准(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相关证明文件也立即发布,标志着中国药品采购正式进入[3]集中采购阶段。

为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9月,时任国家卫生部等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明确了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采购合同管理和采购程序,明确了“质量第一、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合理的价格和行为准则”,鼓励将药品集中招标推广到省级[5】。

1.2 .药品集中采购探索期(2005-2008)

经过近五年的药品集中招标实践,全国卫生部门发现政策设计的首要目标——“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正在逐渐弱化。然而,社会对“看病难、看病贵”最终目标的反应越来越强烈,各地纷纷探索新的招标模式。四川省于2004年率先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新的集中采购方式,即网上限价采购,取得了显著的反响。2005年12月,时任卫生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在四川举办了集中招标采购论坛,向全国推广四川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经验,掀起各地探索试点热潮。2006年至2007年,湖北、宁夏、广东等省开始逐省实施药品集中采购。[9]有自己的具体制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改革,广东省药品政府主导、逐省阳光采购模式。

1.3药品集中采购快速发展期(2009-2014年)

2009年1月,当时的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首次提出药品集中采购由省级单位进行,开创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新阶段。2010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标准》(卫规财发〔2010〕64号)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并首次提出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5号)。同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为目标,提出基本药物实行“省为主、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鼓励采用“双信封”招标方式。此后,各省按照文件要求,在省级基础上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典型做法。

随着各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逐步实施,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只有低价才能拿”的超低中标模式越来越激烈的[3号,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同一地区“同药不同价”的混乱是由药品招标与采购[10号的不一致造成的。这一切表明,现行规则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药品集中采购规则。

1.4 .药品集中采购健康稳定发展期(2015年至今)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明确了集中采购模式和采购平台建设,明确了公立医院所有药品需要通过省级平台集中采购。建议使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方法,如“采购与采购相结合,数量与价格相联系,分类采购”,以将抬高的药品价格恢复到合理的标准[11]。同时,招标鼓励采用“双信封”方法,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不再区分,两种标准合并为[12]。此外,《七号文件》还首次提到了[自主采购,允许公立医院试点城市探索市级自主采购模式。为贯彻落实“七号文件”,2015年6月,时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2015]70号),明确指导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再次强调允许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地方和市级采购模式。《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NDRC价格[〔2015〕90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的颁布,明确了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药品采购机制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同时还提到,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已经全面实施或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已经制定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11]上联合采购数量和预算的药品。这些影响深远的变化逐步修正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路径,确保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入健康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2、中国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

2.1、省级网络+市级议价

目前,各省普遍采用的模式是“省网连接+市级价格协商”模式。首先,省级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评审,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进行不同形式的评审,并在网上确认药品资格。之后,市一级、医疗协会或医疗机构将协商与网络相连的药品价格,以确定最终购买价格。简而言之,省级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而市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有权定价。最后,对具有净价资格的药品的净价和买价进行动态、连续的管理。在这一基本框架下,各地做出了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探索尝试,其中湖北省的“采购准入”模式尤为引人关注。2017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意见》(如中办发〔2017〕53号)[13号,建议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将以前的“招标准入”改为“采购准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 具备相关资质并接受准入规则,所有这些都可以联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药品买卖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在交易平台上独立平等地直接交易。此外,建议建立药品交易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一方面,通过建立药品交付价格信息的可追溯机制,可以公布药品链源头的原材料价格。另一方面,及时公布医院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不仅为医院批量采购提供了支持,也使得医药链末端的药品价格公开,有助于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标准。

2.2 .第三方集团采购模式

第三方采购模式是指社会化药品采购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即集团采购组织(GPO),受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委托,通过集中采购量[11]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帮助医院节约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销售量。2016年,上海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成立了上海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在全市推广的第三方药品GPO。医疗机构自愿加入GPO。第一批成员包括6家3A医院和5家区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是通过合并联盟中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而形成的。通过形成批量优势,引导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参与竞争,已完成5批药品的相关采购。采购数量不承诺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数量,但规定会员医院采购和使用的GPO清单中的药品数量不得少于90%。所有流程都在省级平台上执行,所有交易都在省级平台上执行。

2017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粤府[2017年第55号),明确表示“鼓励合格城市进行集团采购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随后广州、佛山和东莞都进行了相关探索和实践。除广东省外,湖北省也在同年7月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13中提到,全省将探索引进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探索该地区的团购模式。这表明该集团的收购将在未来引发一场燎原之势。

2.3 .跨区域联合采购模式

2017年,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时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委积极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建立价格联盟。目前主要有三明联盟、四省一市联盟、京津冀联盟和鄂粤联盟。三明联盟是医疗改革的先行者福建省三明市发起的跨区域联合采购模式,突破了[1,14]的省级范围。联盟成员与三明市签署了药品和消耗品的联合定价采购协议。通过允许更多地区参与三明市牵头的药品批量采购活动,降价不足的药品真正符合“量价、量购”[14的条件,增强了采购部门的议价能力。截至2018年3月,三明联盟已被纳入19个城市、31个县、1个自治州和1个联盟。“沪江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疗改革联席会议提出,福建省应率先选择一批高消费、高价格的原创研究和独家品种,实施四省一市联合采购和价格谈判,共享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同探索和开展医用耗材联合采购。2016年,京津冀签署《京津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调发展协议》,标志着京津冀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正式启动。根据协议,三地将建立健全资格审查结果相互认可机制和药品采购价格交换联动机制,开展三地联合药品谈判,将联盟价格推至全国最低水平。2017年11月,广东药品交易中心主办的“2017中国药品交易年会”在广州隆重举行。湖北与广东最终达成合作意向,并在年会上签署合作协议,同意在资质互认、交易数据共享、药品联合采购等方面探索合作。鄂粤同盟的未来发展仍需进一步持续关注。此外,深圳市在2018年2月发布的《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8]3号)中提到,支持其他省(区、市)加入深圳医药集团采购,实施跨区域联合采购,进一步增强批量采购的谈判和议价能力,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目前,东莞已参与深圳GPO的跨区域联合采购。这表明药品跨区域联合采购网络今后将逐步在全国推广。

2.4 .其他型号

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模式包括:重庆药品交易模式,主要为分类和批量药品采购提供[交易市场;福建模式:2017年初,福建省医疗保险办公室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推出联合限价阳光药品采购。此次采购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医疗保险支付结算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促使医疗机构不将药品作为利润来源,而是将其作为成本进行管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讨价还价的积极性。

3,展望

3.1 .采购方法趋于多样化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全面实施,各地区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统一招标采购”模式下不断探索和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先后衍生出集团采购模式、跨地区联合采购模式等模式。各种采购模式互动运作的出现,不仅有助于合理控制药品价格,解决“虚高”药品价格的问题,也为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这将对药品交易市场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3.2 .医药协会在药品采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许多重要的医疗改革文件都提到“突出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主体作用”,这意味着在未来药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中,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在前期提出采购的类型和数量,在后期实施合同,还要在中期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的参与。应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参与不能回到过去,当时单个医院单独购买,以避免商业贿赂的广泛传播,[15]。医学会是近年来医疗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整合了同一地区的医疗资源,不仅适合分级诊疗的需要,也适合药品采购的需要。随着会员数量的增加和医疗协会的采购,可以通过总结参与医院的数量和形成规模优势来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学会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16号,要求“在医学会内部建立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和管理平台,形成医学会内部的处方流程、药品共享和配送机制”,表明医学会将在未来药品采购中发挥重要作用。

3.3 .医疗保险对药品采购的参与日益深化。

在未来药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中,医疗保险机构的价格谈判能力将起决定性作用。2018年3月,随着国家医疗安全局(National Medical Security Bureau)的成立,中国的多数人制度改革正式结束,国家医疗安全局是一个全新的机构,在“三合一”政策之后,它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功能。国家医疗安全局还负责制定和监督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药品和医疗耗材的招标和采购政策。这种改革不仅是系统的整合,也是功能的整合。预计将实现政府部门“优化协调和效率”的目标。预计还将实现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由一个组织协调,医疗资金链连接在一个平台上。[17]。同时,国家医疗安全局成为“三险合一”后最大的药品买家,价格谈判能力显著增强。有助于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标准,抑制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从而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支出。事实上,早在多数人制度改革之前,各地区就已经对医疗保险参与药品采购进行了实践探索。从最初的三明模式到福建建立的整合各部门职能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模式,已经渗透到广东、甘肃、陕西、海南等省。2018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医疗改革委员会正式成立。同时,成立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市医疗改革办公室形成“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框架。医疗保险、医疗设备采购和药品价格管理等六项职能都集中在市医疗改革委员会。多数人制改革后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一定程度上与三明市延伸到福建省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非常相似,整合了原本属于国家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职能,利用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企业在“三个医疗联动”中的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了“招用一体化”,改变了只停留在缴费方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使其从药品价格的接受者转变为价格的生产者[15],确实引领了医疗改革中最大的“牛鼻子”[17],由此可以看出,未来的支付者将成为医疗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因为它在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定价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中具有主导地位,并将在未来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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