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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是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发展

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是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1 .没收官僚资本和建立国有经济不仅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人民政府还收回了帝国主义控制了近一个世纪的风俗习惯,消灭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侵略势力。2、通过“银元战争”和“米棉”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最近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作用 论...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 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变迁中,新中国工业生产的恢复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重点。 第一步是恢复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的国有工业的生产。 政府依靠工人阶级快速修理机器和设备,以便他们能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然后在工矿企业进行民主改革,改革旧的管理机构,废除压迫。主观原因:虽然西欧国家在战后初期面临许多困难,但西欧国家经历了工业革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成为资本主义发达地区。 经济技术基础雄厚。大多数国家都有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经济管理经验和历史。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俄罗斯在列宁的领导下实施了一项新的经济政策。 新经济政策的影响:1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1921年春天的危机迅速消失,生产稳步恢复。 它符合工人的经济要求,受到大多数农民工的欢迎。 巩固工农联盟和苏维埃政权休养生息的政策 主要是在汉武帝和韩晶时期 因为采取了“休养”的政策,就有了“文化和风景的规律” 休养政策是西汉早期的国策。这个政策是刘邦和他的官员制定的。 汉高祖之后的几代皇帝,特别是文景两代,都大力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即使是汉,

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是

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是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措施:1 .没收官僚资本和建立国有经济不仅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人民政府还收回了帝国主义控制了近一个世纪的风俗习惯,消灭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侵略势力。2、通过“银元战争”和“米棉”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最近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作用 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范文

摘要

第一,恢复法律的初始阶段:“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斗争

改革开放后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大致可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真理标准讨论”来计算。在此期间,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正面临着一场意义最为深远的重建。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混乱的政治矫正、社会结构的初步调整和意识形态的解放,都为法制的复兴和法律学科的初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经过十多年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通过“法治与人治的讨论”重新进入了历史阶段。至于这场“论战”的实际起点,学术界仍难以得出最终结论。一些学者认为,这可以追溯到梁漱溟先生1978年2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直属团体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讲话。一些学者也把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的陈守一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提出的建议作为一个开端。然而,王黎明先生在1979年1月26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正式讨论这个问题的文章。对此没有异议。1979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法治与人治专题讨论会,并在1979年第5期《法学研究》中开辟了相关专栏,将讨论推向高潮。20世纪80年代初,讨论结束时,所有相关论文都被纳入一个特别文集。必须指出,当时对“法治”和“人治”的普遍理解与今天大不相同。尽管如此,在相关问题上仍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和立场:“法治”理论、“组合”理论和“取消”理论。值得注意的是,尤其是对于“人治”的理解,各方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针对“人治”的反对,许多人指出,我们也应该重视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我们不能认为有了法律制度,一切都会和平。所谓的“法律行为不足以实现自决”。然而,对“法治”的担忧主要来自意识形态,担心对“法治”的认同会与“资产阶级法律权利意识形态”相混淆。这场争论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学术界肯定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很快在国家制度政策层面建立起来;其次,关于法律制度的讨论已初步取得学术地位。从那时起,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变得合法,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初步获得了恢复和发展的基础。

从整个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严格来说是一个过渡阶段。在现实中,它是一个从完全废弃的“公安法制检查”制度和意识状态到正常运行状态的过程。在学科中,这是一个从法律研究的基本崩溃到初步恢复的过程。“过渡”或“恢复”的主题更多地反映在法律制度的恢复上,即立法运动的复兴。现阶段的立法首先被废除,其次被修正,第三被补充。值得注意的是,与新中国第一次立法运动中的“全面苏维埃化”不同,第二次立法运动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制度设计来源的复杂性。当时,有几个法律传统影响着中国的法律体系(影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1)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理论;(3)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8];(4)中国古代法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第二阶段在法制和国家政策层面的最终成果体现在“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们的目标。这种机构态度无疑是对这一时期积极法律讨论的最佳回应。然而,其决定性动力来自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和全球化带来的现实影响。然而,第二阶段的客观条件也决定了这一时期的政治立场不能超过原则的水平。。应该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建设措施来源的复杂性也带来了学术传统来源的多样性,为后来法律界经常出现的基于不同知识背景的具体问题的争论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些立法活动直接催生了中国的部门法律研究,为下一阶段更激烈的学术交流和制度更新做准备。

第二,法律在稳步前进:“去旧”和“创新”的继承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个法律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算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从社会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可以概括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使中国更积极地参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在法制建设中,我们受到了许多这样的因素的影响。这一现实也界定了这一时期法律研究的基本色彩。从分析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法律的发展可以细分为两个部分,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去旧”,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创新”。这两个部分分别有一个重要的学术争论。

所谓“淘汰旧”主要是指法律研究逐渐摆脱政治言论习惯,形成独立的学科品格和研究范畴。这主要反映在1980年代中期关于所谓“法律标准”或“法律范畴”的辩论中。面对上一个“过渡阶段”开始出现的多元法律创造的背景,日益流行的阶级斗争思维模式和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在重新理解和澄清法律的阶级属性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权利本位理论”来取代以前仍然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本位理论”,希望能够更新法学学术研究的内容,从而促进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所谓“权利本位理论”,更确切地说,应该叫做“权利与意义理论”。其主要观点在于强调法律研究需要从一般意义上的阶级关系的解释转向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讨论,采用更加多样化的研究和分析方法,而不是简单的阶级分析和研究方法。总之,它是为了唤醒法学研究的专业性,使法学摆脱简单的政治解释模式,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技术性。这场辩论呼应了当时关于改革进程中所谓的具体措施应该命名为“舍舍”还是“子”的讨论。最终,“权利本位理论”得到了更多的回应,标志着“解放思想”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再次实现。

所谓“创新”,是指在“去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法律。开始的时间大约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如果说前一阶段的“旧的消除”在某种意义上是用一些普遍的理论原则来修正过去的教条,那么通过新的争论,中国法学已经开始关注主体性问题,“你自己有什么贡献”。这场争论中双方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法治建设道路的两种不同的理论选择。一面是以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资源”学校,另一面是以日本京都大学纪卫东教授为首的“法治建设”学校。这场争论始于朱苏力在法律界掀起的“苏里旋风”。朱苏力在论文中以当时法律界罕见的方式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即通过对文艺作品的分析和评论,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争议。然而,他对法律研究的更大贡献或影响是他致力于领导中国农村社会法律事务的大量社会调查实践和一系列学术成果。通过这些成就,朱苏力阐述了中国一些法律社会学学者对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认识和理解,关注了中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社会法律问题,批判了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运行现实的脱节,提出了完善法治发展模式的观点。 加强对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现实和法律意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改进法治建设的推进方法。 对学科发展更重要的是,朱苏力直接倡导和引入跨学科的概念,推动社会科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法学研究相结合的学术发展进程。由于朱苏力在作品中将社会发展自身要求的要素称为“本土资源”,他和他的支持者所持的立场也被称为“本土资源理论”。另一方面,“法治建设”(或“程序建设”)是以纪卫东的散文集《法治秩序的建设》命名的。该学派的学者在基本立场上不同于“本土资源理论”。他们更多地借鉴了自现代立法时代以来形成的理性主义和西方化发展的基本态度,更加强调法治和他们所依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等制度环境。他们反对过分强调“本土化”因素,认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关键仍然是现代性的缺失,而不是现代性的扩散。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体制秩序的改革和重建,使之更加符合国际交流的需要。此外,他们认为,中国法学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是缺乏学术规范和与国际法学发展趋势脱节。简而言之,它们通常只代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一致观点,即要求加强西化和国际化。事实上,在这场辩论中,“建构主义”实际上处于守势,而“本土主义”是一种挑战。“本土主义理论”似乎指的是中国的“传统”。事实上,这只不过是西方所谓的“后现代主义”向东蔓延所引发的“退潮”。这一趋势与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法律社会学(主要由沈宗灵等人倡导)和法国化学(主要由梁志平的“文化阐释”代表)的研究相结合。它对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对现代西方社会的一些偏见进行了反思,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单纯的“西化”提出了挑战。然而,通过这场争论,“建构主义”实际上丰富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理解,完善了他们的理论观点。因此,法律和法理学的现代化呈现出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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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繁荣发展时期:法律“理想图景”的初步构想与批判

只有在完成分阶段的任务并开始新开发过程的第三阶段之后,我们才能对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思考。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在这样大的历史和学术背景下,邓正来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作为对发展前景的学术探讨,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适时的。

邓正来的一系列论文自2004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连续四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上连载。在这一系列论文中,邓正来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批判。他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律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太大,导致他采取了完全批判中国传统、完全接受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总体取向。通过对中国法学发展中的“权利本位论”、“法家论”、“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分析和批判,邓正来认为,“现代化”的简单选择和无法完全摆脱意识形态表达方式的学术研究必然会导致自身价值的丧失和发展前景的混乱。因此,他提出了“去哪里”的问题和建立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初步设想。

邓正来的论述引起了很大争议。近年来,各界学者对他的论文进行了讨论和批评。许多人还认为,邓正来对所谓“中国理想图景”的法律建构是不可理解的,他对中国法律过去30年的批评过于主观。特别是严格来说,邓正来自己的论述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西方学术知识体系,这是他批评许多学者及其基本学术立场的出发点。从这一点来看,对邓正来的论述最有力的批评可能只需要采取“用孩子的长矛攻击孩子的盾牌”的方法。然而,还应当指出,邓正来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领域自我反思的总体背景。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一仍在不断发展的讨论,就目前法学领域的学术发展而言,显然正在发挥实际作用。

第四,结论:理论发展的制度成就与中国法学的未来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我们认为,这些成绩明显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形成了以理论法学为核心、部门法学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学科体系;二是基本建立一个风格独特的方法论体系,同时与其他社会学科体系形成良性互动。它可以利用其他学科的有效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进行法律研究,并有基础进行更深入的交叉研究。第三,建立了相对完善有效的法律教育体系,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第四,造就了一批知名法学家,形成了一支由老、中、青年人组成的法律研究人才队伍。第五,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重要的著作和译文,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得到了发展和深化。第六,促进了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法治意识的进步。

从学术发展来看,中国法学的持续发展既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改革正在向体制改革的深水区迈进。对相应的新兴问题进行理论探索是学术理论发展的必然现实目标。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东西方学术研究的融合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中国理论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国际化趋势和程度。对于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来说,它无疑大大拓宽了视野,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材料。自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一方面将中国的发展模式推向了世界历史舞台的中心区域。对中国模式的理论反思及其与国际秩序重建和西方制度模式关系的理论探讨已成为一定规模的热点话题。另一方面,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中“主体性”的反思凸显了其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

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法学正在发生变化,可能会进一步从纯粹的学习者的立场转变为更高层次的思想家的观点,即一方面将继续深化对西方制度的研究,分析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来制度发展的成就,另一方面将在简单制度解释的基础上深化学术理论本身前瞻性和预测性作用的意义,并对更深层次的制度基础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必将进一步摆脱地域思维的束缚,更加冷静地面对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挑战,真正开始回答关于自己贡献是什么的历史和全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