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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为什么说官方配额改革有失败的危险

关于法官员额改革的思考

为什么说官方配额制度的改革有失败的危险?在现行司法制度的四项改革中,岗位制度改革已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一些人质疑、误解和困惑,称之为“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面临失败和危险。然而,在我看来,岗位制度改革是这一改革的关键,必须改变。过去,许多法官追求非分类管理。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法官员额制注定失败

岗位制度改革无疑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审判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这是决定该部门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这也是该部整个改革进程中最大的“障碍”。 如果高层决策者没有表现出打击腐败的决心,没有以坚定、科学和审慎的态度带头解决这一障碍,那么大量司法人员就受到了刺激。事实上,邮政体制改革理论上是好的,但实际上却是一场闹剧。不,这是一场闹剧 什么样的功绩,什么样的考试,一切都是通过往往个人真正有能力被拒绝,有很多年没有处理过的任命的情况 一、法官人员配置制度:所谓“法官人员配置制度”,是指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官和检察官配额。 一旦这些职位得到确认,就不能在一定时间内更换,也不能通过更换来填补空缺。 由于法官职务制度覆盖面广,法官职务制度在各行各业的实施凸显了司法改革中“33%、52%和15%的人”。 在管理方面,法官职位制度的建立可以进一步管理事务的顺序。在法官的遴选和任命中,应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应主要从法官助理中加以改进。高等法院的法官应该根据功绩来挑选。一、法官职务制度:所谓“法官职务制度(judge post system ),是指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名额。 一旦这些职位得到确认,就不能在一定时间内更换,也不能通过更换来填补空缺。 由于该系统涵盖广泛的领域,它已成为社会所有部门的一项重大挑战。

为什么说官方配额改革有失败的危险

为什么说官方配额制度的改革有失败的危险?在现行司法制度的四项改革中,岗位制度改革已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一些人质疑、误解和困惑,称之为“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面临失败和危险。然而,在我看来,岗位制度改革是这一改革的关键,必须改变。过去,许多法官追求非分类管理。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法官员额制注定失败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范文

摘要: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在逐步实施。在改革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实践中,要有效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建设一支庞大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实现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平。那么如何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司法队伍呢?首先,所有法院都需要充分实施法官职位制度,并建立审判小组。自一段时间以来,法官职位的遴选工作已经开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确实有所提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系统中的许多问题。由于我最近一直在法院实习,我也对岗位法官的改革有一些感受和经验。我将从法官职务制度的改革进程、改革的意义、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主要讨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人事制度;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效率;法官助理

努力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和目标。这就要求提高办案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使每个司法案件成为经得起当事人和历史考验的铁案。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提出:“当经济和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有分工”,因此,法官职务制度的出现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顺应司法改革的大趋势,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专业审判队伍建设的关键,高素质审判队伍是改革的动力。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法官选拔制度、法官岗位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独立工作序列管理制度等。其中,法官职务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1法官职位制度的内涵

官方配额制度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在其内部系统中划分法官工作的制度。法官的分配依据的标准是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数量、专业素质、处理的案件数量、当地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机构中的法官人数是职位,而不是机构中的法官。作为审判助理,他们帮助法官处理除审理案件以外的程序性事项。法官职位制度相当于在法官和检察官内部制度中挑选综合能力较高的法官和检察官,并根据职位制度的标准进行评估。因此,这一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司法团队的整体素质。

2法官职位制度的发展

法官职位制度并不是最近才形成的。早在20年前,它还处于萌芽阶段。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应当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进行研究。在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逐步确定法官的设立。”虽然大纲只是研究法官任命的初步建议。没有实施法官职位制度的明确建议。虽然后来修订的《法官法》提议实行法官职位制度,但它也没有对法官的分配作出详细规定。2005年,第二个五年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位制度的概念。这一举措无疑推动了法官职位制度的改革。2009年,第三份大纲提议\"应制定更具适应性和针对性的分配标准\",开始关注员额制度和法官职位顺序的逐步整合。2014年,第四个大纲提议法官应在配额内实施职位管理。2015年,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启动了全面的司法改革。市法院首批法官的比例将控制在26.3%以内。与此同时,广东、吉林、海南、湖北等省法院也在逐步尝试这一改革。2017年1月,全国所有27个省、自治区和市级法院都完成了法官职务的遴选,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有105,433名法官。截至今年7月底,共选出120 138名员额法官。同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岗位法官宣誓就职仪式隆重举行。这一宣誓仪式意味着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官招聘工作已经圆满完成,为国家法院法官职务制度的改革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

3实施法官职位制度的意义

法官职务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改革的原因是确保法官人数与案件数量相匹配,并改变目前人数与法官人数之间的不平衡。第二是确保助理法官的人数与员额法官的人数相匹配,并优化审判资源的分配。我们将有效减轻法官日常工作的负担。第三,我们会确保优秀的法官被派往前线办案。第四,确保品行良好、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候选人,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第五,确保法官职业安全得到有效落实,实行与司法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钟弦在谈到为什么要实行岗位法官制度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存在法官不审判、法官不审判的问题。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看,除了一些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由司法委员会讨论的困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之外,一般案件应在听讯后审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案件的难度和复杂性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这使得一些案件可能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无疑是审判期的延长,导致许多案件拖了很长时间。当事方诉诸法院要求他们所说的话也很常见。”从孙钟弦先生的讲话中还可以看出,我们需要从法官队伍中挑选一批有能力、有责任、有责任心的法官来承担审判的重任。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可以尽我们的职责,尽我们的职责,而不是为了审判而审判案件。

4[法官职位制度中的问题/S2/]

任何制度的颁布和颁布都将面临实践和时间的考验。法官职务制度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案件数量少,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根据我国各级法院审判范围的划分,我国近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随着职位制度的实施,这意味着只有进入该职位的法官才有资格处理案件,从而增加了手头的案件数量。这无疑增加了岗位法官的工作压力。有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直很谨慎,他们只能连续开庭,以免超出审判的限度,从而减少自己思考案件的时间。这不仅妨碍了案件质量的有效保证,还可能导致一些简单的案件在立案后无法及时安排审理和处理,从而延误了有关各方的后续工作。此外,员额法官工作量的增加使他们没有时间放松或照顾家人。在身体和家庭问题上,他们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4.2人才流失和闲置人才存在

为了规范审判队伍,各级法院正在逐步组建由一名专职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三人审判队伍。所谓的法官助理是没有职位的法官。过去,他们可以独立处理案件,但现在他们需要帮助邮政法官处理案件。由于某种原因,他们未能进入该机构,他们的待遇和地位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巨大的心理差距和难以接受的心理。许多年轻能干的法官被迫辞职,导致法院人才外流。甚至有些法院仍然有年龄较大的法官,他们没有加入到年轻法官的助理行列中来。这不仅使即将上任的法官感到尴尬,难以指派年长的法官助理去做零活,而且也使年长的法官只是因为面子而不工作,或者只是向他们的单位报到,然后每天离开。这种现象使得大量法院人才闲置,而有资格处理案件的法官却忙得连休息的时间都没有。

4.3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不平衡

法官职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调两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实际上,法院的内部机构缺乏合理的管理。大多数人员是法官,少数是辅助人员。看来工作效率应该很高。然而,事实是我国法官结案率远低于西方主要国家。目前,各地的法官助理人数不足。我执业的法院只有五名法官助理。然而,有必要处理七名法官审判的辅助工作。这种不平衡导致助理法官比法官更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一些岗位法官经常把起草法律文件的任务交给助理法官。助理法官既要完成程序性辅助工作,又要参与起草法律文件,因此助理法官的工作量远远超过法官的工作量,而且经常加班完成任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不适当分配将导致法官助理实际上负责审理案件,最终判决文件由法官检查,判决由法官签署,从而加剧了“法官不审判,法官不审判”的问题。

4.4助理法官的职责不清楚

由于助理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分工没有明确界定,两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明确。首先,大多数法官助理的基础是法官和助理法官,他们不包括在内,但有资格在法官职位制度改革之前处理案件。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普遍高于法院书记员。然而,从工作内容来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是助理法官。改革后,他们的法律地位、晋升条件和待遇都没有发展前景,这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工作热情的降低将影响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从而阻碍法官专业化进程。其次,由于法官助理目前不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他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缺乏实际改革的后劲。

关于完善法官职务制度若干问题的建议

5.1增加法官职位的薪金

改革后,岗位法官案件数量的增加远远超过了以往的工作压力,但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并没有多大改善。将来,法官可以保证专心工作,他们的忧虑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和福利得到解决。这可以提高岗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在一个高效的审判团队的领导下,审判质量将会越来越好,司法公正将会实现,并将在不远的将来为促进司法改革作出贡献。

5.2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合理配置

考虑到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不同,以及一名法官助理为多名法官服务效率低下,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分配是关键。德国法官助理的比例是1:2或1:3,法国是1:4,美国大约是1:4。然而,根据这一模式,我国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可以确定为1:1:2。由于基层法院面临着大量的数据录入工作,书记员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这不仅可以保证司法效率,而且可以提高司法质量。

5.3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并改善他们的待遇

首先,要为法官助理建立单独的工作序列,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分步晋升与择优晋升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以激发助理法官创业的热情,实现其职业前景的稳定发展。第二,改善法官助理待遇,增加法官助理晋升机会,提高工作积极性,确保审判职位对法律界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最后,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从工作成绩出发,细化量化评价标准,对成绩突出的评委助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晋升机会。最后,应制定严格的评价制度和问责制度,采用法官与法官助理相互评价的评价方法,明确法官助理的责任和问责方式。

虽然在改革过程中,岗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我们相信,在未来,我们的审判团队将会越来越专业化和规范化,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参考

[①施彭彭。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系统的理论逻辑[。北京:人民法院,2016-5-5(05版:实用周刊)。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宋建超,连丹波。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二)[。北京:人民法院,2003-6-16。

[4][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Trans。邓·平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