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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公务员投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公务员投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是:(1)申诉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二)必须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即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参与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对处理不满意,认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政策和

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浅谈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起诉申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是检察机关直接处理人民群众事务的部门,是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信访检察工作涉及信访、举报、刑事复议、刑事赔偿等。它业务范围广,法律监督任务重,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1.受保障的权利2。岗位监督3。预防4。国家公务员程序性投诉和申诉制度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投诉和申诉

公务员投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公务员投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是:(1)申诉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二)必须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即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参与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对处理不满意,认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政策和

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浅谈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范文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投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范围扩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受理投诉工作面临更大挑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诉受理制度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完善。

1。有必要完善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事实

处理投诉的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及有关规定,申诉起诉部门负责受理被害人和被诉人对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上诉;公诉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的复议和复核。但是,对于一些事实未被起诉、受害者投诉或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刑事责任调查已因一些事实未被起诉而终止。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为了进一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改《规则》时,明确被害人不起诉某些事实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对审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

二。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处罚应明确界定在

检察监督部门对判决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和《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个检察部门负责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没有在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这很容易导致对申诉人的上诉不被及时转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但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附带解决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不能照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申诉人拒绝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他不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入狱服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更加困难。目前,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审查财产处罚、赃物返还和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如果罪犯积极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可以认为他们已经悔过自新,减刑假释从宽处理。如果他们确实有能力履行,但未能履行,在减刑和假释期间应受到严格控制。根据财产刑、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特点,建议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不是民事检察部门负责监督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以更好地维护判决的权威性,有效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三。民事案件的重审应在

接受法官的检察监督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后有两种有效判决:一种是在申请再审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有效判决;二是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上诉后由再审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案件。由于法院和检察机关对再审判决的范围有不同意见,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再审判决申请检察监督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从加强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自纠功能的立法精神来看,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当遵循法院自纠功能优先的原则,要求当事人用尽法院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将影响法院的自纠功能,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只有当法院的自纠制度功能丧失或不能发挥作用时,检察机关才能起诉申诉部门予以受理。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法律明确再审判决的范围,明确民事案件再审判决的检察监督申请的受理,在民事案件原判决撤销发回重审后,投诉检察部门不得受理生效判决,或者再审案件上诉后生效判决不申请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