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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海商法》中的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海商法的考试题目?急迫的

探讨《海商法》中的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海商法的考试题目?(判断下列各项的对错。请在问题后面的括号内打勾。错误的“x”并纠正它。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入我国领海和港口的外国船舶必须依法申报、检查和引航。()34。在离岸价格下,我们承诺

探讨《海商法》中的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海商法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是怎样来定义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海商法》第245条保险第5节保险的标的物灭失或放弃,或严重损害完全丧失其原始形式和功能,或不再归保险人所有,均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六条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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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海商法》中的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海商法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是怎样来定义

探讨《海商法》中的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委付只是海上保险体系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其影响并不小。在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可以促使被保险人脱离保险事故,进入下一个市场交易。但是,保险人可以通过委付制度获得被保险财产,及时获得被保险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处置,以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实践中,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放弃的实际操作并没有按照当时立法倾向的价值尺度来考虑,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上保险;遗弃;系统设计;

一、现有弃置系统的问题

(a)关于遗弃的有效规定不明确

遗弃的性质与遗弃何时成立和何时生效有很大关系。遗弃是否有效关系到被遗弃财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是否已经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它不仅是处置被遗弃财产的权利,而且是清理碎片、污染和恢复原状的义务,这使得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放弃财产的义务。因此,定义放弃何时以及如何生效非常重要。

海商法

1.遗弃的性质影响双方的利益

遗弃的有效时间和形式与遗弃的性质密切相关。学术界对委付的性质有几种定义:第一种观点认为“委付应当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为委付只有在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委付请求时才能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委付应当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被保险人意愿的单方面表达,但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它。”第三种观点认为,\"委付本质上是要约,因为被保险人希望与保险人有法律关系,即委付只有在保险标的可以被推定为全损时才生效\"。第四种观点基于英国法律,认为“放弃是根据承诺和判决有效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面或双边法律行为”

本条主张放弃是当事人控制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被保险人作出委付决定,是出于他的自由意志,希望保险人接受要约,并承诺支付所有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接受被保险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的承诺和法院的判决一起被列为法律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保险人的承诺是法律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法院和保险人对全损推定的确认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因此,委付的性质在于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委付,然后保险人承担是否接受委付并承担或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要求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然而,在我国,遗弃罪是否应该以目前的形式进行规制仍有待商榷。

2.废弃的正式要求

《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委付的形式要求。在相关的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如欲行使委付权,必须向保险人提交委付书面通知。英国法律明确规定,“委付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部分口头形式发出,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任何措施表示有意无条件将被保险财产转移给保险人。”

书面形式不是必须的,只要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时实际付款或接受被保险财产,就可以形成有效的承诺。因此,面对实践中的做法,立法是否应明确规定放弃通知的形式,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现实。

3.放弃的撤回

《海商法》规定,一旦保险人接受委付,被保险人就不能撤回委付。从文本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后,一旦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并承诺放弃,合同即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即予履行。如果委付通知在保险人接受委付之前撤回,委付就不能生效。应该根据填补法律漏洞的规则来解释吗?

(2)被保险财产放弃后的权利和义务能否被拒绝

在国际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制度,当保险人拒绝放弃支付时,对被保险财产应属于谁有不同的解释。首先,在英国法律中,如果保险人按全损赔付,为了避免带来更多的责任,保险人会选择放弃受损的保险财产。此时,被保险财产被称为无主财产。主要原因是在英国法律中,在支付了被保险财产后,保险人仍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被保险财产。如果被接受,权利和义务将被转移;如果不接受,权利和义务将不会转移。如果它不被接受,在英国法律中,它没有明确的所有者。第二,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变,仍属于被保险人。委付承诺前,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不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的目的是将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获得全额赔偿。然而,保险人拒绝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接受被保险财产,从而将被保险财产所附的义务转移给他人,并给他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果全损的假设得到满足,由于被保险财产没有剩余利益,如果保险人在支付财产后必须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就太高了。

我国《海商法》规定,虽然规定被保险人对遗弃财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转移给保险人,但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此时是否可以拒绝。在接受委付并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后,被委付保险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无权直接拒绝。因为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但是,如果保险人在接受相应的权利义务后放弃相应的权利义务,那么相关的被保险财产是否会成为无主财产,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放弃,保险人是否有权放弃相应的权利义务,都是值得讨论的。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的响应时间的合理性不明确

当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进行委付时,不清楚如何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合理的时间长度内做出答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行使委付权的关键环节。在此期间,保险人在作出选择时,通常会考虑接受委付,并将必须承担的成本和义务与获得的权利进行比较,然后在获得最佳解决方案后选择是否接受委付。然而,保险事故发生后最需要的是处理和解决保险事故。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很难判断推定全损是否由紧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渴望获得赔偿,保险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没有明示表示和默示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合理时间的起点和长度需要明确,这种含义是否应被视为接受放弃的表示,这一点可以讨论。

二。废弃系统的改进

(a)明确放弃的有效时间

从上述各种情况来看,第一、第三、第四项声明更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只要保险人不作出相应的承诺,被保险人就不能立即获得被保险财产的全部赔偿。第一份声明和第三份声明比第四份声明更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的实践和法律规定,只要保险人不作出承诺,委付就不会成立。保险人此时的义务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委付的通知。然而,根据英国法律,保险公司只有在通过法院证明其拒绝不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才能免于委付。相比之下,英国法律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第二个论点开始,放弃是单方面的承诺。一旦被保险人放弃,放弃生效。只要法律条件得到满足,遗弃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被遗弃的财产此时可以交付给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

这些观点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对遗弃的性质有不同的结论。就我国而言,现行立法比日本、德国、英国和美国更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一旦保险人拒绝退保,实际上被保险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就不会转移,被保险人也就无法获得被保险财产的全部赔偿。然而,就目前情况而言,一旦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财产必然难以追回。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拒绝了提议的放弃,本可以得到补偿的福利将难以获得。因此,如果保险人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这次修订《海商法》时,可以通过立法向英国法律学习。在确定实际保险事故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人的要求是否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是否应决定放弃的内容。这篇文章认为没有必要。就委付制度的目的而言,它是一种确保市场快速流通和尽可能控制保险事故以尽量减少损失的制度。如果被保险人判定必须存在推定全损,并且有明确证据证明推定全损已经发生,则没有理性的保险人会接受此时发出的委付通知,而委付通知的明确内容将进一步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对书面放弃合同进行规制。根据《海上保险条例》第1条,只需证明保险人是否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

放弃通知的撤回也与上述相同。

(2)委付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权,所有人,即保险人,可以随意处置。这是因为物权是绝对的权利。然而,保险人不能轻易放弃附属于被保险财产的义务。因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财产通常会对环境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此时,作为侵权责任的损害不能随意放弃。虽然《海上保险条例》和《海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义务,但根据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定,一旦给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履行其侵权责任。

如果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这种侵权责任可以通过立法予以豁免,但显然,这种豁免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予以辩护。实际上,海上事故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更有必要负责海上救援和清理工作。面对没有私利的情况,保险人不愿意接受委付。只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如故意损害,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如果《海商法》海上保险一章规定,保险人可以在放弃后放弃被保险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这过于偏向于保险人的利益,不符合减少和避免更大损失的立法目的。因此,委付后,被保险财产和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保险人,除法律原因外,保险人不得放弃被保险财产的义务。

(三)保险人答复的合理时间和合理方式

关于保险人答复的合理起点,应同意第二个观点。就委付的性质而言,只要保险人收到通知,就应该开始计算一个合理的时间。但是,由于个别案件的不确定性,合理的时间可以通过规定双方商定的预先程序或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来确定。

由于沉默可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在实践中也是可能的。因此,沉默的含义应事先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解释。例如,它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在获悉或本应获悉被保险人的退保意愿之日起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批准或拒绝退保的决定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将按照默示同意处理退保事宜\"。

三。结论

本文将我国现行委付制度与国外一些委付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对现行委付制度的不足之处及相关观点进行了评价。完善遗弃制度有利于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最大利益。就我国目前的委付制度而言,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实践的结果应着眼于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此,提出了一些小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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