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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9字硕士毕业论文社会中介价格垄断的规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859字
论点:中介机构,社会,垄断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首次揭示了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市场中,合法价格垄断行为和违法价格垄断行为共存的特殊现象,即一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具有合法性.

论文正文:

指导理论1、选题的意义(1)选题的现实意义经过近40年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进入了增长动力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阶段,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产业对经济的贡献逐渐超过第二产业。 根据2015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年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3067.39亿元,同比增长8.1%,增加值比重达到48.2%。第三产业的增长率远远超过第一和第二产业。同时,数据还显示,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增加。 (1)调查报告显示,社会中介组织在第三产业中创造的经济产值比重也在逐年增加,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如此大的经济背景下,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经营实体,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发展是健康的,关系到整个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竞争,哪里就有不公平竞争,哪里就会有市场参与者的垄断或限制性竞争。 服务市场作为一个以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不同程度地破坏市场竞争机构的垄断行为。 因此,第三产业中的社会中介服务市场也有反垄断法的任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为客户提供代理、公证、信息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这里的中介服务是以审计报告、法律意见、测试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形式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以换取客户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介市场行为的盈利能力和报酬决定了中介市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价格竞争行为,或者是一种价格导向行为。 因此,社会中介组织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如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自然应纳入《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或规制对象。 ...二.理论研究综述宋思伟(2013)在《中国社会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中介组织自治性、公共权力性和双重功能性的特点,认为中介组织包括行业组织、市场活动监督组织、公正组织和一些公共机构。 张运得(2003)在他的文章《当代中介组织的理论与运作》中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服务,充当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媒介的组织和机构。 张广华教授(2014)在文章《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分析价格垄断行为的危害时指出,价格垄断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抑制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阻碍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因此,规范中介机构的价格垄断行为非常重要。 马程颢教授和符晓教授(2013)在《关于完善我国价格垄断立法的意见》中指出,我国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存在行政处罚过轻、缺乏刑事处罚等问题。同时,他们还指出缺乏对受害者民事救济的具体规定。 张郑明、薛强和唐可心(2014)也在《价格垄断法律责任研究》中研究了垄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他们还介绍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他们认为,应对垄断罚款的基本数额和罚款的调整范围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确定性。 李欣教授(2014)在《中国的价格垄断问题及其法律调整》中指出,中国目前的价格垄断规制存在两个缺陷:法律规范和执法实践。具体而言,我国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存在交叉执法与协调、缺乏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价格垄断难以证明等问题。 第一章……第一节概述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和发展过程。正确、科学地界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开展社会中介组织价格垄断行为规制研究的前提。 社会中介组织与行业协会之间存在差异和联系,但从本质上说,行业协会不属于中介组织范畴,而是属于社会中产阶级主体范畴。 因此,如何规制行业协会的价格垄断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国内外学者对“社会中介组织”有不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指那些相应的利益集团 在德国,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指经济、政治、文化等地方的社会或协会组织 在日本,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指协商会议、半官方组织、独立组织等。 因此,可以说,在发达国家,社会中介机构通常是指社会组织、利益集团等机构 在我国,学者们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张运得教授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和机构,是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媒介。 ⑥这一定义只揭示了中介组织的中介性质,而没有揭示中介组织的行为特征 “向市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表述过于笼统和模糊,没有具体说明服务的专业性。 应松年教授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上的非政府组织,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它们介于政府和个人之间,可分为七类,即社区、行业、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社、技术和专业监督组织、公正仲裁组织和利益集团。 ⑦这一定义混淆了中介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与一些公共行政职能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公共行政职能通常被称为“社会中间层的主体”。 “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表述表明,将中介机构定位为中介机构也是错误的。 中介机构的中介作用不仅表现在政府和个人之间,也表现在他们和各种市场参与者之间。 第三,将社区和农村合作社纳入中介组织类别的定义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将专业协会归类为中介组织混淆了中介组织与专业协会的关系。 第四,技术专业监督组织是政府行政部门,不是中介组织,后者具有民间性,前者具有官方性 ...二.社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区别与联系(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行业协会是指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经济协会法人,旨在保护和改善协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由同一行业领域的经营者组成。 ⑩根据以上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我们认为行业协会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存在以下区别和联系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而中介组织是营利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竞争对手组成的非营利组织,旨在促进行业的经济利益或行业所有成员的经济利益。 社会中介组织的营利性表现是在提供服务时获得一定的报酬。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具体来说是某一类市场主体的自律组织,而社会中介组织只是一个市场主体,不是一个行业组织。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通常被称为“社会中介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只在完成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和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时提供中介服务。他们没有执行管理职能的职能。 所谓“中层社会主体”,也是一些学者所指的经济法和法律关系中的“中层管理主体”。他们处于国民经济管理活动的中间,是接受和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济管理任务时要管理的主体。在分配和管理下属单位和人员时,它也是管理的主体。 行业协会就是这样一个中层管理机构,但社会中介组织不具备上述中层管理机构应有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章社会中介对价格垄断的规制问题........社会中介机构规制法定价格垄断的28个问题.......社会中介监管非法价格垄断的28个问题.......社会中介机构价格垄断执法中的29个问题.......3.第四章规范社会中介价格垄断的措施……第一节规范社会中介合法价格垄断的措施……第二节规范社会中介非法价格垄断的措施……第三节完善社会中介监管方法的措施…… 40第四章社会中介价格垄断监管的对策思考 同时,在设计规制中介组织价格垄断的对策时,也应遵循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即对两种价格垄断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同时应考虑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模式。 第一节社会中介机构规制合法价格垄断的对策。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审批竞争影响评估机制2005年7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一项规定,即其他部门制定的反垄断法政策法规有权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只有在后来的反垄断法中,这一修正案才被采纳。 然而,这项立法修正案无疑表明了对在反垄断法中建立一个法律法规竞争评估制度的期望。 事实上,中国在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时,就已经提出了建立立法评估体系,对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的公共权利行为的竞争影响进行专项评估的设想。 根据上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历史,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在竞争评价方面的经验,同时,我们可以结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发布的《竞争评价指南》(Guide to Competition Evaluation),提前建立标准化的竞争评价机制。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有权评估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公共权力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经过竞争评价,认为某一行政审批制度构成了对审批权力的滥用,或者已经成为损害市场经济的一股力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审批制度的建议。 在过去的30年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经营实体,其所处市场的健康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法律界的一员,职业认同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社会中介服务市场的反垄断问题。 中介市场行为的盈利能力和报酬决定了中介市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价格竞争行为,或者是一种价格导向行为。 因此,社会中介组织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如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自然应纳入《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或规制对象。 因此,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价格垄断行为的意义在于规范中介机制的各种管理行为,减少或避免其垄断价格行为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损害。 鉴于现阶段我国中介服务市场上合法价格垄断和非法价格垄断并存,文章强调两条腿走路,即对两种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和路径。 这种强调在逻辑上是有效的,在方法上也值得肯定,给读者一个清晰的印象。 但与此同时,它可能忽略了两种监管措施之间协调的必要性,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的深入,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也将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 当然,反垄断法的政策和经济相关性等特点也决定了在反垄断法领域做出成就和贡献并不容易。研究人员需要有一个更慷慨的知识储备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视野。 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价格垄断规制的研究也是我国学者面临的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长期的关注和努力。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