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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鹿特丹规则》中探究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如何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中国和国际法律规则

基于《鹿特丹规则》中探究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如何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我国和国际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我国海事法有其明显的特点,即一般所说的“涉外”、“技术性”和“特殊性”。然而,除了这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海事法也显示出许多差异。海商法就是调整海洋

基于《鹿特丹规则》中探究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关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

你没有斯玉卓先生的海事法吗?那本书里没有关于这些内容的更多细节。 自力更生,更令人印象深刻!我不想要你的加分,只是一个建议!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简介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以海商法教学和研究为特色。它有一群在航运业和保险有影响力的教授和研究人员。许多教师都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参与法律实践。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是学校的办学特色。 法学院目前有国际法、民法和商法,海牙:从装货到卸货;维斯比:与海牙相同;汉堡:从收货到发货;海商法:集装箱货物被接受交付,杂货被装载到船上和从船上卸载。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如何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中国和国际法律规则

如何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我国和国际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我国海事法有其明显的特点,即一般所说的“涉外”、“技术性”和“特殊性”。然而,除了这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海事法也显示出许多差异。海商法就是调整海洋

基于《鹿特丹规则》中探究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关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

基于《鹿特丹规则》中探究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范文

中文摘要

自国际货物贸易兴起以来,海上运输作为最古老的国际货物贸易方式,因其容量大、效率高,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特别是大宗货物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海运业的普及,更先进的技术条件和完善的货物管理系统极大地提高了承运人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导致了现代海运新形势下双方风险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早期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国际传统海事公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显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了弥补传统国际海事公约的缺陷,实现海事公约的统一,制定了《鹿特丹规则》。

从海上货物贸易和运输的特点来看,由于承运人在海上航行和运输的全过程中都控制着合同项下的货物,无论是在传统公约还是新公约《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设定无疑是海上运输公约的重中之重。为了在新形势下平衡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鹿特丹规则》的最大特点是承运人的责任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大大增加。公约一旦生效,势必会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本文旨在分析《鹿特丹规则》框架下承运人的法律义务、责任基础、责任期限、责任形式、责任限额的可变设置以及允许无提单运输的创新设置。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海运的现状特点,提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海事公约

海商法

摘要

自国际货物贸易广泛开展以来,海运作为最古老的运输方式,以其巨大的承载能力和高效率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中。随着海运业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承运人的抗风险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导致了新形势下承运人和货主的风险与利益之间的不平衡,传统的海事公约由于其局限性和滞后性,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需要。为了弥补传统修道院的不足并达成协议,《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完全控制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无论是《鹿特丹规则》还是传统海事公约,承运人的责任设定无疑都是海事公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平衡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的利益,《鹿特丹规则》最突出的特点是加重承运人几乎所有方面的责任。该规则一旦生效,将对海运产生巨大影响。本文试图分析《鹿特丹规则》框架下承运人法律义务、责任基础、责任期限、责任形式、不可信赖性限制等方面不断变化的设置,以及允许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创造性设置。此外,本文还将结合我国当前的海运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海事公约

目录

导言

自国际贸易兴起和繁荣以来,海运作为最古老的国际货物贸易方式之一,因其容量大、效率高,一直是国际货物贸易尤其是大宗货物贸易的主要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海运行业的普及,更先进的技术条件和完善的货物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船舶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使海运受到国际货物运输的欢迎。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贸易总量几乎占国际货物贸易总量的绝大多数,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正是因为海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一直是国际法研究的焦点。正如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随着电子文件模式、多式联运模式和集装箱运输模式等现代航运模式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早期形成的调整国际海运货物贸易和运输的三大规则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为了弥补传统国际航运公约的缺陷,2008年12月11日,第六十三届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次年9月在荷兰第二大城市鹿特丹开放供签署。它被称为鹿特丹规则。截至2017年12月,2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然而,《公约》尚未生效,因为它不符合生效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鹿特丹规则》生效的条件是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一年后。目前,只有喀麦隆、刚果、西班牙和多哥分别于2017年10月、2014年1月、2011年1月和2012年7月加入或批准。

从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特点来看,由于承运人在整个航行过程中控制着合同项下的特定货物,无论是在三大传统海事公约还是新公约中,承运人的责任设定无疑是国际海上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事情。新公约也不例外,最明显的特点是承运人的责任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有所增加,除了对无提单放行货物的规定。公约一旦生效,势必会对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全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描述性研究的方法,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渊源、承运人法律义务制度和责任制度三个方面,分析和探讨《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创新点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文章结合我国海商法发展现状的需要,试图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建议。

文章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对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探讨了新公约的客观因素。首先,界定了国际海运贸易和运输法的概念和范围。其次,根据时间顺序,从美国国内法《哈特法》和三大传统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分析和解释了承运人责任的历史状况、海上运输特殊原则的起源以及各自在处理海上运输实践发展中的主要不足。同时,全面阐述了《鹿特丹规则》的客观背景和主旨。

第二章主要讨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在合同期内主要义务的设定。本文主要分析了承运人适航义务、货物管理义务、票据签署义务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与传统公约相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其进步,并对公约中的一些描述性细节,如尽职调查和合同自由提出了个人的理解。

第三章讨论了《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设定,主要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限、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限制以及关于无提单交付货物的创新规则等方面进行讨论。

在此基础上,第四章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修改《海商法》第四章的必要性,试图对《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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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责任的演变
第一节早期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传统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章“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义务体系第一节适航义务
一项适航义务,标题为
二对适航对象和承运人“履行义务”的理解

第二节控制货物的义务
我增加了接收和交付[的义务/br/]关于强制义务和部分合同自由相结合的思考
三如何理解承运人的“正当和谨慎”标准

第三节出具文件的义务
第四节交付的义务

第三章“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
第一节“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
144项公约中的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的变更
3除外风险的变更

第二节责任期和责任形式的定义
国际海事公约下责任期的定义
第二节对“门到门”责任期的理解
三种最低净责任形式
第三节《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的限制

无提单交货规则第4节承运人的免责
鹿特丹规则无提单交货规则研究
对鹿特丹规则无提单交货制度的两点思考

第四章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立法缺陷
承运人责任期的一个不合理设定
两个免责理由旧而不完整
三个负担前提和举证责任的模糊设定
四个电子运输单证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
第二节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改进建议

结论

目前,《鹿特丹规则》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生效:如前所述,截至2017年12月,只有2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4个国家在2013年之前签署了《公约》,在未来五年中仅增加了一个国家,只有西班牙和多哥分别在2013年之前加入或批准了《公约》。在接下来的五年里,喀麦隆和刚果只被加入,而被批准的国家不是主要的航运国。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全面考虑一个国家加入国际公约的决定,但作者认为,最重要的因素在于考虑利益。上文关于《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设定的讨论也表明,归根结底,公约的形成是通过货物方和承运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竞争来实现的。该公约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从国际角度来制定大多数条款。这种妥协的“最大特点”是增加承运人几乎在各个方面的责任,以适应现代航运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就中国而言,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属于一个航运大国,但“大”只体现在数量上,一般呈现大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公约》损害了中国当前的利益,产生了更多的负面影响。加入这条规则似乎是“逆水行舟”。在我看来,这似乎有点短视。知道逆境只会成长是很重要的。今后适时加入《公约》,可以更有效地从外部推动中国海运业健康规范发展。这也更有利于中国海运业与国际社会的全面融合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这种逆境相当于一种“苦药”。事实上,它更有利于培养中国海运业的“强健体魄”。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世界上不可或缺的“极”,也应该敢于担当大国的角色,为国际公约的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展示自己的伟大民族风格。然而,与此同时,应当指出,《鹿特丹规则》的生效日期目前无法预测。当务之急是完善中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中国现代海运的发展需要。在修订《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实质性规定,也可以在检验《鹿特丹规则》是否适合中国海运实践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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