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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5字硕士毕业论文国内股东权利矛保护政策缺陷的实证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6525字
论点:股东,表决权,出资
论文概述:

本文是在职博士论文论文,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小股东权益易受侵害的现状和原因,分析了国内立法的可行性与不足,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最后针对这些不足与缺陷提出如何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主题选择的背景

公司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是公司的基础。公司的有序发展不仅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且对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公司要想保持有序发展,就需要平衡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在实践中,公司采用资本多数制。在这种制度下,中小股东由于控制权低、话语权不足、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权、控制公司股东(大)会议等原因,一直在侵害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已成为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2主题选择的意义

2005年,《公司法》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许多改进,如首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导致一些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受到侵害,但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特别是现行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无形中扩大了东东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以及从哪个方面保护成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1.2研究内容

首先,本文通过鲁智深诉中信国安一案列举了现实中中小股东侵权的表现形式,讨论了控股股东权利的无限扩张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困难。同时,对影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这些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建议,如完善公司章程的修改、明确减资的法律原因和条件、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等。

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国外也有相关的法律和研究。本文的重点是探讨在公司基本制度中,如何在资本多数原则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被侵害的中小股东提供救济权利。

第二章案例简介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2.1案例介绍

原告齐鲁、中信国安集团公司、秦永忠、张西、孙雷亚均为被告新能源公司的股东。被告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中信国安集团公司认购4000万元,占新能源公司股份的40%,实际出资1325万元。齐鲁投资3000万元非专利技术,占新能源公司股份的30%,实际出资已经完成。秦永忠认缴1500万元,占新能源公司股份的15%,实际出资15000元。张西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新能源公司股份的10%,实际出资150万元。孙雷亚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新能源公司股份的5%。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5.5万元。2007年3月1日,新能源公司股东共同签署了《新能源公司章程》,其中第12条规定:“股东会的表决权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2011年8月6日,陆弃和张西(代表中信国安集团公司、秦永忠和孙雷亚行使表决权)参加了新能源公司2011年召开的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新能源公司持有的中信国安孟家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集团公司。2.公司减资2838万元(孙雷亚减资499.5万元,秦永忠减资1498.5万元,张西减资850万元)。3.以原投入价格将孙雷亚实收资本5.5万元、秦永忠实收资本1.5万元、张西实收资本150万元转让给中信国安集团公司。除分歧外,其他股东投票同意上述三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新能源公司认为,同意上述决议的股东表决权占70%,决议的通过合法有效。但齐鲁认为,公司成立后,未按时缴纳注册资本或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的投票权应依法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中信国安集团、孙茜等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投票权应受到部分限制。新能源公司股东无准备金出资总额为5498万元,无准备金出资的部分表决权不予行使。因此,实际缴纳的表决权只有4 502万,而不同意上述决议并实际缴纳的有3 000万,同意上述决议并实际缴纳的有1万。上述决议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是一般决议项目。《公司法》要求1/2以上的表决权代表同意。第二个项目是特殊的,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代表同意。因此,同意上述决议所代表的表决权少于1/2和2/3。齐鲁认为新能源公司2011年8月6日的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制度,要求法院宣布股东大会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新能源公司2011年8月6日股东大会决议采用的表决方式并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一项合法有效的决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2.2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形式而言,临时股东大会上作出的第一、第三项决议由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项决议由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是,从这一系列行动中可以看出,新能源公司的大股东没有足额出资,只是不合理地利用公司资本的多数决原则,做出了侵害足额出资的齐鲁等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上述行为不仅是对股东权利的滥用,而且违反了民法中的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表决权应通过实收资本还是认缴资本行使?因此,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梳理出与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出资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新能源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的股东大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否应当以实缴或认缴出资行使表决权?

二.本案中与公司减资制度相关的法律分析

新能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减资决议中涉及的减资程序合法吗?公司是否有减少资本的法律条件?当公司大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额时,减少资本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何追究减资后未能按时出资的股东的责任?公司减少资本时,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本案中与公司减资制度相关的法律分析

新能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减资决议中涉及的减资程序合法吗?公司是否有减少资本的法律条件?当公司大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额时,减少资本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何追究减资后未能按时出资的股东的责任?公司减少资本时,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证券集团是否适用公司股权转让决议中的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分析了本案重点涉及的法律问题.........6

3.1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6

3.1.1股东表决权的概念……6

3.1.2本案中瑕疵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法律分析........6

第四章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16

4.1完善瑕疵股东表决权制度.......16

4.1.1完善公司章程修订制度......16

4.1.2按照实缴出资比例17明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4.1完善赃物股东表决权制度。

4.1.1完善公司章程修订制度

新公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加强公司章程的作用,充分发挥公司契约理论的精神,通过章程扩大公司自主权,尽可能利用市场力量(看不见的手)进行决策,进一步减少司法干预。公司章程的修改经历了多方一致原则到今天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增强了公司的资本完整性。其优势在于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空。一方面,它在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挥了很好的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它平衡了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公司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随着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公司自主权,实践中经常发生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不当修改公司章程,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非法目的。然而,与此同时,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公司进行长期制度发展和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有必要在这种动态变化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1)。因此,笔者认为,“公司自治”应该是法律框架内的自治。在修改公司章程时,法律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实体方面来看,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原则。这主要体现在需要澄清公司必要的、相对的和任意的记录,要求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绝对不删除必要的记录,在修改相对的和任意的记录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程序上,立法应严格限制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6条通过重新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

结论

中小股东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保护和改善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首先,本文从限制瑕疵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范公司资本的减少、规避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未充分投资的股权等方面论述了现实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的侵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其次,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受到公司章程的规范和限制。最后,建议完善公司法立法体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限制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制,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

同时,本文认为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模式和相关法律实践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影响。我国应结合实际,从公司内部章程、股东大会、有效的行政监督、健全的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构建适合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