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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与完善建议,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亟待探讨

关于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参与和开展所有与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如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正义和其他基本环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监督政府守法很重要。

关于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制度

1.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主要存在原则规定过多、具体规定过少的问题。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遵守法律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证据。 因此,第一种方法是加快系统的建设和改进。从具体化和细节化的角度来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问题,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了参与的具体方法。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单位和专业。公众参与原则是界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一权利的基本原则。 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保持一个干净、舒适和美丽的环境不仅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公众利益。 人们喜欢一枚好戒指,保护地球。自古以来,地球母亲用甜牛奶养育了无数代孩子。 最初她被年轻一代装饰得很漂亮 然而,现在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折磨她。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正面临严重的环境危机 “拯救地球”已经成为世界上所有国家人民中最受欢迎的。自上世纪末以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原则一直是我国法学家们激烈讨论的话题。这是由于我国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 随着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繁荣,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难。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亟待探讨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参与和开展所有与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如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正义和其他基本环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监督政府守法很重要。

关于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制度

关于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北京雾霾的加剧、茂名PX事件的激化以及厦门集体步行等一系列环境相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证明了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尚未明确界定。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旨在回顾我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公众参与权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国内外经验;建议;

环境法学论文配图

一、导言

公众参与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环境管理。此后,各国纷纷跟进,加快探索和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只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这种原则不容易操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和总结前人对环境参与制度问题思考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内涵

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和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其内涵。

(一)公共主体

虽然“公共”一词在现实中被广泛使用,但它在法律范围内缺乏准确统一的定义。

国内学者肖波认为,“公众是指社会组织、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金芮林教授认为,公众在环境参与体系中是公民。程章宗认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徐春燕认为,它应该包括规划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组织、地方政府、学者和专家、当地居民等主体。作者认为公众应该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包括公民、相关专家和单位,而组织包括环境项目决策者以外的组织。原因是专家小组和组织的参与可以使公众更加有序和更具谈判性。

(二)环境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众参与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和环境司法参与制度。具体来说,它包括:1)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义务不时主动或主动披露现有其他相关环境信息的相关制度,但法律禁止的除外。2)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是指公众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表达其思想、愿望和建议的制度。3)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是指公众通过监督或支持性参与,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过程。4)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环境司法参与制度是指当公众受到非法环境侵害时,依法提起、参与和执行环境诉讼的过程。

(三)环境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虽然不同国家的公众参与形式不同,但本质上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是指有权直接参与相关活动并表达个人想法、愿望和建议的公众的方式。间接参与是指相关公众通过代表、组织和团体等相关手段、渠道或方法间接参与各种活动。2)决策参与和过程参与。决策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开发项目实施前的参与。过程参与(Process participation)是指公众参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划开发项目实施的过程,属于监督参与。3)事前参与,事后参与。事前参与是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前的公众参与。事后参与是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后的公众参与。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是民主概念的延伸和延伸。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源于宪法生存权的环境权理论,“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通过环境损害对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理论,即生存权的衍生物”。;第二,是环境民主理论,它强调人民和权力机关应该做出影响公共生活的共同决定。环境民主的精神不仅应通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还应允许、鼓励和保证相关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最后,是公众信任理论。公共信任理论的本质是要求建立一个选举产生的环境管理机构,即公民将属于公民的资源和环境管理权以信任的形式转移给政府代表他们行使。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中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进,以及我国现行的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模式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导致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监督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其次,立法模糊、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公共”的定义模糊,参与者和环境立法不统一。参与保障机制不完善,国内正常运行所需的投资保障法规基本为零。公众参与制度过于原则和抽象,它没有解释公众应该采取什么形式、方式和程序来参与环境事务。最后,程序性问题:1)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明确,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只要求少数企业对强制披露做出具体说明;2)环境立法和行政参与制度不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缺乏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标准和重大项目决策的明确规定。3)环境司法参与制度不完善。国内环境司法救济程序空的立法是白色的,导致公众不清楚在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向谁提供救济以及如何提供救济,最终采取非法律手段。

五.外国立法惯例

美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提出了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这一制度的提议得到了各国的认可,它们建立了自己的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包括:1)鼓励环保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和法律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补偿、监督和控制不可低估。2)确定环境权。《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第101条规定,“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和保护。3)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撰写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就立法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做出决定之前,将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4)环境司法救济制度。公民可以对未能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污染者或联邦环境保护机构提起诉讼,并尽可能降低环境诉讼成本。5)保护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权利。几乎所有的美国环境立法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条款,并且还颁布了《紧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Emergency Plan and Community Right to Know Act),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二)日本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

日本强调政府控制与社会制衡相结合,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运动模式相结合。包括:1)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企业、国民或民间社会组织发起的绿色活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其他环境保护活动。”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定。国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的行为致使国民处于利益受损或者损害的危险境地,其他程序难以补救的,国民可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诉讼行为。3)私人污染预防协议。该协议由地方当局和污染者签署。该协议可能规定比法律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六。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

(1)完善立法。适时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国家宪法,明确规定环境参与权是公民环境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公众参与权;适当调整传统法律部门,明确环境权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公众参与权的目的之间的界限。修订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完善参与法律法规。(2)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从主要依靠端到端参与到前端防控、中间监督、端到端评价、评价和反馈,全过程参与通过明确公众的知情权、立法权、行政执行阶段监督权和司法救济权,促进环境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和发展。(3)积极引导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政府应积极引导环保组织的发展,通过专门制定社团组织法,明确界定各种社团的条件、职能、性质、程序和活动范围。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特殊的管理。其次,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公众成立和参与非政府环保组织,并赋予环保组织一定的权力。(4)完善环境法的公众参与程序。要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程序,首先要明确知情权的行使,赋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定期定量发布哪些文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文件,应当给予公民复审和诉讼救济的权利。(5)提高公民的环保素质。主要通过学校、企业、社会等相关机构和政府加大宣传和环保力度,增强公众意识、技能、价值观等环境质量。通过参与实践增强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意识反馈增强公民环保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