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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探究法官职权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法律经济学发展简介

从法经济学角度探究法官职权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法律经济学发展简介在古典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因为经济研究仍然涉及大量的社会制度问题而中断。从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李嘉图,从德国历史学家罗斯赫到美国制度主义者康曼西,社会和法律体系都无一例外地参与经济研究。

从法经济学角度探究法官职权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的房屋限购令

国家出台了房地产控制措施,限制购房户数量,多余的新购住房不能进行产权登记。 这是一种典型的良药,鹿死不择声 从法律上讲,不登记产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违反了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 然而,为了考虑全局,这是不可能控制的。它应该是犯罪成本和收入之间的比较。成本远远大于收入。这是威慑作用,不是吗 具体而言,与传统法律研究相比,比较经济学研究具有以下特点:1 .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律经济学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设 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图和行为的研究基础上。分析研究,“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又称“法律与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在过去40年中发展起来的边缘学科。它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

法律经济学发展简介

法律经济学发展简介在古典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因为经济研究仍然涉及大量的社会制度问题而中断。从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李嘉图,从德国历史学家罗斯赫到美国制度主义者康曼西,社会和法律体系都无一例外地参与经济研究。

从法经济学角度探究法官职权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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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职务犯罪的高发,包括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阻碍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廉政建设的力度。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应该建立一个不能也不敢腐败的反腐败机制。共产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要沿着这条路走,以人为本,建设世界。有识之士已经开始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08年4月,由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烟草专卖局和武昌造船厂主办,在武汉举办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论坛。

中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泊尔等国家的专家和从业人员就“预防腐败战略与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特殊待遇”进行了深入讨论。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颁布了《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和依法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10日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各类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65,787起,涉案人员218,639人,司法人员立案侦查12,894人,抓获逃犯6,220人。向相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161,786条,实现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向相关单位查询223多万条。

近年来,全国查处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moumoumou,贪污贿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前主任杨谋谋受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谋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前主任吴Moumou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主任郭谋谋,行贿和滥用职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就湖北省而言,近年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司法值班人员犯罪案件。就荆州市而言,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谋谋元阳判决案、刘谋谋贿赂案、袁谋谋贿赂案、陈谋谋贿赂案、龙某贿赂案、张谋谋和谢某赌博挪用案、邓某贿赂滥用职权案等。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人员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司法人员犯罪,已成为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识之士更加关注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反腐败的关键,它可以防止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人民检察院对司法人员犯罪的预防。

一、法律经济学理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波斯纳为杰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流派在美国出现。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其基本特征是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发挥着分配和调整资源的作用。所有法律活动,包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可以通过经济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和指导。法律经济学理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律经济学以对个人意图和行为的研究为基础,理性的个人是分析和研究的基本单位,从而推断甚至集体行为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第二,激励分析。激励分析(Incentive analysis)侧重于分析法律制度变化及相关因素所产生的预期行为激励,强调经济实体的预期行为。第三,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实证分析方法对法律的功能或效率进行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不仅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建模和精度,而且在法律效果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规范性研究强调在某些社会制度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效率。法律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的法律研究强调公平和正义,而这些概念本身往往模糊不清。法律分析可以得出与经济分析相同或相似的结论。经济效率可以用来取代传统法律中的“正义”等概念,甚至将法律转化为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法律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使命。与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的目标相比,法律在财产及其交易的公平保护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局限性。法律的传统功能是确保人们公平分享“蛋糕”,而当代法律的使命不仅是确保公平分享“蛋糕”,还敦促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供应量。法经济学理论强调法律的利益,强调法律应该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这才符合当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必须加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和应用。目前,法经济学理论不仅促进了法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整合,而且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和思维方式,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引入了定量分析方法。法经济学理论深刻揭示了当代法律规范的本质——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这些规范本身,还在于通过正确实施这些法律规范,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

二、人民检察院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应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表面上看,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成本。但是,这项工作减少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其经济效益巨大。

第一,避免和减少法官培训费用的损失。通过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预防了法官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使法官仍能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避免了法官培训费用的损失。法官从大学到基层法院当新法官大约需要六年时间。晋升为副总裁大约需要8到9年的时间。晋升为总统大约需要10到12年的时间。担任初级法院医院级领导或中级法院院长或以上职务需要较长时间。更高级别的法官甚至需要20到30年的培训时间。对于有意利用职务犯罪或正在犯罪的法官,通过利用职务预防犯罪,及时提醒他们消除犯罪意图、不犯罪或及时制止犯罪,并采取措施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使他们能够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这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法官培训费用的损失。

第二,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法官犯下的大多数罪行都与追求经济利益有关。这些利益大多是国家或集体财产,或者与此密切相关。避免和减少法官犯罪实际上是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第三,避免和减少处理法官犯罪的费用。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隐蔽性、专业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决定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的难度。检察机关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理法官犯罪案件,从而增加办案成本。预防法官职务犯罪的效果越好,法官职务犯罪的数量越少,检察机关处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支出就越少。

第四,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官经常犯罪的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组织松散、纪律松弛、监督不严和不良行为猖獗的问题。有效实施法官职务犯罪预防,不仅可以减少法官职务犯罪,还可以改善组织、纪律、监督、氛围、和谐关系和效率。

第五,恢复和重建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法官犯罪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人民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不懈努力,减少了法官职务犯罪的发生,重塑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恢复和重建了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

第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官经常犯官方罪行的法院和分庭,公众对法院和法官有强烈不满,这增加了与法官的对立,容易导致不同行业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不理解甚至敌对,导致社会不和谐和不稳定。预防法官职务犯罪消除或减少了法官职务犯罪,有效解决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促进法官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当一个法官的家庭犯了罪,获得了大量的财产,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内疚、多疑、争吵、冷战和仇恨。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传递和影响到家庭成员,特别是孩子,使他们形成扭曲和阴郁的心理,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在消除和减少法官犯罪的同时,预防值班法官犯罪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家庭气氛和亲属关系,促进家庭稳定与和谐。

三、法官职务犯罪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在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分析和阐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和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理性人的犯罪行为都是为了寻求某些利益。这些兴趣不仅包括财产和人身,还包括尊严、名誉和荣誉,甚至一些舒适的获得和情感宣泄。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是理性的。他将计算非法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当非法犯罪的收入超过非法犯罪的成本时,实施非法犯罪的可能性非常高。在正常情况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中,职务的高低与违法犯罪的收入成正比,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也成正比。

当今社会对“君子爱财,善用金钱”的解释是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法律利益。这符合传统道德和社会正义的要求。然而,法官犯下的罪行损害了社会正义。法律的作用是确认和保护合法利益,否认和攻击非法利益。只有突破犯罪的根源,增加犯罪成本,剥夺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得的利益,使犯罪行为无利可图,才能有效预防、控制、查处职务犯罪,维护和恢复社会正义,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

从增加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成本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一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增加违法犯罪的原始成本。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对司法人员公务行为监控不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制定严格、系统、完整、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人员和联系,堵塞组织外相关人员可能寻求的漏洞,同时不给内部人员留有余地,消除犯罪的先决条件。完善制度会增加犯罪成本。即使犯罪人预谋犯罪,他也会花更多的精力去寻找机会,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清理这些联系。在许多情况下,法官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大于物质成本。提高法官犯罪成本的关键不是提高物质成本,而是提高心理成本。可行的措施是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揭露司法人员所犯罪行,这将给正在或将来可能犯罪的法官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完善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犯罪,形成全民监督职务犯罪的局面,营造打击法官犯罪的社会氛围,客观增加犯罪人的心理成本。目前,法院内部实施的案件管理系统在防止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方面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第二,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刑罚制度,增加法官犯罪的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增加司法人员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司法人员犯罪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院要重视司法人员犯罪信息的收集,加强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工作,形成巨大的威慑力量,使犯罪未遂者不敢自行审判。完善刑罚体系,形成刑罚威慑。在某种程度上,罪犯的生命成本是值得交换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实际上削弱了惩罚罪犯的威慑力量。许多案例表明,死刑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有效。许多国家广泛适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适用监禁的比例足够大,犯罪的预期成本将大大增加。应该说,判处监禁是增加惩罚成本的理想方式。

然而,这种方法也增加了社会成本,例如建造监狱和监狱警察经费的支出。罚金刑是我国最积极、最简单的刑罚形式,虽然它是一种附加刑。它不仅可以惩罚罪犯,还可以补偿国家、社会和受害者,实施效率最高。显然,罚金刑的威慑作用更大、更有意义。第三,建立廉洁政府,增加犯罪机会成本。平均工资、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年龄和职业资格是与犯罪机会成本相关的主要因素,容易控制的因素主要是平均工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资格。为了提高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方面必须严格控制法官的聘用,法官的选拔和选拔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选拔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人进入法庭。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支付高薪以保持政府的廉洁和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还可以规定对法官犯罪的资格处罚,否定刑法对刑事法官身份、职务和专业资格的规定,并规定法官不能在一定时期甚至终身担任法官职务。

此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控制犯罪收益:第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公开,使他们不敢贪污或腐败。可以考虑规定拒绝申报和未申报的本国工作人员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发挥真正的预防作用。中国已经启动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然而,现行制度过于原则性,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因此,该制度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应该加以改进。第二,建立和完善法官公开选拔和审判制度。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

目前,我国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法官的公开遴选、遴选和审判可以有效提高法官遴选和晋升、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透明度。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官犯罪的预防,只能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判断法律在理论上的效率。实际操作和具体可行的方法仍需不断探索。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预防犯罪涉及广泛的问题,并有强有力的政策。这肯定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社会项目。事实上,上述做法在世界上也很普遍。

四、人民检察院预防司法人员犯罪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为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并提供法律咨询;(二)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职务犯罪预防措施;(三)与有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防止职务犯罪和信息交流;(四)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五)在职务犯罪容易发生和频繁发生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六)检查和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七)其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下列领域建立预防司法人员犯罪的工作机制:第一,设立常设机构,落实设立和经费。第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第三,建立信息系统。第四,建立日常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的体系。第五,建立监督制度,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和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第七,建立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