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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立法与执法风险防范,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重庆市烟草专卖立法与执法风险防范

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立法权。立法工作由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包括修订、增加和删除现有法律以及制定新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

重庆市烟草专卖立法与执法风险防范

立法与执法谁更重要

很简单,立法越完善,越有力,越有说服力。行政立法(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授权法(包括宪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通常有两个方面: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在中国,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执法公正的保障。执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目标和最终结果。这是执法公正的现实表现。执法公正是手段,执法公正是目的。

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立法权。立法工作由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包括修订、增加和删除现有法律以及制定新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

重庆市烟草专卖立法与执法风险防范

立法与执法谁更重要

重庆市烟草专卖立法与执法风险防范范文

摘要

一、重庆市烟草专卖的立法问题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的,没收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处以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法计算货物价值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业务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处罚或者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机构包括烟草专卖、工商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无证经营的执法机构包括工商或烟草专卖部门。

《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并处以罚款。

生产、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对于涉及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涉及无证烟草制品的行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行政执法机关。此外,垄断法没有授权条款。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垄断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是一部效力高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法规的法律。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然而,在重庆地区,无证案件和涉及制造和销售假烟的案件是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重庆市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从执法主体和权力的角度来看,地方烟草专卖局无权处理这两类行政案件。

二。

改进相关立法

从国家角度看,以《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为核心,辅之以对“三令”、“两高”的司法解释的烟草行业,构成了整个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从重庆本地来看,只有一部《重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赋予重庆本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更大的权力,即《烟草专卖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被下放给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从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授权确实使调查和处理假冒烟草和其他案件更加有效。然而,《国家烟草专卖法》并没有明确授权地方当局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打击假冒商品的权力。毕竟,这是一场立法冲突。依法行政的前提是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如果下级法律和上级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院有权在冲突的情况下选择适用上级法律,这将不可避免地在不久的将来导致行政失败。如果需要修改中央上位法,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权力赋予烟草行政部门,这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行政处罚在全国各不相同。一些涉及假冒伪劣商品和在其他地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案件也必须依法移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在全国是不统一的。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只能根据自身情况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庆市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以保持与《烟草专卖法》的一致性,从而保障立法中依法行政依据的合法性。

(二)设立综合行政案件办公室

重庆市的条例赋予重庆烟草专卖局很大的权力。然而,由于《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已经赋予工商部门权力,根据这些法律和条例,重庆市的条例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是有效的。发生冲突时,采用上级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假冒伪劣烟草等案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然而,在实践中,此类烟草相关案件由重庆烟草专卖局根据重庆市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为了避免类似李慧娟种子案的情况,我们是否应该注意上下级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是否授权烟草专卖局设置权力?然而,重庆地方人大在设置权力时并没有设置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权力。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重庆烟草专卖局处理的一些案件属于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案件。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一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修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即《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赋予烟草专卖局相关权限。显然,这种立法修正案的可行性很低。国家立法修正案必须以国家行政执法为基础。重庆的地方现实不能要求全国为地方现实立法。重庆的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国家立法的参考领域之一。因此,依靠上层法律的修正案进行立法修正是相当困难和可行的。第二,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重庆市将对法规进行修改,建立相应的制度,如地方烟草工商联动机制和烟草工商案件移送机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重庆烟草专卖局负责所有烟草相关案件,这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国家一级的总体指导,地方政府不能与上级法律相冲突。根据上级法律的权限设置,制定重庆的法律法规就足够了。但是,在重庆范围内,重庆烟草专卖局已经形成了处理所有烟草相关案件(涉及烟草的刑事案件除外)的局面,建立市级烟草与工商之间的联动和案件转移机制势在必行。为了高效便捷地办理案件,工商和烟草可以参照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的设置,设立一个联合办案办公室,整合所有外部许可,方便群众办理许可。联合办公室可以由工商、公安、质检、烟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整合在一个办案地点。经办公室初审后,查处的案件可以尽快移交主管部门处理。该办公室可以打破部门之间的相对隔离,调查和处理一些不能单独由执法部门处理、也不能由联合执法部门参与的领域。例如,烟草专卖局无权检查零售客户的营业场所,而一些零售客户知道这些规定,私下在非营业场所出售假烟和暗流香烟。烟草专卖局很难查处这类违法行为,但公安部门可以检查非营业场所。在实践中,烟草和公安需要在此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但联合执法需要项目、审批、时间、人力、确切的投诉和报告作为支持,因此目前联合执法的形式和效率相对较低,这也是值得怀疑的。整合各部门人员,专门设立这样一个综合办案办公室,将提高办案效率,简化办案程序,节约人力资源,降低执法成本。综合行政案件办公室的组成设计见表1。

该办公室的设立不仅可以避免法律法规授权不一致带来的法律风险,还可以提高联合执法检查的效率,节省联合执法检查的许多复杂事项,有利于联合执法检查的日常发展。当然,在办事处成立初期,需要花很多时间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审查这些规定中相互冲突、相互合作、有不同规定和相互补充的各种条款。然后,要求某个单位或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合作,广泛征求各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总结,获得整合意见。可以说,设立综合案件办公室需要所有行政机关的合作。很难成立,但成立后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三。结束语

执法风险的规避最终取决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水平。合法烟草的任务实质是使重庆烟草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从而提升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在不断规范的市场环境下,重庆烟草更加注重行业形象的塑造,法治形象是烟草法治建设追求的最高利益。

参考:

[1]李晓庆张虹。市场经济体制下烟草专卖法的改革与发展[。《商业经济》,2009( 11)。

[2]白禺期。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烟草专卖法》,[。现代商贸业,2007( 2)。

[3]刘芸。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地方政府合法性[。《行政与法律》,2013年(11)。

[4]朱晖。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经济学和法学,200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