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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8字
论点:合同,环境,交易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环境合同作为一种异化的合同形式,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环境合同的运用在世界各国都极为常见,我国也早出现水权交易合同与排污权交易等实践案例。

论文正文:

第一章环境合同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环境合同的性质和定义
在实践中,对政府与政府、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环境保护和分配领域达成的协议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包括环境行政合同、环境民事合同或主体和内容形式方面的君子协议,以及直接在资源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协议。环境行政合同的支持者?人们认为,这类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中享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有利权利。例如,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作为要约的发起者,在合同谈判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表现出单方面的行政权力,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平等意愿。此外,由于此类合同的公益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的一方将随时监督、管理甚至干预,或者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行政主体的一方也可以通过合同协议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一般来说,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这种不是在自愿谈判基础上行使的权利。环境民事合同的支持者?环境合同是在民事合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一般由企业法人和私人签署,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处理和赔偿也通过民事合同商定,从而将具有公法性质的合同内容转化为普通民事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君子协定理论认为,目前法律对此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当一方违约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制裁措施。合同的遵守主要取决于社会道德约束,所以这只是合同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支持环境保护协议声明的学者认为,此类合同是企业或相关组织和居民与政府通过协商污染预防措施和争端解决方法达成的书面协议,目的是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它们体现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商意识。因此,此类协议是为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商定的解决方案,在性质上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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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环境合同的特征
环境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除了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自己明显而独特的特征:就主体而言,环境合同不限于民事合同中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也不限于行政合同中政府主导的政府和法人。如上所述,本文提到的环境合同是“范畴”的概念,由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主体表现出参与的普遍性。例如,天然林保护合同可以是代表政府部门的林业局与附近居民之间签订的保护合同,废物回收合同可以在企业之间签订,水权交易合同可以在政府与政府之间签订。不同的主体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平等的主体,他们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带有私法色彩的民事合同,也可能是公法意义上的行政合同。环境合同的内容表现出一定的公益性,这也是与一般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最明显的区别。环境契约的本质是平衡政府控制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力和私人享有环境资源的权利,平衡私人和私人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从而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在环境合同领域,自然资源保护合同和污染防治合同都关系到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发展,合同的内容必然会体现公共福利的特征。正是由于其特殊的公共福利特征,许多环境合同中的双方表现出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无论是在合同谈判、履约还是违约救济中,环保局都可以单方面享有监督、指导甚至改变环保局与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合同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环保局作为行政主体享有的,而是因为合同内容表现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征。此时,环保局只是行使公共权利的代表。此外,由于环境合同具有公益性,合同内容不得以自由协商等名义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总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环境保护合同应达到的标准、资源利用合同中的使用限制、污染防治合同中采取的技术措施等。此外,社会组织、公众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有权监督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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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环境合同的实践探索与不足

第一份水权转让合同的应用分析
水权转让合同是合同转让的产物之一,也是水权交易的主要方式。目前,学术界对水权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水权转让合同的概念更不明确。然而,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水资源,即获取利润的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广义而言,水权转让包括通过转让、转移等方式转让水资源使用权。我们正在讨论的水权转让合同是从狭义上分析的,即不包括由于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而导致的水资源(一级市场)的初始配置,而是水权所有者在一级市场初始配置后将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买方的二级市场行为。具体来说,一方以合同的形式向另一方出售水资源的使用权、控制权和利润,另一方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达成协议。以下是此类合同典型案例的简要分析。东阳市与浙江省义乌市签订的水权交易合同,可以说是正式开创了水权转让等环境合同的先例。2000年11月24日,经过多次谈判,双方同意义乌市一次性购买东阳横津水库用水使用权,义乌市将承担修建引水管道和新水厂作为配套设施。2005年1月6日,两市水权转让合同如期完成,标志着这种环境合同实践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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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应用分析
与水权交易一样,排污权交易也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初始分配市场(一级市场)。只有在总量控制和初始分配完成后,排污权才能真正在市场上实现,这个市场是排污权交易合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二级市场。目前,这个市场上最活跃、最成熟的国家是美国。中国在吸取和总结经验后,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治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1990年,全国共有16个城市开始实施空气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6个城市被选为空气污染排放交易试点。六年后,《九五期间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颁布,意味着五年试点工作已经圆满完成。随后,随着该系统的进一步实施和推广,《空气污染防治法》和《京都议定书》等若干文件相继获得批准,为排放量交易提供了立法基础。此外,由于环境问题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中国还参与了一些国际合作,以实现“双赢”。例如,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就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达成协议,并启动了一个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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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环境合同制度的借鉴........15
第一节日本的“污染预防协议”...15
第二节美国环境合同制度........16
第三节荷兰环境合同制度........16
第四节外国环境合同制度参考........17
第四章中国环境承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
第一节环境合同基本原则的确立........19
第二节环境合同的订立和效力........20
第三节规定了履行环境合同的具体要求........21
第四节解释了环境合同的原则........22
第五节完善环境合同责任与救济制度........23

第四章中国环境承包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第一节确立了环境合同的基本原则
任何体系的构建都有一些必须始终遵循的共同原则。它们是整个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体现,也是制定、实施、解释和救济的基本依据。环境合同制度也不例外。除了遵循一般合同法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和交易鼓励等基本原则之外,环境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因为其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环境合同因其自身的环境特点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中广泛适用的交易鼓励原则。环境契约的本质是平衡政府的公共权力和私人享有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利。公共环境资源的享用不可避免地涉及环境公平,这不仅关系到代际公平,也关系到代际公平。此外,环境合同本身的使用目的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后者侧重于商品交易,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环境契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它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因此,在环境合同的谈判和订立以及履行和救济的全过程中,合同双方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着眼于眼前利益,而且要为了经济利益鼓励交易。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在今后的实践中,环境合同的制定必须而且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便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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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合同作为一种异化的合同形式,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环境合同的适用在世界各国都非常普遍,我国也出现了水权交易合同和排污权交易等实践案例。然而,关于环境契约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因此,本文在梳理和分析之后,首先从环境合同的概念、特征、主体、客体和价值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应用的三类环境合同——水权交易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和污染物处理合同进行分析和总结。然后,结合日本、美国等国外环境合同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对我国环境合同的理论建设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从环境合同的实践和理论分析中不难看出,一方面,我国对环境合同性质的认识还不统一,对排污量初始分配制度和水权性质等环境合同交易上游制度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还不明确,合同交易市场不稳定,行政权力干预的界限模糊,合同救济机制不完善。为了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合同交易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和理论探讨。另一方面,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市场交易活动的开展和立法的完善,环境契约必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以实现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当然,环境合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仅限于法律基础薄弱和数据收集不完整。本文只是从表面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还存在许多尚未涉及的深层问题。尤其是我国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建设过于笼统,环境合同救济制度的设计不完善,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