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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字论文范文“多边”环境下的司法独立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6000字
论点:片面,裁判,司法独立
论文概述:

司法独立不是封闭的,而是存在于一个开放的、“多片面”的环境中。媒体、舆论、民意……这些“多片面”都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遇到这些“

论文正文:

第一章:“多层面”[的内涵与外延/br/]

第一,“多边”
“多边”的内涵是指社会不同背景的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形成多重“单边”的环境,社会不同观点的成员相互参与互动,协调形成各方的观点,并能对纠纷解决机构处理纠纷产生影响。人们总是处于特定的环境中。作为一个纠纷解决机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处于这样一个“多方面”的环境中,因为正义并不是封闭的,社会各种力量都会关注和讨论正义。无论是基于司法公正还是个人利益,这些“片面”必然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特定环境中不受其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方面”的环境下,司法机关努力争取司法独立和正义。

第二,“多重偏好”的理论来源
“多重偏好”首先由苏珊·斯特姆(SuSan Sturm)提出。她在2007年的文章《解决冲突和系统变革》中,通过对《共同核心文件》解决的争端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应把“多方面”作为合法性的基础。SuSan Sturm将CCR解决的争端分为长期争端和系统冲突。常设争议是指可以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解决且影响不大的争议。然而,系统性争端(组织内部的结构性争端)指的是替代性争端,这些争端并不逐案反映争端,但也涉及文化、传统或组织背景,并可能影响争端之外的第三方,如堕胎。对于这种争端,由于需要改变价值观或互动模式,不可能仅仅依靠法官与当事方之间的中立性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有“多方面”作为判断合法性的基础,允许在组织内持有不同观点的成员(机构公民)进行互动和协调。在SuSan Sturm的理论中,“多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参与CCR解决的系统争端的组织,以及该组织内各成员形成的“多方面”;第二,争端解决中心的四名成员,除了主任,都是“多方面的”,背景不同(法律、工程、心理学、文学)。(1)争端所涉及的组织和解决争端的组织都需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形成“多边”关系,允许这些“单边”对话、互动和协调来解决争端并寻求裁判的合法性。

第三,“多方面”的应用
根据苏珊·苏姆的“多方面”理论,它可以主要应用于法律层面的两大领域:(1)法律研究领域的“多方面”;(2)司法领域的“多方面”。这里的重点是司法领域的“多方面”,以及对这种“多方面”环境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分析。

(1)法律研究领域的“多方面”
法律与政治、哲学、历史、经济和社会密切相关。每个法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有自己不同的视野,这种视野只限于某个学术领域,他们都从自己的角度研究各种现象。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他领域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因此,有必要为各个领域的学者提供一个平台,以加强对话,促进文化融合,并达成共同和全面的结论。

(2)司法领域的“多方面”
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司法机构及其司法人员如何能够将他们的决定客观化,即主观客观化?什么样的决定是合理的?“多方面”允许更多的“单方面”参与,允许他们充分互动、对话和沟通,并协调形成各方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法官的观点。将这一“多方面”的概念应用于司法领域符合民主和法治的概念,因为它强调人民、领导人和群众之间的互动,以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它侧重于组织内的成员是否对组织有影响,以及他们是否能够参与组织做出的决定,而不是领导独裁政权。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观点:组织成员——领导者——组织——国家。目前,大多数法官只注重与当事人保持距离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寻求成为法律的中介,而忽视了组织内部的“多方面”和作为制度中介的理念。因此,社会上的每个成员都有不同的观点。为了使最终决策客观化和合理化,应该形成一种“多方面”的模式,允许更多的“单方面”参与,允许组织内的成员在这个平台上充分互动、对话和沟通,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判断的参考依据,从而做出客观、合法的人们可以接受的判断和决策。

4。“多方面”效应的理论分析

(1)“多方面”——

1.[/富勒是第一个讨论判断理论的学者。他的判断理论的中心思想是社会交流和理性辩论。他认为解决争端的方式包括投票、协议和裁决。裁判和前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原被告有机会进行合理的辩论,法官必须做出合理的判决。然而,通过投票或协议做出的决定不需要解释。要求法官有理由的原因是,只有有理由的裁决才能形成法律学说,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并形成社会秩序。因此,决策过程要求诉讼双方充分参与并有理由地辩论,最后由中立的第三方,即裁判,有理由地做出决定。(2)同时,富勒认为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限制和局限:法律学说是通过案例形成的,法官是通过规则形成的。并非所有的争议都可以用理由来辩论和判断。要判断的纠纷必须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发展和互动过程,法官必须以一定的社会交往为基础。因此,不可能对社会上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如新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合理的辩论和判断。由于这些新问题没有社会互动的基础,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原则作为基础,它们不能通过裁决来解决,而只能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裁决方法来解决。(3)尽管富勒的判断理论以社会交往为判断合法性的标准,但判断的合理性也是以社会交往为基础的。然而,对于特定的裁判来说,他强调的似乎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即诉讼当事人的参与和辩论,这就缩小了社会互动的范围。社会互动包括不同社会群体的互动和多重“片面”。“多边”的力量不容忽视。法官不能忽视或忽视他们的互动和意见,因为他们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例往往会因为这些“多方面”的影响而逐渐扩大其社会影响。

例如,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勇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漏税罪、受贿罪和合并处罚罪执行死刑。然而,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公安机关在调查期间刑讯逼供为由,将刘勇减刑为死刑,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由于案件的黑社会性质和案件中的“专家理论证明”,公众对二审死刑减刑表示极大不满。李曙明在《外滩画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质疑辽宁省高级法院将柳永死刑改判为缓刑的决定,这引起了更大的公众舆论。一些人甚至呼吁“如果柳永不死,正义必将消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0日的重审中决定判处刘勇死刑。
哈特的裁判理论以规则理论为中心。他主张法律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这两条规则在内在逻辑和效力水平上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规则是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规定了主要义务,即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义务。次要规则来自主要规则。主要规则的确认、废止、授权和变更也形成了确认规则、变更规则和判断规则。哈特认为裁判也是一种规则。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大多数意见形成了规则。裁判规则是为法官设置的一种次要规则。当人们之间的互动出现争议时,需要一个中立的人来解决。它不是互动人群的直接规则,所以它是次要规则。裁判规则是哈特裁判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被授予裁判权的人对某一特定情况是否违反主要规则作出权威性决定的分则。它主要规定法官如何做出正确的判断。哈特认为法官的判决主要是根据它是否违宪来评估的。关于疑难案件的判决,哈特首次从语言哲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会有疑难案件,并提出了法律开放结构的命题。他认为语言表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任何语言表达都有一个核心区域和一个半影子区域,以及一个核心区域和一个半影子区域。哈特认为,总会有一些不确定的案件转移到核心区域以外的半阴影区域,这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疑难案件是进入半阴影区域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不确定的案件,反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他还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规则只有在被法院接受和实践后才存在,即判决。规则的存在是因为判断。判决是确认法律的社会实践。(4)正如德沃金批评哈特的规则理论一样,哈特以规则理论为中心的判断理论忽略了隐藏在规则背后的原则。当没有适用的规则,原则得不到加强时,必然会增加法官在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和造法的可能性,从而容易造成法律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甚至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或其他因素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侵犯。此外,哈特强调,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法院和法官接受的社会实践。法律的确是因为社会实践而存在的,但这种社会实践本质上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活动,它还包括判决前社会各成员长期互动的社会实践过程。在判决时,它包括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判决以及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接受判决结果的过程。判决后社会成员也包括在内。持续的社会互动过程展示和解释了法律,直到法律最终被改变或废除。法律在最终消亡之前的存在包含许多参与社会和社会互动的“片面”过程,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的单一因素。
德沃金的判断理论在第一阶段以正确的理论为核心。他认为法官的判决是确认原被告之间权利归属的活动,现行立法和以往判例明确规定了权利归属的情况,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对于疑难案件,当法官无法从法律规则中找到判决的依据时,他们可以通过政策和原则来获得明确的判决。在应用这一原则时,有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一个原则可能有30%的人支持一个规则,70%的人支持另一个相反的规则,然后需要进行价值衡量。德沃金主张衡量法律存在的价值。对于疑难案件存在原则的论证,在运用该原则解决疑难案件时存在价值计量问题。与此同时,德沃金认为法官应该有两个阶段:第一,找出确切的过去案件,明确哪个案件是前一个案件的发展;其次,本文提出了用上述案例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础。他强调,法官不以个人价值观解决案件,但要求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做出一致的选择,以便为案件中的个人做出诚实的选择。这种渗透包括水平和垂直两个方面。横向整合是指判断与判断的整合。纵向一体化是指法官的判决与以前的案件和后来的判决相结合。当然,Dworkin也认为,如果法官认为根据判例法做出的判决是不恰当的,他可以宣布先前的判决是错误的,并做出另一个判决。⑤以连续解释理论为中心,重构了德沃金判断理论的第二阶段。他认为法律解释是展示最佳法律的过程。法官有两个考虑:延续和创造。尽管法官的判决在时间上不同,但他们在提出最佳法律方面是相同的。Dworkin强调法律的完整性,并认为法律作为完整性保证了每一个案件,包括疑难案件,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法官应该处理同样的案件和同样的待遇。⑥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强调法官通过反对多数人投票的法律判断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他肯定了法院超越社会大多数的传统观念。毕竟,多数人通过“多方偏好”形成的意见不一定是正确的,裁判的合法性不取决于多数人的意见是少数人的意见还是个人的意见,而是取决于通过适当的程序达成普遍接受的判决结果。当然,这一合法程序应该包括“多方面”的参与和互动。然而,多数人通过“多元偏好”形成的意见不能直接作为最终的判断结果,它只能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参考依据。此外,权利理论也反映了社会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现实,这也是“多方面”参与审判过程的必要性。社会上所有“片面”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还是少数人的意见,都值得尊重。它们在法院和法官面前应该同等重要,并作为裁决的参考依据。德沃金的完整解释理论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也许有些人认为法律应该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然而,德沃金只是解释说,法官的判决应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想法。社会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现实使得法官不可能忽视社会中的许多“片面”观念。同时,由于“片面”意见对法官判决的参考价值,以及涉及各个方面和不同价值取向的大量争议,法官不得不更加注重“片面”参与和互动。姚家鑫案件审理现场的法院发出问卷调查,征求观众的量刑意见,体现了法院对“多方面”影响的重视。对于姚家鑫一案,据推测,如果没有公众舆论,根据法律,受害者将在交通事故后被杀害而不是获救。这一极其严重的罪行本应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然而,法院仍需征求“多方”的量刑意见。这不是不必要的举动,而是向公众表明他们尊重和重视公众舆论。法院的判决并不违背民意,而是民意的反映。它还旨在使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公众所接受,并达到平息局势的目的。然而,德沃金的判决理论得出结论,只有原被告参与了此案,最多包括一些边缘人,而不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和解原则。Dworkin只强调法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保护原被告基本权利的过程,而忽略了判决过程中的“多方面”参与和互动,以及判决决定做出后人们接受的过程。它只反映了法官对案件原被告的判决原则,即争议解决原则,而不是全社会的解决原则。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包括法人法律文化和非法人法律文化。弗里德曼从社会的角度看待法律的运作,认为法律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评价标准。首先,法官(法人)将做出判决,通过法院(法人)内部的互动被法院接受;然后通过子社区(非法人)的互动被子社区接受。我的意见和弗里德曼的不同。我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同样的“多方面”参与和互动。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法官的判决。这种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或多或少都是客观的。
哈贝马斯在其著作《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和统治国家的谈判理论》中的一个特殊章节中讨论了判断理论。他指出,“法律内部事实和裁判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于法律确定原则和适用法律合法性的主张之间。因此,法院的裁决必须既满足裁决的一致性,又满足合理的可接受性。”他认为语言有一个阐述的过程,法律也应该有一个阐述的过程。法官是社会团体的道德主体,他们诚实并与自己的内心一致。法官不是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法官的判决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原则。只有有原则的社区才是真正的社区。作为哈贝马斯判断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实践谈判理论、程序理性和沟通理性比上述三位学者的理论更为合理。他强调要确保所有人在程序设置中的参与和充分沟通,通过协商一致获得判决的合法性,并削弱国家的强制力;诉讼程序是正当程序。这一过程是合法的,公正是实质性正义的前提。“多边”参与、沟通、谈判和协议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和体现,也是保障和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法官不是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它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互动。法官在参考和选择“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原则,能够被整个社会所接受。然而,这种程序性安排保证所有人的充分参与、沟通、谈判和同意,并不一定保证决定的一致性,而只是满足合理的可接受性。因为即使所有人都参与其中,多数党也可能无法完全说服持有其他观点的其他党派。价值观的多样化是现实,所有人的决定永远不会完全一致。这一程序不一定导致一致的结论。协商一致只满足程序,只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如果法官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那么在这一程序中如何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呢?因此,“多方”参与只是作为一种正当程序,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参考依据。法官应该依法做出判决。法官不能直接把主要的“片面”观点和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的判决结果。

2..................................................................................................18
(2)正当化对司法独立的“多方面”影响.................................................................................................18-24
1,“多方面”对司法独立的影响.................................................................................................19-22
2,“多边”.................................................................................................22-24与司法独立
第二章司法独立的本质.................................................................................................24-34[/比尔/]一、.................................................................................................关于司法独立的第24-26条[/巴西/](一)个人自由.................................................................................................24-25[/比尔/](二)权力分立.................................................................................................25-26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26-28
(一)司法独立正在实现.................................................................................................26-27
(2)司法独立正在实现.................................................................................................27
(3)司法独立保障公民.................................................................................................27
(4)司法独立是监督.................................................................................................27-28
3,不同.................................................................................................论司法独立28-29 [/BR/]四、司法独立的本质.................................................................................................29-34
(1)谁独立.................................................................................................29-31
1,独立.................................................................................................30
2,独立.................................................................................................
3,司法独立30-31
第三章.................................................................................................34-55
一,《外国实现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34-41
二,美国的司法独立.................................................................................................41-49
四,外国实现司法独立.................................................................................................53-54
第5章:.................................................................................................60-78在“多边”环境中

结论

本文通过界定“多方面”与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多方面”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得出“多方面”不仅会对司法独立产生积极影响,也会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的结论。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司法独立在“多元”环境中的实现是本文的重点。然后,通过对我国“多方面”环境下司法独立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多方面”环境对司法独立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然而,中国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机制也对“多方面”的环境产生了负面的引导和影响,两者是相互作用的。这也表明,中国司法独立不能真正实现的根本原因不是“多方面”的介入,而是中国司法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法官自身主观条件的制约没有被突破,权力、关系、人情、金钱、不良势力等外部不正当因素利用这一局面,对司法独立造成严重干扰。然而,“多方面”只能突破法官自身主观条件的限制,克服各种外部不正当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和改善“多边”环境,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和机制,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针对我国“多方面”环境下的一系列司法独立问题,比较分析了国外实现司法独立的途径以及如何应对“多方面”问题,以探索国外成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努力在“多方面”环境下真正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鉴于“多方面”对司法独立的双重影响和司法制度对司法独立的支撑作用,我们应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引导司法独立良好的“多方面”环境,充分发挥“多方面”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有效遏制“多方面”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同时,“多方面”对司法独立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对“多方面”产生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互动的。因此,在“多边”环境中实现司法独立有赖于“多边”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影响司法独立的“多边”环境能够得到规范和改善。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和机制,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