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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革命与法律变革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革命,中国革命,婚姻
论文概述:

在革命语境下探索法制,法律的变迁受革命的影响和牵制并推助或阻碍革命的发展,处理革命与法律关系的同时,还要将革命义理和普世价值的诉求纳入其中,也就是探索一种革命的现代性,就

论文正文:

介绍

(1)问题的由来和意义
“革命是理解中国社会的一条道路。尽管浩瀚和混乱,人们仍然可以通过革命的道路探索、理解和把握中国社会的内心深处。”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所有姿态的解读不可避免地受到革命话语的主导,革命话语仍然深刻影响着革命时代结束后中国社会的变化和发展。20世纪上半叶,革命和革命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战争、革命动员、经济生产、政治和法律改革,都在不断影响和重塑中国的社会结构。当时,中国社会正在经历革命话语的深刻变革。这些变化不断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使新的观念和制度模式在革命的重建行为中得以实施,并以全新的叙事方式引导中国社会进行自我变革。正如汉娜·阿伦特所描述的,“革命的概念与历史进程突然重新开始、一个全新的故事、一个以前未知和众所周知的故事即将展开的想法密切相关”。革命话语中展现的故事充满了传统与现代的碰撞画面,导致了社会制度的不断断裂和整合。在这些破裂和融合的表象背后,革命语境中的制度变迁蕴含着革命者对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革命本身的进步受制于革命者所持的普遍价值观,这是上个世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最基本的规定。

因此,对上个世纪中国社会的认识必须以对上个世纪中国革命的观察为基础,而对革命语境中的中国社会的认识必须揭示革命本身所要求的正义和价值。因此,对中国革命和中国革命所要求的普世价值的讨论已经成为理解中国社会的一种深刻而有意义的方式。中国革命的爆发是对中国传统统治秩序危机的回应。传统当局在试图维护自身统治和既得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使用常规手段给予社会主体足够的行为自由,而是利用权力政治来压制人性。“在中国封建社会,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君主专制制度下,土地买卖制度和科举制度已经成为对立阶级相互迁就、隐蔽或缓和矛盾的渠道...它使中国的封建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容纳和解决社会不平等和非自由的矛盾和冲突。”随着国家边境的开放,军事力量及其所包围的西方文明不断入侵和冲击着中国传统的政治权威和社会结构。与此同时,人们的意识逐渐觉醒,其中最先接触民主、科学、自由思想的精英们开始用自己的言行唤醒更多被旧秩序压迫的人们。结果,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中国传统的统治秩序受到了深刻的批判和揭露,出现了许多具有相当规模和深远影响的政治和社会运动。这些是中国革命的最初形式。在描述中国近代史的所有话语中,不可否认的是,“自由”的叙述和追求是中国革命最强烈的价值诉求之一。自由概念作为人类对自身价值实现的本质认识,是理性主体控制自身发展的必然手段,与革命有着天然的联系。革命必须证明自己的正义,必须体现和实现自由作为不言而喻的真理的价值。这场革命正在摧毁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在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改革时,不可避免地要用许多社会主体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作为精神指导。这些普世价值是革命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中自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因此,在革命背景下对自由概念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革命本身的价值诉求,进而可以更深刻地把握革命时期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内涵,为我们理解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提供了更理性的视角。

(二)[研究现状审查/br/]

1.中国革命话语研究[国内许多著作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历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许多学者在尊重基本历史事实、整合史料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史、比较史、历史档案等方法对中国革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具有理论价值的观点。这些研究成果构成了作者撰写本文最基本的理论背景材料。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对中国革命的深刻见解是本文的出发点,因为这样的研究使作者有可能详细阐述他在革命话语中发现和想要表达的问题。在专著方面,陈德军在《农村社会的革命——以赣东北根据地为研究中心:1924-1934年》一书中阐述了中国革命农村战略的形成,并详细分析了农民参与革命的类型。他运用以微观行动机制为核心的“深层描述”方法,分析了革命者是如何逐步运用、引导、改造和重建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简单的“敌人意识”来为革命目标服务的。黄昆的《革命与村庄:从暴动到农村分离》(1927-1929)的叙事方法与陈德军的作品相似。黄昆探索和追溯了中国共产党武装分裂战略的理论支持和指导革命的逻辑力量。此外,这两部深刻的著作都向自上而下、宏观层面和主流的侧重于政策分析和评价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深刻的质疑和挑战,呼吁学术界在革命洪流中充分关注个体生存的感受。陈建华在《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的考证》一书中揭示了中国革命话语的起源、演变和内在特征,并对整个20世纪中国“革命”意识形态的形成历史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这是一本系统的书,对中国革命进行了逻辑探究。

钟日兴的著作《红旗下的村庄——中央苏区的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动员》考察了中央苏区政权建设的基本策略。重点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对苏区各方面群众的革命动员,分析了革命政权渗透农村的过程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第七章具体研究了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动员妇女的必要性、基本方法和成效。就本文而言,对中国革命所涉及的各种主题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了许多成果,包括政治或法律革命话语和农民革命动员叙事。李方春在他的文章《北方土地改革中的“翻身”和“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话语——历史矛盾的回顾性研究》中深刻地解释了“中国革命现代性”一词。他认为这个词是指中国在20世纪共产主义革命和治理前后形成的独特实践。它涉及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态度、话语、制度和权力形式。这一认识反映了他对中国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现代化努力的认可,揭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对现代文明基本命题的表述和实践“不同于传统,具有中国特色”。李拓的《丁玲不简单——毛泽东体制下知识分子在话语生产中的复杂角色》也深刻地指出,革命时期共产党的社会制度建设和其他政治行为具有现代性的要求。通过分析知识分子在话语生产中的作用和定位,揭示了“中国革命的现代性”。楚云、吴顾青的文章《国民革命时期农民现代意识的农村动员与启蒙》认为,国共两党都重视国民革命时期农民的革命动员,希望通过革命思想和先进理念的洗礼,农民能够逐渐摆脱传统社会意识的束缚,形成现代意识。张晓芳在《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政治动员:建构主义分析》中充分认识到政治动员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崛起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认为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构建的代表新价值观的规范和制度是通过党与农民互动形成的“共同意志”来实施和实施的。李明对苏联早期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动员的分析说明,中国共产党对苏联早期革命动员的认识是一个从盲目到理性的过程。吴莉莉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动员》一文中认为,为了坚持和实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战略,共产党人最大限度地对抗日根据地的一切阶级主体进行了革命动员。但是,在具体动员方面,党主要依靠群众组织来执行自己的政策和措施,却被忽视了。其他相关研究论文包括华东师范大学王会理硕士论文《抗战时期绥蒙地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动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张晓建硕士论文《湘赣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动员》和浙江大学薛齐飞硕士论文《土地革命时期的政治动员:从情感动员的角度看》。

2。中国革命背景下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革命背景下婚姻自由的大部分描述都包含在对整个婚姻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没有任何文章具体论述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背景下对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在当前的主要研究成果中,张锡坡教授的《中国婚姻立法史》对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婚姻法律制度的探索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研究。张锡波教授将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分为两个历史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时期,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准备,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为了深刻理解当前婚姻家庭立法及其精神实质,我们必须结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中国婚姻立法史》一书从时间和主题两个方面研究了中国的婚姻立法,其中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内容详尽而独特。此外,马奇教授的著作《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也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作。用更加辩证科学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目的、起源和演变,系统地阐述和论证了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内涵和关系。这些学术努力为以后这一相关领域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王飞的《1851-1930年前的轨迹空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化发展的历史回顾》是一部极具启发性的理论著作。该书概述了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到“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成立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妇女思想解放运动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揭示了80年来中国妇女思想解放和文学发生发展的历史轨迹。《战争与苏联:大革命失败后的妇女思想发展》一章探讨了妇女解放与苏联革命的关系,揭示了妇女解放与社会革命的内在逻辑关系。

夏银兰教授的《论离婚的自由与限制》通过冷静理性的系统化和对离婚制度的系统思考与探索,完成了对自由与正义价值的比较与思考,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离婚均衡机制。该书第一章《探索离婚自由的起源》描述了离婚自由制度的演变,其中涉及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虽然描述不多,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就论文而言,黄宗智在《中国农村研究》第一卷中发表的文章《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与现实》将中国革命时期的离婚法实践与中国革命话语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革命语境下离婚法的建构与变革,揭示了当代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运用历史档案的分析方法,阐述了中国革命时期离婚自由的法律和历史途径,提出了许多具有独特理论价值的观点,这对于笔者的文章构思颇有裨益。王世荣教授的文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实施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利用翔实可靠的档案材料,再现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抗日战争时期处理婚姻案件和实施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历史过程。薛永义的文章《论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原则的修改:从边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两个维度》描述了抗战时期共产党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和实践。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的讨论,尤其是司法维度的讨论,深刻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共产党人在婚姻自由法律实践中的独特路径。黄东的《红苏区婚姻改革论》和葛望的《红苏区婚姻立法的习惯基础和制度内涵》阐释了红苏区传统婚姻形式全面转型的探索过程,指出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是化解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坚定努力,但由于革命形势的支配,在婚姻转型过程中不得不做出一些妥协。傅程健在《论华北抗日根据地传统婚姻制度的转变》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3)革命和法律变革.................................................................................................15-22
1。革命——中国革命.................................................................................................15-19
2。革命与法律变革.................................................................................................19-22
一、.................................................................................................22-25
二,以婚姻自由智慧为指导,革命动员占主导地位.................................................................................................25-28
3,.................................................................................................28-52
(1)婚姻制度:打破和融合.................................................................................................28-31
(2)意志因素和婚姻自由.................................................................................................31-34
(3)已婚.................................................................................................34-42
1。约会.................................................................................................35-39
2。婚姻自由与异化.................................................................................................39-42
(4)离婚:自由革命.................................................................................................42-52
1。离婚自由的革命性含义.................................................................................................42-46
2。激进承诺的法律地位.................................................................................................46-48
3。退出激进立场.................................................................................................48-52
四,.................................................................................................52-57
(1)如何在革命背景下表达法律变革;如何改变.................................................................................................52-55
(2)法律话语与“中国革命现代性”.................................................................................................55-57

与此同时,一场正义的革命有着正义的价值需求。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自然应体现革命所期望的普遍价值,并在客观形式和实质上符合这一使命。在打击旧秩序和建立新秩序的过程中,革命运动以一定的正义观不断维护和巩固革命成果,这种正义观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完成了破坏和重建的双重任务。因此,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实现革命话语与法律话语(通常的正义法律)之间的沟通和进步。由于革命现实的要求和普遍价值的存在以及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革命话语主导着法律话语。法律话语是在革命的大背景下发展和延续的,反映了革命时期的矛盾。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秩序维护手段的独立意义,以及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正义理念对革命的激励和促进。“暴力循环的爆发并不妨碍西方法律的历史性。这场革命最重要的是回归历史法律传统,但同时改革这一传统并将其引向新的方向。”这是波尔曼对西方法律革命过程的描述。在中国现代法律革命的过程中,这种对传统因素的尊重显然不像西方那样明显。然而,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传统与现代的碰撞,这种碰撞在革命时期更加明显和激烈。虽然在革命时期,中国在处理新旧法律冲突问题上首先必须纠正传统的缺点,但在许多细节和实际问题上必须考虑到传统的力量。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独特理解和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就是在这样一个基调下展开的。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时代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独特理解和实践。在此期间,不仅有处理革命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战略,还有指导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概念和体制努力。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对革命根据地婚姻自由法律表达的研究。

参考
[1][·法朗]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童德志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2][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译。吴寿鹏,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意大利]尼科洛·马基雅弗利:《王子》,潘汉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4][·法律]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童德志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5][·美国]汉娜·阿伦特:《论革命》,周琛·王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
[6][英语]彼得·卡尔弗特:《革命与反革命》,张昌东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美国]石贤权:《中国革命的历史视角》,载于。王国良,北京:东方出版中心,1998。
[8][·美国]布尔曼:法律与革命,第1卷,何维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9][·美国]斯图亚特·施拉姆:《毛泽东的思想》,转。田松年和杨德等。,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0][·美国]石贤权:《中国革命的历史视角》,载于。王国良,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