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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0字论文范文国际投资间接征收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45500字
论点:征收,财产,草案
论文概述:

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国有关间接征收的条约规定存在诸多法律缺陷,亟需完善。应在可持续发展视域下,顺应国际投资法第三波的发展浪潮,立足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

论文正文: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间接征用的定义

一、法律文件中的间接收集

托收制度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直接征收和补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二战后,随着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以及随后的大规模国有化或征收运动,征收与补偿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为了寻求有关问题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主要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制定国际托收规则做出了许多努力,形成了许多法律文件,对间接托收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一个是由非政府人士和政府组织起草的条约草案或其他文件,主要包括1959年《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1961年《国家对给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1967年《经合组织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1992年《世界银行处理外国直接投资准则》和1998年《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定草案》。其次,许多国家已经签署了许多国际投资协定。这些文件都提到或规定了间接征用,但大多数是描述性定义,没有一致和精确的定义。
(一)条约草案
等文件中的规定在德意志银行行长赫尔曼Abs和联合王国前总检察长肖克劳斯勋爵的领导下,1959年起草的“保护外国私人投资拟议公约”草案第3条规定,除非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否则缔约国不得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或间接剥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财产, 此类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或违背采取措施的缔约方所作的承诺,并应支付公平有效的赔偿。 (1)这可能是第一份提议间接征用的文件。然而,由于它只规定“一缔约国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间接剥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财产”,可以认为《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中的“间接征用”仅仅是一个“概念”,而不是“间接征用”法律概念的定义。然而,《保护海外私人投资公约草案》扩大了传统征用的概念,并将间接剥夺其他国家国民财产的措施纳入“征用”范畴,从而开辟了“间接征用”的“新世界”。哈佛大学国际法系的路易斯·索恩和理查德·巴克斯特试图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编纂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因此,1961年起草并完成了《国家对外国人伤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哈佛草案》第10 (3) (a)条规定,“财产的取得”不仅包括直接取得财产,还包括对财产的使用、享有或处置的任何不合理干涉。如果在此类干涉开始后的合理时间内证明财产所有人不能使用、享有或处置财产,则此类干涉将构成对财产的征用。(1)哈佛草案中间接征用的定义非常宽泛,“国家对财产的使用、享有或处置的任何不合理干涉”,只要干涉程度达到“使得财产所有人在这种干涉开始后的一定合理时间内不能使用、享有或处置财产”,就构成对财产的征用。根据该条例,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享受或处置财产。例如,为了防止投资者经营工厂,国家可能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封锁工厂大门,但国家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征用。这一定义不要求转移财产所有权或间接扣押财产。只要对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使财产所有人无法使用、享有或处分财产,就构成征用。这一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向海外扩张和保护其投资利益的需要。在许多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引用哈佛草案作为确定“最低标准待遇”的权威声明。
196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了《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67年修订并得到经合组织的批准。与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相似,《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也规定了直接或间接剥夺财产。其第3条规定,除非符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规定的四个条件,否则缔约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剥夺另一缔约国国家财产的措施。(2)由于经合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发达国家,草案反映了主要资本出口国的观点。虽然《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因经合组织成员国支持不足而未能成为多边公约,但其实质性条款已成为双边投资条约的一个重要模式。(3)
1992年,世界银行的一个专家组研究了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可能性,但他们认为时机尚未成熟,因此起草了《世界银行处理外国直接投资准则》作为替代办法。(1)《指南》第4部分第1项“征用和单方面修改或终止合同”(“征用和单方面修改合同”)规定,“国家不得在其领土上全部或部分征收或扣押外国私人投资。或采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除非这些措施符合适当的法律程序,真诚地追求公共目的,没有国籍歧视,并支付适当的赔偿”(2)。这一定义使得间接征用的定义非常宽泛。所有与征用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都是间接征用,其中还包括“单方面修改或终止合同”。因此,它将传统国际法不视为征用的所有措施或行为界定为征用。《指南》中的这一规定主要来自双边投资协定,并不以国际法中的习惯规则为基础。③

第二章间接征收的形式和...................44-66
间接征用……44-53
一,强制转让……45-46
二,对投资的骚扰...................46-47
三、许可证的取消或……47-48
四,过度或..............................48-49
五,非法驱逐……49-50
6,完全禁止转让或……50
7,...................50-52
8严重干扰企业,总结……53-66
一间接收集于……52-53
,……53-54
二,和……54-61
无形财产第三,“概念划分法”……61-64
四。摘要……64-66
第三章间接征收……66-94
第一节间接收集................67-82
一.政府措施的影响:……67-73
二。政府措施的特点:……73-76
三。..............................82-94
在合理的第二节中对投资者间接征税................76-82
I............................83-86
第二,影响...................86-90
三。摘要...................90-94
第四章“担保权的例外”:...................94-110不需要

结论

通过对国际投资间接征收制度的基本问题——间接征收视野下的定义与渊源、形式与对象、认定标准与方法、无补偿控制措施、强制许可的解读与反思,可以总结出以下理论认识。首先,间接征用是指东道国打算采取的一项或一系列措施,以便在实际上没有回报或没有回报的情况下让投资者投资,但除了以正式所有权转移或直接没收的形式进行的直接征用或国有化之外,不涉及正式所有权转移或直接没收。第二,间接征收有多种形式,典型的是强行转让财产、骚扰投资和管理、取消许可或批准、过度或任意征税、完全禁止转让或控制财产、严重干涉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违反国际法驱逐外国投资者等。第三,间接征用包括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确定间接征收的对象时(更具体地说,在确定外国投资产权本身的范围,即“基数”,以判断东道国的措施是否剥夺了外国投资产权的“实质部分”时),不能采用“概念分割法”,而应采用“权利整体主义”,以防止所有财产利益成为间接征收的对象,从而不适当地扩大间接征收的范围。第四,为了确定什么构成需要补偿的间接征收,这不同于不需要补偿的传统控制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背景全面适用以下标准:政府措施对投资的影响、政府措施的特点以及政府措施是否干扰投资者对投资所依赖的明显、合理和预期。第五,为了确保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力和自由,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公共安全权的例外\",即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是出于善意、不歧视、正当程序和国家为保护环境、保护人权和追求重要社会和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最低限度损害措施的间接征用。第六,为了防止投资者利用征收规则向给予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东道国索赔,并保持强制许可制度的价值,应规定“涉贸知识产权例外条款”(TRIPS exception clause),即相关的征收规定不适用于符合《涉贸知识产权协定》的强制许可。

参考

一、中国文学
(一)中国作品[1]安辰。国际经济法专题(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安辰。《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和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林秀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强制性专利许可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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