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范文 > 论文范文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及其制度完善。

论文范文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及其制度完善。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诉讼
论文概述: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它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且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因此,

论文正文:

关于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但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辅助程序。它有自己特定的应用范围,应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单程序的功能。因此,笔者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简易程序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的硕士论文的范围和处理作一些粗浅的评论。
1。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提高诉讼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首先,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处理效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一些重大、困难和复杂的案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审判权力进行严肃审判。然而,这些简单的案件被简化为陪衬,审判只是走走过场,浪费了时间和人力、物力和财力。简易程序的应用可以缩短审判时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第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统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往往会导致诉讼拖延,甚至会导致一些企业在诉讼中被拖垮,甚至失去胜诉的机会,变得毫无意义,从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简易程序的应用有望避免论文题目中的这些弊端。
第三,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简易程序仅由法官审判,因此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审判。法官不仅受时间限制,而且还承担错案的风险。如果权责统一,法官一定会增强责任感,发挥积极作用,严格控制质量。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抱怨案件太多,整天忙于办案,不知如何改进。简易程序的应用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学习和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

(2)建立简易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趋势
由于纠纷本质上是主体行为与既定社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之间的不和谐或反叛,纠纷意味着对现有秩序的破坏。(1)因此,自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探索解决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各种矛盾纠纷总量急剧增加的局面。从世界各国的探索来看,各国把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引进东方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前调解制度,使一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而不是进入诉讼程序来解决。首先,从完善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我们将在诉讼制度中创设或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并试图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来减轻这种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一般来说,因为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官人数是固定的,所以不可能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来减轻案件的压力。创建、完善和扩大简易程序在诉讼制度中的适用范围是必然的选择。迄今为止,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在其诉讼制度中建立了简易程序,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纵观各国,建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解决积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情况略有不同。法官人数并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仍有空房间增加法官人数,以减轻案件压力。然而,近年来,法官人数有所增加,这种空房间不再流行。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必须再次向西方学习,寻求简易程序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简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应该成为当今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途径。简易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刑事诉讼。(1)就民事诉讼而言,简易程序制度已经建立,现在的问题是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总之,随着民商事纠纷的日益增多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巨大压力,在“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下,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诉讼成本,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和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和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此外,中级以上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案件只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如下:“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相同,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无需法院调查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明确关系”是指谁负责,谁有权享有权利。“明确关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对象没有原则分歧的事实。此外,意见还列出了三个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