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范文 > 论文范文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创新

论文范文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创新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美国,学问,专利
论文概述:

国际金融论文:美国的学问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创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美国的学问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创

论文正文:

国际金融论文: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主创新由硕士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本文阐述了美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主创新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美国的创始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讨论和创新方面的重要性,并将其写入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有权\"确保作家和创作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各自的作品和创作享有专属权利和利益,以促进科学和适用艺术的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生效的《专利法》。此后,《专利法》的几项修正案被停止。

迄今为止,美国已经从根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非理性竞争法。为了充分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的所有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颁布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修正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法。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会应制定和修改专利法及相关法令;(2)各级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其对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和个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负责专利的检查和披露,不具备协调和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司、航空空航天局、商务部、卫生部、各种军事部门等。)有自己的专利管理部门,并有权停止专利申请、维护和同意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转让。

美国联邦根据其职能有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种是行政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业务。该局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是专利和商标检查与注销部门;第二个是专利和商标文件部。前者负责专利和商标方案的控制、检查和撤销,后者负责相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和预测等。国会图书馆版权局负责版权事务。尽管版权的获得不以取消为条件,但在实践中,版权管理局取消了所有部门的版权。另一类是专门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讨论科学技术政策、起草科学技术立法、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以及收集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会计服务局(Accounting Service)、科学技术评估办公室(Science and Technology Evaluation Office)、国会预算办公室(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2)管理方法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取消版权、技术转让(或授予和执行专利)、制定授权合同、计算利息支付、维护知识产权、跟踪信息和信息等。,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性质和级别。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接受、检查、注册或授权,同时也是社会的服务提供者。它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对其员工的素质要求很高,它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更高层次的部门。美国版权管理局负责版权的取消和管理。为了协调知识产权信息和促进技术转让,联邦政府于1991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并于1992年建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管理培训,并建立了信息档案。它已将美国700多个实验室和数以千计的研发成果材料纳入“应用技术信息系统(FLC)”合作。继国内六个“区域技术转移中心”(RTTE)停止技术评估、市场研究和技术中介工作后,它们是美国政府支持的最大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负责实施国有专利,但专利的实施和实施主要由企业自己和专利权人根据需求和市场条件决定。

目前,美国大约有500家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将潜在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在一起,促进技术转让。

(3)执法系统

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受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系统。对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物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其他侵权案件的初审法院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由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做出判决后,原被告和被告如有异议,均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通常由联邦巡回法院审理,而上诉则由联邦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成立减少了审判前的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对涉及影响上述权益的不合理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一审案件拥有管辖权。州法院通常对州注册商标、根据习惯法获得的商标侵权案件、滥用商业秘密和不合理竞争案件拥有管辖权。

在行政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贸中心)对《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条下的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进口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扣留进口到美国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在执法理论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防止侵权和保存证据的临时救济,以及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禁令、赔偿和其他最终救济。关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美国执法系统也规定了刑事制裁。

与此同时,美国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是通过代表原被告和被告的律师之间的频繁接触和讨论来处理的,只有那些双方律师讨论后无法处理的案件才会被提交法院。由于美国处理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这需要很长时间,而且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律师费相对较大,大多数纠纷双方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讨论来解决。事实上,许多争端也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这是美国处理知识产权争端的一个主要特点。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组织。作为组织成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讨论知识产权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成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成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每年春秋两季举行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年度学术会议已经在世界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专利管理政策

(一)专利管理政策发展阶段

现行的美国专利法发表于1952年。美国政府体现在《专利法》中的专利管理政策也随着美国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停止了几个变化,呈现出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专利所有权争议阶段(1963年以前)。在此期间,政府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专利权是归政府所有还是由承包商保留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由于美国政府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专利管理政策,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和局有自己的方式和不同的意见,但一般来说不超过两个概念:(1)分权的概念,即在政府合同创造的专利所有权问题上,除了关系到国家经济、民生和安全的专利之外, 所有其他创造的专利都应由承包商保存,与此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和局被承诺有权为政府目的免费使用这些专利。 (2)征收权的概念认为,政府合同所创造的专利权归政府所有,承包商只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第二阶段——政府主导阶段(1963-1970年代末)。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发布了《总统专利政策说明》,并首次尝试制定统一的政府专利管理政策。该政策指出,有必要解决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权所有权问题,以便创造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然而,平衡和完成公共利益毕竟是一个难以衡量的目标。因此,美国政府的政策仍然对专利权的归属采取敏感的标准,并制定了一个相对一般的规则,即当政府获得专利权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时,政府获得专利权,而在其他条件或普通条件下,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第三个阶段是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在1980年实施《贝赫-多尔法案》之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院Bayh和Dole提出的“Bayh-Dole法案”,又称“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即公法96-517,美国法典第18章第35篇,“联邦赞助创造的专利”)。该法允许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政府合同产生的创作的专利权,也就是说,他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对他们完成的联邦资助项目产生的创作享有专利权,而政府只保留一种干预权。只有当专利权人不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创造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健康或安全考虑,政府才有权要求专利权人通过同意的方式将权利转让给合理的申请人。

(2)《贝赫-多尔法案》的实施过程

《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的具体实施程序是,在政府资助的项目中,创作者确认创作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该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相关政府资助机构报告。政府资助单位在向提供资助的政府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后两年内,有权选择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如果研究单位想申请这项专利,它应该向联邦机构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并在下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研究所不打算拥有这项专利,它也应该向联邦机构报告,联邦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向公众公布。

《贝赫-多尔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政府机构。规则是,除了这些部门的保密需要和《保密法》管辖的技术之外,不需要保密的技术,如军转民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应像民政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转让。

1984年,美国国会的修正案将《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扩展到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经营的所有研究机构。因此,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权范围进一步扩大。《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是唯一一个不受《贝赫-多尔法案》影响但归联邦政府所有并直接收集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创造的专利仍然属于联邦机构。该修正案还涉及专利实施后的利益分配。它在注重保障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的实际利益的同时,还对专利申请费的使用施加了一些限制,以防止一些承包者不合理地使用资金。

《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的实施极大地增加了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拥有的专利数量,使这些机构愿意转让其专利技术,这对促进创作的商业化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三)政府机构拥有并直接接受的研究机构专利管理政策。

美国政府机构的专利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完成单位与资助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二是政府机构下属研究单位的管理。上面提到的是美国政府对前者的管理,而政府机构下属的研究机构已经根据不同的政策停止了管理。多年来,政府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拥有专利权,以创建由政府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科研机构。

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科学研究的资金主要分配给大学、研究所和联邦机构以外的公司。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政府所有和直接所有的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各种政府机构下属的研究中心和实验室雇用了美国六分之一的科学家,拥有美国五分之一的实验设备。该团队创造的专利权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持续控制,如国防部、海军、农业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大量专利。

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和控制一些特殊或重要技术的专利。这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备的增加,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政府对该部分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严格管理制度的控制下,朝着促进其规范实施和转化的方向进行。

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专利的商业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蒂文森-怀尔德勒法案(Stevenson-Wydler Act),又称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研究机构与工业界之间的合作,并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的转让。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所有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可以享有与联邦政府直属研究机构合作完成的发明的专利权。联邦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只保留一种申请权。”该法案还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研发预算的0.5%应用于技术转让。此外,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从技术转让中节省一部分承诺的费用,用于技术转让基金,并返还给研发机构。《史蒂文森-怀尔德勒法案》颁布后,美国政府各部门设立了相应的技术转让机构。这些技术转让机构的存在在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4)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管理

(1)一般来说,由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权一般由承包商保留,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考虑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除外。

(2)在承包人保留专利权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免费使用,有权批准专利创造转让,有权优先发展国内产业。同时,维护知识产权的承包商有一定的义务。

(3)在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条件下,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有“干涉权”。出现下列情况时,政府有权指示承包商转让专利使用权:承包商在合理的长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创作;承包商未满足国家和平或公共利益的要求;承包商对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违反了国家规定。

(4)将承包人的专利权范围扩大到企业和营利性组织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合同产生的创作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专利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创作的商业应用,能够更好地维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5)管理政策适用于美国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国防和军队领域的政府机构。除了这些部门要求归入分类法管辖的技术之外,不需要分类的技术,如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应积极申请专利,并按照民政部门的承诺进行转让。

(6)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和控制某些特殊或重要技术的专利。然而,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备的增加,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政府对该部分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严格管理制度的控制下,朝着促进其规范实施和转化的方向进行。

四、启蒙与自我创造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200多年以来,美国在经济、科技、军事等许多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不仅与顺应消费者权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创新,通过专利制度本身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完成了知识劳动成果的资本化和法制化,形成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有序竞争,从而促进了美国企业从技术创新中获得最大利润。

(二)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及时调整专利政策

美国知识产权的框架、实施规则和政策调整是以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不相适应。美国专利法和其他国家专利法的区别在很多方面表明,美国政府正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利益。例如,美国仍在实施的专利授权披露制度,使所有不受美国企业专利法保护的技术不向世界开放,同时他们可以从其他国家专利申请的18个月公开文件中获得新的技术信息。另一个例子是,美国目前的预创建系统只适用于美国的申请人。

同时,美国知识产权工作注重团队战斗精神。无论是政府制定政策,还是企业详细的消费和经营活动,以及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他们都能感受到自己的团队拼搏精神。在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和层次在合作经营中相互配合,使这一体系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在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国家,美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进入成熟的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上。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美国政府机构在整个社会运作中的管理作用远不及我国政府机构在社会中的管理作用。然而,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深深介入,其管理比我国政府更加严格和严厉。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授予专利权的管理不是一个辞职的问题,而是一个宏观政策指导的问题,具体机构在具体项目上运作。

(四)外交、贸易等手段维护海外知识产权

美国政府认为,以专利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是新美国经济的基础,也是当代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之一。因此,保护美国海外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目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相关法律,为美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犯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最著名的是Special 301。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提交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指明其中的关键国家;在确认关键国家后的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停止调查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在6个月内做出了采取报复措施的决议,即实施进口配额、提高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优惠待遇。与此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处也停止在其年度国家贸易壁垒报告(country trade barrier report)中评估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多边外交活动中,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美国不仅使反补贴规则便于美国技术政策的制定和运作,而且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反映了美国的利益。

美国已将知识产权列为其贸易政策的一个关键部分,以创建一个日益尊重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贸组织通过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提高了美国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获得和维护海外平行权益的能力。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法、管理和执法方面的争端可以完全由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处理,但美国仍然持有特殊的301棍子,从而更加及时、有力和不受干扰地反映了美国的意愿。

(5)企业普遍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的中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竞争,美国企业界越来越重视对各种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执法维护其商业利益,获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时要求美国政府以美国企业最具竞争力的实力加强对知识产权和智力劳动成果范围的保护,从而维护美国企业在世界上的竞争优势。例如,美国近年来对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和基因工程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政策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美国大多数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整体管理体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门的设置,设备和人员的实际功能,都有重要的位置。决策层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

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的中心,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美国企业在高度重视研发的同时,不仅非常重视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目前,许多企业不仅对已研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还通过专利申请停止了新技术领域的“圈地运动”。他们对土地进行了划界,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土地,从而形成了大量所谓的战略专利,并建立了以专利为基础的垄断格局。美国企业不仅重视国内专利权的维护,也非常重视国外专利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