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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借款费用标准相关实践的探讨与分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借款,支出,资本
论文概述:

该论文主要探讨了借款费用准则相关实务这个问题,这篇会计理论论文是由硕博论文网博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的。

论文正文:

引言:本文主要讨论借款费用标准的相关实践。本会计理论论文由硕博论文网博士论文中心组织和提供。

借款费用标准
相关做法的探讨与分析在旧标准下,一般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不能资本化。因此,许多学者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企业借钱购买和建设固定资产,其相应的借款就是专门借款,其借款成本可以资本化。然而,如果是一般借款,其借款成本不能资本化。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收入匹配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首先,一般贷款借贷成本的资本化。
为此,新准则还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并规定用于购买、建设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可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标准只规定,“如果一般贷款用于建设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特别贷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一般贷款的资本化率,计算和确定一般贷款的资本化利息金额”。但是,对于是否占用普通贷款以及如何计算和占用普通贷款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如果一个企业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而且还拥有一般贷款,那么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建造支出是用其自身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支付,还是用一般贷款支付,还是用其他渠道的资金支付?一般借款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从而产生更多的现金支付购买和建设费用,还是先用于建设费用。因此,企业资金的多渠道来源和资金支出的复杂性使得资金支出和一般借款不一定有明显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借款人首先借款一般贷款,假设它用于购买和建造费用,但企业几个月后借款特别贷款。如果原一般贷款不超过购建累计资产支出,一般贷款费用是否继续资本化;如果继续资本化,借款人的专项贷款也应按照规定进行资本化,因此存在重复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不继续资本化,就有一个问题,即是否在任何时候都承认特别借款的优先原则。
三是大型企业在工程项目与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借款时,如何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之间分摊一般贷款的借款成本。不同的分配方法将直接影响各自的成本,从而导致相应资产的高估或低估。
第四,对于一般行业,企业长期贷款一般是相应项目的专项贷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审批手续复杂,很难以企业形式办理专项贷款。因此,一般贷款一般都是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将贷款确定为普通贷款还是特殊贷款是值得讨论的。
第五,银行目前有相应的贷后管理,监督企业贷款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企业非法挪用贷款,防止短期贷款和长期投资。此外,银行发现这种行为,并根据贷款合同对企业征收一定的罚息。然而,企业一般贷款借款成本资本化恰恰证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国际会计准则对相关规定也含糊不清。《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条提到,“可能很难确定具体借款费用和合格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也很难确定本可以避免的借款”。作者建议在尊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实质重于原则和重要性的原则。考虑到企业的规模,根据不进行资产支出资本化就不需要追加一般借款的思想,核定的资产支出将占用一般借款。可以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借先用,一般贷款和特殊贷款没有区别。适当简化处理,努力提高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加强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第二,专门借款的借款成本资本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简化了专门贷款借贷成本的资本化。借款人专为购买、建设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借款的,借款金额应根据专项贷款当期发生的实际利息成本减去为取得利息收入而存入银行的未使用借款资金,或为取得投资收入而进行临时投资后确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例如,当一个企业购买和建造一个项目时,项目预算是1亿,但是企业实际上为此目的借款1.5亿。因此,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时,无论是以1亿还是1.5亿作为计算基础,笔者认为,计算不应局限于规章制度,而应基于1亿,这是由于谨慎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资产支出的数量。资产支出是指“为购买、建设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转移或计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两个争议。

一是资本化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费用。作者认为应将其视为一项资产支出。首先,资本化利息支出是整个项目支出的资本成本,是整个项目达到预定可用状态的必要支出。第二,这部分资本化利息支出占贷款份额,而占该份额的相应贷款利息应继续资本化。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8条规定,“会计期间资产的平均账面价值,包括以前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通常等于资产支出的总近似值”。

二是试生产损失能否被认定为资产支出的核心问题。新标准为如何判断资产是否达到预设的可使用状态(不包括试生产阶段)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在实体建设完成后仍然需要试运行,试运行往往持续很长时间,甚至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情况。例如,当一个企业建设一个新的化工生产线项目时,项目的物理建设在2月份基本完成,3月份进行试生产,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然而,由于技术原因,整个生产线的调试一直持续到12月,调试期间的试生产成本远远高于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损失占整个项目总支出的近20%。此时,在判断何时达到预定的可用条件方面存在差异。有些人认为标准是实体建设(包括安装)已经完成。有人认为标准应该是试生产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有些人认为标准应该是生产线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合同要求和设计标准。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预先确定的使用条件包括两层含义,这不仅要求项目可以使用,而且使用条件必须符合预先确定的标准,即合同要求或设计标准。其次,对于一些大型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至关重要。为了调试和优化工程项目,有必要通过试生产测试整个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或设计标准。因此,一般来说,只要整个项目能够继续按照设计标准运行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没有重大技术故障,就可以确定达到预定的可用状态。因此,试生产损失应确认为资产支出,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所确认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17条\"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直接归属成本包括测试资产正常运行的成本,减去在将资产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使其达到预定状态的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的净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