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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寿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发展分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寿险,养老,养老保险
论文概述:

这篇论文主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要求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的前提,从而提出应当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必要

论文正文:

阅读指南:本文主要基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障体系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的前提,要求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提出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必要性。本论文由硕博纸网毕业论文中心组织和提供。

寿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发展分析

[摘要]从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出发,重点分析了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寿险公司如何在构建“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了一些建议。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可能健全。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公平,企业年金三大支柱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保险业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是一项公益事业。寿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客户、股东和员工利益科学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养老保险领域的融资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弊端、发展趋势和历史经验来看,寿险公司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不仅是制度的要求,也是市场的需要,这更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首先,中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与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存在巨大矛盾。人寿保险公司被要求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人口“先老后富”,即财富积累速度滞后于老年人口对养老保障需求的增长速度。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800美元,而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万美元。积累的财富足以应付“银色浪潮”。与此同时,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导致人口老龄化率远高于欧美国家(见表1)。这种“先老后富”和老龄化过快的独特现象导致了中国现行体制的诸多矛盾和不足,也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和谐因素。
目前,中国迫切需要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作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员工缴费负担重,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其次,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无用的,需要商业养老保障的积极参与。第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双轨”的。这两类员工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太大,社会收入再分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制度。最后,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经验需要借鉴。

2。自1994年世界银行发布“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和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倡导各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经历了国家养老保障、企业养老保障、社会统筹和统一核算相结合四个阶段,也正在向“三支柱”模式过渡。此外,在演进过程中,将重新界定制度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机制,统一个人养老金权利和支付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县/br/]企业年金
储蓄养老保险
同时,中国养老制度的未来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社会化趋势。筹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养老金分配社会化、职工养老金独立于国家和企业。第二,市场趋势。市场化筹资与资金管理。第三,责任主体多元化趋势。第四,制度化趋势。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养老保障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这种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为人寿保险公司空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第三方管理,通过基金托管和社会管理功能为企业年金提供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并能充分发挥行业自然优势开发和销售个人养老储蓄产品。
三。世界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渐增加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从17世纪英国的“穷人法”到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从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到欧洲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再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建立,国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正在弱化。在权利义务平等的要求下,企业养老责任不断加强,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和缴费义务也将高度统一。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得到了突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到它到达养老保险体系的各个层面,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促进了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结合。这两个体系建立了互补和相互促进的机制,形成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内在动力。

4。人寿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建设中发挥作用
中国建立了“统一核算、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外,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法律环境已经基本成熟。此外,随着个人储蓄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三大支柱”模式已经初具规模,寿险公司在“三大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1。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建设。一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上安全性最高、收益最稳定、运作最规范的长期基金。适应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趋势。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实际问题。其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不足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完全依靠现有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是不现实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使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成果惠及农民,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也是寿险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职责要求。
2。寿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展企业年金,促进“第二支柱”快速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融资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拓展和壮大保险业,提升其地位,调动行业整体实力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建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已经具备了发展企业年金的充分客观条件。一是自2003年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为我国首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做出了贡献,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二是全国八家寿险公司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经营资格,可提供包括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套餐”经营服务。第三,人寿保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账户管理和服务、资本运营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4:中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为企业的实际需求。200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存量达到600-800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预测,到201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到2030年将达到15万亿元。更有利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为企业年金的规范化发展设定了时间表。这是人寿保险公司“挖掘黄金”的千载难逢的机会。
3。寿险公司应大力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巩固“第三支柱”的核心地位。在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长期保险业务,只能由寿险公司经营,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成为“第三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方面,寿险公司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服务的同时,应配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对年金的需求,不断丰富年金产品线,开发支付方式灵活的养老金转换年金产品,吸引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险年金;另一方面,寿险公司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新兴养老保险市场的需求,开发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社会效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适合低收入城镇职工和农民的廉价养老保险服务。
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寿险公司应积极寻求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伟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巨大的挑战。中国第一部《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即将颁布实施。人寿保险公司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将有更大的责任和更明显的优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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