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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浅析国外建筑工程质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建筑工程质量,本钱,建筑工程
论文概述:

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频发,特别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只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富平安,惹起各种纠葛,不利于社会调和,而且形成了社会资源的糜费,不契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

论文正文:

建筑质量缺陷频频发生,尤其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仅损害消费者的个人财富和安全,引发各种纠葛,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形成社会资源浪费,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建设项目质量保险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和赔偿。由于国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早期实施,对现有制度的深入探讨可以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种自我创造。

1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概述

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实施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尤其是法国,是工程质量保险中最早、最成熟的国家。法国自1978年颁布《斯皮涅塔法案》并在工程质量10年内实施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脊柱法》(Spinata Law)规定,建设项目10年内的缺陷保险是强制性的,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必须投保。

《[菠菜法》分为三个部分:义务、保险和质量检查。其中,义务规则规定,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义务,包括业主(建筑单位)、建筑师(顾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并对建设项目各方面的质量任期作出详细规定。有两种类型的保险。一是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参加10年强制保险。这些机构是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另一个是,建立单位(业主)必须停止为10年内可能发生的损害(内部结构缺陷)投保。质量检验规则质量检验工作应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根据各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停止质量控制。

西班牙的建筑质量保险是基于法国建筑质量保险经验的总结。它是通过试点和正式立法实施的。内容上有根本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业主投保的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为参与建设项目的所有各方购买财富保险和民事强制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在西班牙,业主购买建筑损害保险,并不强迫参与建筑项目的各方购买技术强制保险。相比之下,西班牙法律对所有者有利。由于民事强制保险只有在法官审理案件后才能得到赔偿,损害保险只需要存在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将在检查、评估和确认后立即进行赔偿。此外,法国建筑质量保险没有免除赔偿,而西班牙建筑质量保险没有免除赔偿,因此西班牙建筑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

国外建筑保险制度简介。

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形式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险人的质量监控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

2.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依据外部性理论[3],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性,即边沿社会本钱大于边沿私人本钱。在理想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建筑工程消费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立单位等)盲目地完整依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规范停止建立施工,且发作质量缺陷时其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消费者承当,此时:cp=cc(cp表示建筑工程消费者的边沿私人本钱;cc表示边沿社会本钱),不存在外部性。而在实践状态下,建筑工程消费者为了紧缩本钱,停止不合理的节约,如包括人员、资料、工艺方面的规范降低和理想情况下正常维修义务的逃避等,此时建筑工程消费者的边沿私人本钱为cp1,且有:cp1﹤cp;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却会形成边沿社会本钱的增加,如维修本钱、购房者和法院等维修纠葛处理参与各方(建筑工程消费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本钱、由建筑质量问题惹起的维持社会稳定的本钱、由于建筑质量问题惹起的诚信度降低进而引发的社会买卖本钱增加等等。此时的边沿社会本钱为cc1,且有cc1﹥cc。由此可见,在实践状态下,有:cp1﹤cp=cc﹤cc1,即有:cp1﹤cc1。建筑工程消费者边沿私人本钱小于边沿社会本钱,则在市场力气的作用下,从消费者私人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大于从社会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实践产生量大于社会福利最优化时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