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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同目的...民法可能性很大,刑法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行政法事后无法获得证据。未经法院交叉质证而显示相同观点的证据不能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非法...

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一直是刑事诉讼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全国人大在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基本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并制定了非法证据的相关标准和程序。

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目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同目的...民法可能性很大,刑法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行政法事后无法获得证据。未经法院交叉质证而显示相同观点的证据不能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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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非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范文

摘要: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意味着程序正义与实质真理之间的冲突。此外,抽象和模糊的规则难以掌握,是否保留仍有争议。根据现行规则,法官和法律学者在实践中大多认为证据应区别对待,并根据利益衡量来采纳。本文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取证方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指导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起源于美国。早在1914年维克斯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不被无理搜查和拘留的权利”,在判决中创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以排除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此类证据。后来,在1961年马贝尔夫人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这一规则扩大到各州的刑事诉讼,但在民事诉讼中并未普遍排除。在民事诉讼领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其他国家已经发展了各种方法,如衡量利益和具体说明排除情况。

经过激烈的争论,证据需要的合法性在我国理论界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一些学者认为,这与证据定义从“真理”向“统一”的转变有关。根据统一理论,证据不仅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且符合法律。在统一理论成为主流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首先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体现,然后在民事诉讼领域得到应用。

“统一理论”的支持者坚持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应当严格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提出以下理由:

1.它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如果取证方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发现了真相,也仍将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将进一步加深侵权行为。

2.用“被污染的”证据进行判断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如果法院支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请求,这意味着法院正在破坏法律,损害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纯洁性。

3.它可以阻止非法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最终将在法庭上使用。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适用,可能会影响收集证据的方式。

这一理论已经在司法系统得到了回答。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正式答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录制谈话所获得的材料不能用作经对方同意录制是合法视听材料的证据。

官方回复中有很多支持者,但他们忍不住认为监管太严格了。有人认为“私人记录”应该简化为不在场的第三方的私人记录。一些人认为,有兴趣的第三方的存在和私人记录可以被核实为真实的事实可以用作证据。一些人还认为,不应该排除私人记录是合法手段的新闻采访形式。

然而,如果严格执行“官方答复”,就等于宣布这种形式的证据——录音和录像——只是名义上存在。“官方答复”可能是出于保护隐私,即私人记录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避免侵犯隐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立双方此时几乎不可能获得对方的同意。此外,未经许可录音不一定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即便如此,仍然存在损失的问题。没有必要缩小\"法律\"形式,以限制已经有限的民事案件取证手段,这不利于权利的实现。

在200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非法证据的既定标准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然而,该法规仍然因其苛刻和模糊的标准而受到批评。许多学者认为,通过重大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在外,应当纳入利益衡量,否则不利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的权利保护。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判决中的衡量标准形成自己的排除标准。

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议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存在严重问题,对该规则的争议并未停止。负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主张:

1.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源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威慑理论,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后来,虽然它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有许多限制。在民事诉讼中,警方不干预取证行为,也不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此外,民事诉讼中的不当证据收集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或民事侵权诉讼来缓解和遏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起诉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一法一码”的原则,并采纳所获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实质正义和强调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没有区别。强调实质正义更符合中国的法律和文化传统。此外,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下,排除规则牺牲了个案的实体正义。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方法获取证据。如果我们排除这一证据,忽视能够查明真相的重要证据,我们不仅无法公正地处理民事纠纷,而且等于纵容民事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不诚实行为。

三。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方法可以获得证据。在那个时候,一方的人通常会竭尽全力支持他们的主张,并会毫不犹豫地收集证据。这通常是基于一种幸运的心理。非法证据空的酌处权非常大,很可能会被采纳,也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对于这些取证行为,学者们的意见有时与法院的判决不一致。

(一)偷拍偷拍记录

在生活中,通过偷拍和偷录获取证据的方式非常普遍,也很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在司法判决中,被秘密拍摄和记录的人经常要求法官首先排除这种“非法证据”。《证据规定》颁布后,法院往往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就直接将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而是做出相应的裁量。在日常交流中一般偷拍偷拍记录,法官一般认为不涉及侵权。然而,如果谈话涉及秘密录音中的个人隐私,法庭上的反诘问将不可避免地小规模公开。一些法院认为,向公众广泛披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这种观点侧重于侵权的结果。在偷拍配偶出轨事件的案件中,一些法院认为,如果该人在自己家中秘密记录了这一情况,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而获得的酒店监控记录是非法的。这种观点聚焦于偷拍镜头的位置,并得到了大多数法院和学者的肯定。

(2)陷阱取证

针对“陷阱取证”,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技研究有限公司诉北京高树田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承认了\"获取证据的陷阱\"。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这种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广泛使用,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重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应根据其实质合法性来判断。它认为其目的并非非法,并扩大了获取证据的途径。它还具有遏制侵权的功能,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情况下,法院认为,这种获取证据的方法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买方没有义务向对方表明购买被诉产品的真实目的。

一些学者还认为,很难简单地将这些证据收集方法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种。普通民事主体的引诱和欺骗行为不违反法律禁令。排除这些证据的关键是看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学者支持基于机会的陷阱取证,因为侵权人的侵权意图已经存在,实施者只为侵权人提供机会,只主张消除恶意诱导的陷阱取证。然而,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似乎不大,不仅难以在实践中证明,而且这种区分与《证据规则》的标准也没有多大关系。

(三)证据奖励

有些人认为通过悬赏取证收买证人是可能的,而持积极态度的人认为悬赏取证不一定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在法律规定对其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其真实性而非合法性。有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区分悬赏物证和证人证词,因为证人的利益相关性不足以否定他作为证人的资格。

(4)私人侦探

通过私人侦探调查获得的证据有被排除在外的危险,因为该主题是非法的。一些学者呼吁承认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因为侦查人员使用的侦查方法不太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侦查中获得的信息一般适用于诉讼证据,很少用于非法目的。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注意的是私家侦探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应因为其取证主体是私家侦探而被排除在外。在法院的判决中,一些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不赋予商业咨询公司调查的权利,但根据“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机构收集的证据可以使用。这可能是一个相关的原因。

(5)测谎证据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关于567项以上心理测试的专家结论是否可以用作诉讼证据的请示》中决定,测谎专家结论不能用作证据,只能用于审查和判断证据。大多数法院认为测谎证据不能用作证据,因为它不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然而,一些法院认为,这一答复仅否认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这并不意味着测谎结论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此外,测谎技术的应用与《证据规定》并不冲突,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手段。一些学者建议民事诉讼立法应密切关注这一情况,确认测谎仪的合法性。在缺乏足够的法规的情况下,它仍然不能令人信服,至少作为主要证据是如此。

(6)通过暴力、威胁或恐吓获得的证据

一些学者主张排除通过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如抢劫、盗窃和侵入他人住宅,或因犯罪侵犯而通过威胁和恐吓手段收集的证据。然而,这是一点点的批评。侵犯他人办公空间和住宅的性质是不同的。通过威胁和恐吓手段获得的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刑事解释中受到不同的对待。此外,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寻求公众救济为时已晚,将来很难获得证据。这种情况下的临时自救行为应该得到肯定。

(七)违反良好习惯的

在特定情况下,良好的习惯也是法官考虑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当妻子发现丈夫隐藏着共同财产时,她会让女儿和父亲交谈,并秘密记录谈话内容。法院认为其取证方法违反了良好的习惯,并致力于保护父女关系,这一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赞扬。然而,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代设定自己的道德标准,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维护父女关系的纯洁,这是太痴心妄想了。恐怕与证据条文建立联系也是牵强的。

四。

对于非法取得的民事诉讼证据,当法院依据证据规则,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确定需要排除的情形时,面临着取证当事人取证困难与合法要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停止非法取证与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之间的矛盾。由于价值判断的不同,法院往往对取证方法做出不同程度的决定。在法律规定不易操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没有得到有效完善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遏制非法证据收集的目的。在现有证据排除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建议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

参考:

[①唐·魏健。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2004 (5)。

[2]李祖军。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律。2006 (3)。

[3]张丽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律。2014 (1)。

[4]吴子婴。论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兼论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法学家。2003 (5)。

注:

1 (2016)浙江0324民初3077。

2李浩。民事判决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代法律。2012 (2),案例5;(2015)船山民初字第1258号

3 (2002)高敏中字第194号

4 (2015)高月发民三中字第536号;(2009)沈敏字第1113号

5 (2016)万02钟敏2158。

6 (2016)浙02钟敏3801。

7 (2009)敏敏二(商)子楚第1454号

8李浩。民事判决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代法律。2012(2);潘强。证据收集方法不得违反良好的习惯。人民法院报告书。2008年4月13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