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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简介

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形式有:1 .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

问题不完整,只能在管辖权问题上相对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纠纷实际相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回答:(1)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2)民事诉讼应当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3)民事诉讼是强制性的 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案件有五种具体类型:1 .由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侵犯名誉权纠纷等。;2.在经济法和劳动法规定的社会关系中发生纠纷时,法律规定是适当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结的制度。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判程序提出抗诉。 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民事案件。2012年9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的简易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注目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简介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形式有:1 .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

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范文

摘要:作为上世纪末引入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监督程序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原本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该制度的初衷并没有得到充分揭示。同时,监督程序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根鸡肋,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毫无用处。本文将从我国监督程序的困境入手,分析完善我国监督程序的方法。

关键词:监督程序;托付单。反对;现状;完美。

民事诉讼法

一、监督程序概述

监督程序(supervision procedure)是指基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直接向债权人发出支付命令,而不听取债权人对一定金额的金钱和证券的债权的非诉讼程序。

监督程序是一个简化的程序。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书面审查原则,并进行单方审查。这也是非实体审查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法院不对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主义是显而易见的。

监管程序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法院通过审查后,将在接受之日起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付款令。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托付单后15天内向法院提出对托付单的异议,并且该异议得到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债务人将敦促程序结束并转入普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对托付单的反对可能没有任何理由,也就是说,债务人不需要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反对的成立,而只需要作出反对声明。

正是基于这一制度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监督程序的适用率较低,引入监督程序的初衷没有得到体现,监督程序逐渐沦为“鸡肋”制度。

二。中国监理程序困难的原因

(a)滥用异议权是严重和有影响的

1.滥用抗辩权对债务人的影响

首先,中国还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起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估法律体系。债务人对托付单的异议不需要附有理由,也不需要提供各种事实。它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为基础。然而,实际上,债务人在监督程序中很容易对托付单提出异议。即使监督程序结束并进入诉讼程序,直到他们败诉,他们的努力将与支付命令的初始执行相同。正是由于缺乏对社会诚信的法律约束力,不诚实的人很难得到他们应得的惩罚。这对他们的个人发展以及社会和经济方面几乎没有影响。因此,付出的代价远低于他们不诚实的收入。

其次,在审查托付单期间,债务人可以借此机会转移或隐藏其个人财产,抵制程序的执行,并借此机会不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

2.滥用抗辩权对债权人的影响

首先,如上所述,在审查托付单期间,债务人借此机会隐瞒其个人财产,造成债权救济空的损失,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托付单的无效意味着它将进入普通程序。诉讼程序意味着债权人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不符合债权人迅速实现债权的愿望。

(二)听证监督程序的期限不合理

监督程序有两个审查。首先是监督程序启动的验收审查。截止日期是5天。对托付单的申请进行第二次审查,以确定是拒绝该申请还是向债务人发出托付单,最后期限为15天。把这两个加起来,需要20天。

首先,从监督程序的快速性来看,20天的期限太长,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来看是不合理的。

其次,监督程序申请的内容与起诉书相比相对简单明了,审查和受理申请的法官可以在短时间内甚至在受理申请时给出明确的意见。

(三)监督程序的推广不高

监督程序作为一种能够快速解决债权纠纷的民事程序,并不为大众所熟知。一个程序可以平稳而广泛地运行。除了自身的完美,它还要求用户熟悉和实践它。监管程序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但至今还不到30年。人们对它不太熟悉。相反,他们更喜欢使用普通程序来解决债权纠纷。

三。中国监理程序的出路

(一)构建社会和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与西方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相比,我国在这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空。当然,这不可能一夜之间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道德文化的引导和教育,还需要法律手段来维护。

首先,要形成有效的制度,我们可以根据社会诚信的需要,通过立法将必要的诚信原则和标准提高到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和规则,着手建立和装备实施和运行的机构和团队,以维持诚信制度的运行。

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进行。例如,个人可以在个人档案中记录他们滥用异议的情况。对于经济活动中的不诚实行为,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行业内达成协议,记录、系统化、公开各种企业的诚实行为。

其次,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关系到人们的社会道德。这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长期教育以及个人自律。

因此,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增加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因为它不需要解释提出异议的实质性理由,法院也不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听证。另一方面,异议权的滥用目前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成本较低。

异议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随后程序中的实质性审查来确定。一旦确定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可对其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一方面,它惩罚债务人,另一方面,它也弥补了现行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防止债务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三)在监管过程中纳入财产保全制度,防止债务人隐瞒财产

首先,就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其运作不会与监督程序的运作相冲突。其次,48小时内财产保全的裁决也符合通过监督程序迅速解决债权的特点。相反,为了防止债务人隐瞒财产,避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债权人债券无法正常实现,财产保全制度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以保留相当于债权价值的财产。但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需要提供担保,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四)改革监督程序的试行时间

如上所述,在监督过程中有两个审查期,总计20天。在监督程序上,不适应快速解决债权纠纷的特点。因此,只有将两次审查相结合,取消受理审查环节,缩短支付指令申请的审查时间,才能符合该制度的立法宗旨,促进其发展。

(五)加强监督程序的宣传

首先,我们应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应向所有公民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使他们在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之前了解和理解法律。监督程序自实施2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较少。

因此,坚持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对于提高监督程序在人群中的普及和利用率具有根本作用。

四。

文章指出了监督程序难以适用的几个原因,如异议权滥用、监督程序听证程序持续时间不合理、监督程序受欢迎程度低,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当然,这只是我的拙见。监督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然困难,这有许多现实原因。然而,由于专业知识和视野有限,很难接触到所有人。监督程序的完善涉及许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做出缓慢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引入这一系统的初衷肯定会实现。

参考

[1]常志伟。《监督程序的出路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2010年。

[2]张武生。改革和完善监督程序[。法律研究,2002 (02)。

[3]赵一菲。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对策[。浙江工业大学,2013。

[4]刘俊杰。监督程序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

[5]徐琳。中国监督程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姜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6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