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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的判定与处理对策,消防官兵受贿重婚处理办法

事实重婚的判定与处理对策

消防队员涉嫌受贿重婚罪的处理办法,应向军事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受害者有

事实重婚的判定与处理对策

对重婚罪的防治措施

重婚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自诉案件难以收集证据和定罪 八个自诉案件中没有一个能够成功地将被告定罪,这表明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很薄弱。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私人检察官应该依靠自己的力量相互收集重婚的证据。

消防官兵受贿重婚处理办法

消防队员涉嫌受贿重婚罪的处理办法,应向军事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受害者有

事实重婚的判定与处理对策

对重婚罪的防治措施

事实重婚的判定与处理对策范文

摘要

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现象在社会上屡禁不止。事实重婚作为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严重。如何认定和处理事实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令人困惑,甚至导致同一案件判决不同,这无疑引起了法律界和司法界的极大关注。

事实重婚的概念。

1.1重婚的定义

事实上重婚是重婚的一种。弄清重婚的定义是我们理解重婚事实的第一步。中国刑法第258条将重婚定义为“有配偶者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结婚”。然而,由于重婚罪与重婚罪不属于同一范畴,重婚罪的范围远远大于重婚罪,因此重婚罪的定义不能直接适用于重婚罪。法律界普遍认为重婚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保持婚姻关系的现象。由于这里的婚姻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重婚的类型分为合法重婚和事实重婚。合法重婚是指重婚是合法婚姻,即前一次婚姻和后一次婚姻都是通过婚姻登记建立的。

1.2事实婚姻问题

虽然事实重婚也是婚姻的重叠,但它显然不同于合法重婚。重叠婚姻之一必须是事实婚姻。

所以在我们定义事实上的重婚之前,我们需要澄清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界对事实婚姻有不同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从狭义上说,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婚姻。大众还认为这是一种婚姻关系,有条件地被承认为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从广义上说,事实婚姻是指未经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一男一女的结合,大众也承认这是夫妻关系中的一男一女的结合。”

学者们对事实婚姻有以上两种理解的原因与婚姻法和刑法领域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有关。婚姻法领域目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对事实婚姻的有限承认。在刑法领域,为了有效捍卫一夫一妻制,那些有配偶但选择不登记而是婚外生活的人被纳入制裁范围。这表明刑法领域对事实婚姻持有广泛认可的态度。这一领域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广义的婚姻。根据婚姻的性质,即“男女为共同生活而结合在一起的夫妻关系”,只要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他们就将作为夫妻。即使没有丈夫和妻子的名字(没有登记婚姻的名字和对事实婚姻的有限承认),它也应该是一种婚姻形式。据此,提交人同意广义上事实婚姻的定义。

在澄清重婚罪和事实婚姻概念的基础上,事实重婚罪可以定义为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巧合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婚姻的巧合所导致的重婚罪,即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巧合。

事实重婚的认定

2.事实重婚的1个要素

为了全面界定事实重婚,笔者将从主体、客体、主客观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事实重婚的四个要素。

要素1:事实重婚的主体。一般来说,有三个自然人。

也就是说,三个人有两种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的婚姻关系:一个丈夫和两个妻子或一个妻子和两个丈夫。丈夫或妻子的第二个定义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异性,该方拥有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的婚姻关系。异性可以是现有的配偶,也可以是未婚的,即单身。这三个人是事实重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缺席不能构成事实重婚。

要素2:事实重婚的客体。事实上,重婚不仅破坏了婚姻和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也破坏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忠诚的婚姻制度。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维护稳定和谐婚姻家庭秩序目标的实现。事实重婚的对象是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要素3:事实重婚的主观方面。重婚主体保持重婚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事实。这里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指一方希望同时被包括在两种婚姻关系中的主观意思,或者是指婚外异性仍然希望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其同居,知道其他人有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的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思。显然,以上两个主观意义应该是有意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婚外异性恋者不知道对方有婚姻关系并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这显然无意主观构成事实重婚。

要素4:事实重婚的客观方面。事实上重婚,一方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与另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或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方同居,知道另一方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有婚姻关系。那么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

行为?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笔者建议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居行为在这里要求事实上重婚的当事人必须继续生活在一起,这里的“生活”不仅指共同居住,还指共同的性生活和经济生活。第二,以夫妻的名义,这是指被社会公认为夫妻的关系,即虽然两人没有登记,但双方都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并按照习俗同居,周围的人普遍认为这是夫妻关系。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人有自己的主观理解,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其他关系。

2.2犯罪和非犯罪的定义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涉及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案件是否被判重婚罪进行了批复,表明刑事立法对事实重婚罪的处理态度是将其纳入重婚罪范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解释性质的决定》(第九批)中,这一答复无效。因此,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仍有待讨论。

2.2.1事实上的重婚和重婚的定义

为了确定事实重婚罪是否构成重婚罪,我们应该对事实重婚罪和重婚罪进行分析和比较。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入手:

(1)重婚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重婚和婚姻两类人。重婚是指基于合法婚姻或事实婚姻而有配偶并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由于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应该受到立法的保护,这里的“现有配偶”指的是通过婚姻登记形成的夫妻关系和通过有效的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关系两种情况[4]。已婚人士是指在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对方建立夫妻关系的人。如前所述,事实上重婚的主体不仅包括这两类人,而且范围更广,其中“有配偶”是广义上的,不局限于那些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也不局限于那些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重婚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一个人有一个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的配偶,并在婚姻之外与异性结婚;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的配偶,意图通常是直接的意图。然而,事实上重婚,虽然当事人通常主观上有意图,但也有没有意图的情况。例如,婚外异性不知道重婚,是“重婚”。

(3)重婚的对象是婚姻和家庭制度。事实上,重婚的侵权对象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同。

(4)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是一个人明知另一个人有配偶而与另一个人结婚的非法行为。如何识别“有配偶”和“结婚”?由于婚姻法与刑法立法之间的冲突,目前处于混乱状态。法律界将“有配偶,结婚”应包括对登记婚姻的同样理解,而对于“有配偶,结婚”

对于是否应包括“事实婚姻”,意见不一。提交人认为,为了与婚姻法相衔接,符合刑法中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处罚原则,重婚罪中的“有配偶结婚”应包括事实婚姻,但应限于对事实婚姻的有限承认,即, 符合婚姻实质要求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以夫妻名义登记同居的事实婚姻,因此,尽管这种事实婚姻没有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其效力等同于登记婚姻。

据此,事实重婚可能与重婚重合,也就是说,一些事实重婚将构成重婚。

2.2.2事实重婚和破坏军婚罪的界定

中国刑法第259条将破坏军婚罪定义为“明知是军人配偶而与军人同居或结婚”。破坏军婚罪明确提到“婚姻同居”,这与事实重婚有交叉。因此,有必要明确界定事实重婚与破坏军婚罪的关系。

(一)破坏军事婚姻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负有全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然而,事实重婚罪的主体已经在重婚罪的定义中得到澄清,在此不再赘述。

(2)破坏军事婚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肇事者必须意识到这一点。事实上重婚,有些情况下,另一方仍然以夫妻的名义与配偶同居,知道另一方是基于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但也有些情况下,另一方不知道,即没有意图。

(3)破坏军事婚姻罪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只有那些具有军事地位并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才能被消灭。然而,事实重婚的对象要广泛得多,包括所有自然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4)破坏军事婚姻罪的客观方面是与军人结婚或同居的行为,即使他知道自己是军人的配偶。由于破坏军事婚姻罪的要件包括同居,并不限于婚姻,显然,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必然与破坏重婚罪相一致。

通过分析事实重婚、重婚与破坏军婚罪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事实重婚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重婚或破坏军婚。

因此,事实重婚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民事问题,也是一个刑事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事实重婚是有罪还是无罪,而是应该根据其具体表现来具体确定。

3.事实重婚的处理

事实重婚由两部分组成:婚前和婚后,其中一部分必须是事实婚姻。然后,为了正确处理事实重婚,有必要根据其具体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3.1合法婚姻+事实婚姻

合法婚姻是通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尽管登记的婚姻在程序和实质上可能有缺陷,但在被视为非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应该在不同的类别中讨论。至于婚姻有效性的判断,笔者认为应以婚姻法为准。因此,如果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的,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它与合法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事实婚姻是前一种婚姻,后一种婚姻是合法婚姻,那么这种事实重婚必然构成重婚罪,按重婚罪的有关规定处理,后一种婚姻同时被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事实婚姻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但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则不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效力;或者事实婚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无论其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婚姻法都否认其法律效力,那么这种事实婚姻不能在合法婚姻之前或之后以重婚罪对待,而只能通过民事手段来规范。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应作为婚外同居被强行解除。

3.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事实上,婚前和婚后重婚都是事实婚姻,因此有必要考虑这两种事实婚姻是否满足有限承认的条件,即成立时间以及它们是否满足婚姻的基本要求。这两个机构都是在1950年颁布《婚姻法》至1994年2月1日期间建立的。在他们成立之前,他们满足了婚姻的要求。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对于后来成立的人来说,前一段婚姻的有效性使得后一段事实婚姻因重婚而不被立法承认。

这种事实上的重婚也构成重婚。那些故意重婚的人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调查,后一种事实婚姻应该被强制解除。如果一个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但得到有限的承认,另一个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成立的,那么其中一个事实重婚罪不应被视为重婚罪,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承认的效力。

如果两种事实婚姻都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建立的,那么尽管事实重婚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没有事后登记,它就没有法律效力,只能被视为不道德的非婚同居。如果事实婚姻中的一方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上述民事手段可以用来解除与未办理手续的一方的婚外同居关系。

总之,我国立法应在事实重婚问题上尽快实现婚姻法和刑法的协调统一,区分个别案件,采取刑事和民事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和处理。事实上重婚,是否有合法婚姻是首先决定的,而合法婚姻的决定是民事诉讼,即确认诉讼。其次,重婚罪是重婚罪,通过刑罚坚决打击重婚罪,从而促进维护家庭稳定和法律权威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

[1]吴昌臻。婚姻和继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18。

[2]叶映平。婚姻法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7。

[3]刘翠兰。论事实重婚罪[。广州公安行政干部学院学报,2007( 12) :45 -49。

[4]王良顺。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中国刑法杂志,2012( 1) :55 -59。

[5]卢羽杨。重婚罪的构成[。《法律制度与社会》,2010年(5): 71 -72页。